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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條例方便不隨便(2003年9月6日)


  最近一段時間,新的婚姻登記條例成了人們最關注的話題,那這新條例和舊的條例比較起來,都有些什麼變化呢?

  即將在10月1日正式實施的“婚姻登記條例”將取代實施近9年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管理二字的隱退説明婚姻從此將真正變成一件個人的事情,同時負責婚姻登記的有關單位也會逐漸減化婚姻登記的手續,究竟有哪些變化呢?

  變化一:結婚取消單位證明

  以前,辦一個結婚登記手續是非常繁瑣的,需要這個證明、這個證明還有這個證明,一大堆的證明,那麼當新的婚姻登記條例頒布之後,這些證明都不需要了,我們只需要帶上本人的身份證和戶口簿,就可以當天領到結婚證了。

  變化二:婚前體檢改為自願

  舊的條例規定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必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管理部門提交婚前的健康檢查證明,而新的條例實施之後,婚前的健康體檢就由強制變為自願。儘管婚檢由強制變為自願,但新的“婚姻登記條例”仍然規定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不予登記。

  變化三:涉外登記省級辦

  外國朋友想與中國人結婚,在以前可不那麼容易。因為在舊條例的規範之下,涉外婚姻的登記規定過於分散,給婚姻登記機關的具體操作和當事人都造成了一定的難度,但是在新條例實施之後,涉外婚姻的登記就變得規範了。新條例規定,我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與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和華僑在我國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的機關,統一歸口在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級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變化四:結婚雙方須簽聲明

  新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除了廢除了一些煩瑣程序之外,還新增了一些內容,比方説,它要求婚姻的當事人必須簽署一份聲明,聲明的內容就包括,證明自己無配偶、證明自己和對方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之內的旁系血親,用俗話説就是簽署了一份自己是單

  身並且不是近親結婚的聲明。

  變化五:離婚不需單位證明

  結婚大家都喜歡大張旗鼓,但是離婚大多數人都希望低調處理,但是在舊條例的規範之下,這不想説的事也得説,要不然就拿不到單位或者是居委會出具的介紹信,但是新條例實施之後,您就不需要再面對這樣的難堪了。新條例規定:辦理離婚登記只需持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及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不必再忍受找人開離婚證明的難堪。

  變化六:離婚登記當場辦妥

  離婚本來就一件尷尬的事情,可是在舊條例的規範之下,當事人多次地面對這種尷尬,因為婚姻管理登記機關必須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而且還有一定的審查期,可是在新條例實施之後,離婚登記的辦理可就提速了。新條例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在進行相應的審查之後,對當事人確屬是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産債務的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噹噹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變化七:街道不再辦登記

  過去一提到結婚登記,大家首先想到的肯定是街道辦事處,那麼在新的結婚登記條例頒布實施之後,再要結婚的朋友您登記可就得換個地方了。新條例明確了歸口統一管理登記的原則,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將不再辦理婚姻登記,而鄉鎮政府也不再是農村地區群眾辦理婚姻登記的唯一機關。

  對照新舊婚姻登記條例,我們可以看出,在婚姻登記程序上確實是簡便了許多。過去要想結個婚,要先準備戶口本、身份證,然後到單位開介紹信,申請結婚後,還必須到衛生部門體檢,過了重重關卡之後才能拿到結婚證,如果在其中一關不太順利的話,那您就只能用好事多磨來安慰自己了,相比之下,在新條例實施之後,再結婚的人可就幸運多了,再來看看離婚。原來想離婚您在備好了戶口本、身份證、離婚協議、結婚證之後,得先跑趟單位,再難為情也得廣而告之,沒辦法,您得開介紹信呀,然後在申請離婚之後,再經過民政部門審查,這一審可就沒準了,因為舊條例規定是一個月內領離婚 證。而新規定中,就不用再進行這樣的離婚長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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