劉英和丈夫同在北京一家合資企業工作,雖然只是個普通的辦公室文員,工作也算是兢兢業業。可就在她丈夫調走的一週之後,單位的人事經理就找到了她。總經理翻開一本企業的《規章制度》,告訴劉英企業就有這麼一條規定:“凡本單位的雙職工,男職工調出,妻子必須一同調走”。
提示:《勞動法》第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力和履行勞動義務。
第十三條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
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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