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週六一天的時間裏,北京就有1000多對新人喜結良緣,別看這種場面火爆,然而數據卻顯示,在北京,登記結婚的人數正在以每年2000對的數字遞減,離婚率卻在逐年增高,怎麼話題一下就轉到結婚離婚上了呢?別急,來看看稿子。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媒體向老百姓徵求對制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意見。這次面向社會徵詢意見的《婚姻法》解釋(二)共有28條,在這28條當中呢,其中從第七條一直到第二十七條,都是對離婚時夫妻財産分割的這個問題做出的解釋,那這些條款到底是怎麼解釋的呢?
一.關於婚前債務問題……
債務問題經常困擾許多夫婦,丈夫婚前找人借的錢自己花了,討債的人能不能向妻子要錢?結婚後,妻子個人借了一大筆錢,要用家裏全部存款才還得上,這樣做合不合法?這次在《婚姻法》司法解釋的意見稿中,就做出了這樣的規定:在夫妻二人,婚姻關係仍存在的時候,若是丈夫或妻子婚前所欠下的債務,那就應該由欠債的本人來承擔。
要是夫妻二人婚後,共同欠的債務,那雙方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由二人共同來償還債務。
總結:婚前債務自己承擔 共同債務連帶清償
二:關於“彩禮” ……
結婚前給:“彩禮”的做法,在我國一此地方很流行,但是婚後因此發生的糾紛也讓人頭疼,這回在《婚姻法》司法解釋的意見稿中,對這個問題也有規定,如果是一方在婚前給付對方財物數額較大的,那在結婚後一年內起訴要求離婚的,人民法院在判決離婚時,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綜合考慮給付財物方有無過錯及雙方其他實際情況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來判決接受財物一方予以部分或者全部返還。
總結:離婚後“彩禮”可全部退還
三.關於房補、公積金……
對於國家和單位發放的住房補貼呀,住房公積金啊,還有房改等等有關的新問題,徵求意見稿中有相應的解釋,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的部分,應當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産。
要是夫妻一方,根據有關福利政策購買房屋取得所有權的,那在離婚時雙方對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鑒定機構對房屋的市價進行評估,由取得房屋一方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總結:房補、公積金為共同財産
四.關於“夫妻店” ……
有關離婚財産分割所針對的都是最近幾年隨經濟發展出現的新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的理解,容易産生分歧,比如夫妻出資、入股開公司,離婚時就因涉及到其他投資人利益的問題,使得法院對夫妻財産分割的難度也就增大了。
在這次的徵求意見稿中就特別提出,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涉及到股權、經營權等權利的,應當遵循有利於生産經營的原則來處理,涉及知識産權中財産性收益的,就遵循鼓勵創作、有利於生産經營的原則處理,對股票等有價證券價值有爭議的,當事人雙方若協商不成,可由法院按比例進行分配。
總結:“夫妻店”分割不影響生産經營
五.關於財産分割……
離婚的時候,痛痛快快地在協議上簽字,可過後細琢磨,不對呀,自己吃虧了,財産分的少啊,怎麼辦呢?哎,現在有挽回的辦法了,意見稿的第八條就規定,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離婚協議並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的,就財産分割問題達成的協議,屬於民事合同。
如果在離婚後的一年內,一方要是對當初財産分割的問題後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財産。
總結:離婚一年內可對財産分割反悔
這次,最高人民法院對該司法解釋徵求意見的截止日期為2003年10月5日,老百姓可以除了可以在網上發表意見外,還可以採取書面寄送的方式,來發表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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