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我們每個人都有同感,每次拿到這個手機交費單時,都會感嘆這話費又超支了,在感嘆之餘呢,有時還會懷疑電信公司是不是把自己的話費單給打錯了,於是再花一番功夫去打清單,可往往又查不出什麼問題,不過,河南開封的一位王先生可是細心的很,他就從兩份清單中找出了問題。
王先生説,他一直感覺他的電話費總是過高,每次發現也總是讓他打話單,但是話單打出以後,從話單上面根本查不出什麼問題。
難道是自己的多疑?面對密密麻麻、查不出問題的通話記錄,王凡超只能照常拿錢買單。然而,一次偶然的機會,王凡超給朋友代繳話費,同時打出了兩張話單,拿兩張話單一對比,王凡超發現了問題。
王凡超説,他在同一個電話上面發現他打出的時間和他同事接收的時間不同,最長錯了七秒,後來他把能調出話單的6位同事的話單清單全部調出,通過相較,他6個同事在一塊通話記錄是49次,結果差錯就差了22次,差錯率就達到40%多。
王凡超發現的問題是,同一次通話在主叫話單和被叫話單上顯示的開始時間不同,有的連通話的時長也不同,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王凡超找到移動通信公司進行諮詢。但諮詢員説,他們的話單上非常清楚,按話單為準。
本來王凡超對自己的話費就心存疑慮,而現在碰到了問題,移動公司又不能給一個合理的解釋,一怒之下,王凡超找了律師。王凡超説,他現在只是討一個説法,説明國家有人在監督,計時計費要能解釋清楚就可以了。
雖説沒有發現太大的問題,王凡超卻為明白消費打起了官司。並且起訴的理由只有一條,就是要求移動通訊公司出示其計時計費系統的合法檢定證書。登封市法院受理了王凡超的起訴,開庭進行了審理。審理中,被告移動公司答辯認為:我國目前尚未開始進行移動通訊計時計費系統的檢測鑒定工作,另一方面,河南省的移動通訊公司只有一個計時計費系統,不能向單個手機用戶提供提供及時計費的合法鑒定證書。對此,法官又是如何認定的呢?
審判員認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的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情權。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也就是説消費者有權知道他這種計量是否正確。另外根據計量法的有關規定,計量裝置應該通過計量部門的鑒定後才能投入使用。今年4月份河南省已經實施了這種移動通訊計時計費系統的鑒定工作,也就是説被告應該能夠向原告出示這種計時計費合系統的合法鑒定證書。
法庭經過綜合審理,支持了原告王凡超的訴訟請求,要求被告在90日內向原告提供及時計費系統的合法檢定證書。目前,王凡超尚未接到移動通訊公司的答覆,那麼,為什麼同一次通話在主叫話單和被叫話單上顯示的開始時間會不同呢?我們採訪了河南省計量測試研究所的專業人員,目前他已接受國家技術監督局的委託,正在起草《交換機電子計時計費系統檢定規程》,讓我們來聽聽他的解釋。
國家《交換機電子計時計費系統檢定規程》起草人杜建國告訴記者,每一個城市都有一個交換機或者有一個交換機群,每一個交換機它都有它自己的時鐘,就是交換機的時鐘它兩個之間有時候沒有經過同步,時間都是從交換機上出來的,所以這個時間是根據交換機的不同而不同的。
原來,在移動公司,有很多用於信息傳輸的交換機,一個打出去的手機信息可能會通過幾個交換機才能到達接受者的手機上,每個交換機上都有一個時鐘,從移動公司打出來的電話清單是不同交換機上的時鐘的時間,如果這些交換機上的時鐘長時間沒有經過校對,那麼,它們顯示的時間就會有差異。因此,這些交換機上的時鐘要定期進行校對。那麼,這些交換機上的時鐘顯示不準對消費者會有影響嗎?
杜建國説,現在表現出來的問題主要是消費者相對來説可能會多付出一些話費,本來到規定時間打長途是應該優惠的,但是實際上因為它時鐘不準沒有給用戶優惠,所以這樣就會造成對用戶利益的一種侵害。
據杜建國介紹,河南省今年5月份已在全省範圍內實施了用戶交換機和局用交換機計時計費系統的強制檢定工作,這項工作又進行得怎麼樣呢?杜建國説,這項工作開展起來有一定的難度,作為電信運營商來説,在接受鑒定這一塊上還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他們認為是對自己的一種約束,並沒有把它看成是對市場的一種規範行為。
然而,對於移動通訊公司這樣的電信運營商來説,似乎也有難處,早在2002年10月份,國家信息産業部下發了一個《關於檢測在用局用交換機設備計費技術性能的通知》,專門指出局用交換設備的計時計費裝置不屬於計量部門強制檢定的範圍,並把對局用交換機計時計費裝置的檢查工作授權給了信息産業部北京電話交換設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現在,質量技術監督局又把它列入強制檢定的範圍,運營商不知道這個到底該有誰來檢定了。
不管誰來檢定,對消費者來説,只要把交換機上的時鐘調準了就行,事實上,交換機上的時鐘的調校也並不複雜,這樣一個並不複雜的問題有兩個部門專門發文也沒能解決好,消費者的利益還在遭受著損害,這不能不讓人感到遺憾。目前,國家技術監督局按照《計量法》的規定,正在起草《交換機電子計時計費系統檢定規程》,但願對局用交換機的強制檢定工作能夠早日進行,不要讓消費者為起始時間不準而再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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