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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手機“三包”(2003年2月26日)


  看了315的內容,不少觀眾會感到納悶,為什麼手機三包已經實行一年多了,退一部有質量問題的手機還這麼難呢?我們先來分析一下,現行的手機三包規定中關於退貨的條款,首先:從購機之日起7日內手機的主機出現性能故障(如説明書所列功能失效、屏幕無顯示等等);那麼你要在短短7天時間,確定自己的手機有沒有毛病,至於怎麼確定,您自己想折。第二種情況:手機的附件在三包有效期內(電池為6個月,充電器為1年,耳機為3個月,等等)出現性能故障,經更換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消費者可以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手機;注意看好,是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手機,而不是退貨,除非……除非銷售者沒有同型號同規格的手機,才能要求退貨。這種情況恐怕很難出現吧,銷售商手裏同型號同規格的手機也不會只有一部,再不行,臨時去同行借幾部大概也沒問題,反正這款手機是跟你耗上了。接著呢,如果消費者執意退貨,便要扣除從購機之日算起,每天0.5%的折舊率。每天百分之零點五,看起來好像不多,但仔細算算如果您在購機200天之後,還要退貨,那不但要不回購買手機的錢,還得倒貼錢。這樣看來,即使你對這個手機已經失去信心,恐怕您也只能選擇一修再修,或者乾脆再買一台了。據了解,目前其它家用電器的折舊率一般只有0.1%,而手機竟然高達0.5%,看來,手機就是活得珍貴,別人過一天,它就過了五天。

  手機三包本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怎麼看起來反倒對消費者有些不利呢?一位李先生給我們發來帖子説:我的手機出現質量問題拿去修理,維修人員説要花6天的時間,我希望他們能在維修期提供一部備用機,可是卻遭到拒絕,使我在這6天裏的工作大受影響。

  那麼維修部門拒絕提供備用機有理由嗎?按照手機三包中的規定:手機主機送修後7天內不能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免費提供備用機。看來這位維修人員的確懂得用法規來唬人,別説李先生的手機6天可以修好,就是要修個6天23小時59分59秒,只要不夠七天,他也不會提供備用機的。那對於那些每天都要用手機保持聯絡的用戶來説,最好還是自己再買一部備用機。

  還有一些消費者,從正規商店裏買的新手機不到三個月修兩次,退機要扣一半錢,換機要等一個月。結果不到三天又被告知,你的手機經過廠家檢測沒問題,不能換也不能退,一不小心,消費者就掉進了“三包規定”的陷阱裏。

  另外,各地消費者協會也紛紛反映,在“手機三包規定”實施1年來,有關手機的消費者投訴不但沒有減少,而且不斷攀升。2002年度北京市全年共受理手機投訴1226件;其中投訴手機質量和售後服務問題的就有1109件,佔投訴總量的90%;其它問題僅佔10%;重慶市全年共受理手機投訴1868件;手機質量和售後服務問題也佔投訴總量的83.5%,而且投訴總量比以往同期上升了10.4%。作為消費者的代言人,北京、上海、天津和重慶4個直轄市的消費者協會向有關部門提出了修改完善“手機三包規定”的建議。

  2003年1月17日,北京、上海、天津和重慶四個直轄市的消費者協會,在北京聯合召開“手機三包規定”實施一週年研討會,在會上他們呼籲修改“手機三包規定”,並提出了11條具體的修改意見,其中針對消費者的投訴熱點提出了以下一些建議:建議手機退貨有效時間由7天延長為30天;建議手機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手機,除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手機外,增加可以退貨的規定;建議降低日折舊率,並規定折舊率上限;建議明確規定凡因質量問題送修的手機都提供備用機。

  我們為此還專門採訪了中國消費者協會副秘書長董京生,董秘書長認為:這次會議被提出的建議很具體,現行手機三包的某些規定低於現行法律的標準,是急需改變的,如果這樣的規定不改變的話就會造成手機消費市場的兩個不良後果:一是經營者不願意去提升自己的市場的競爭度,靠在這樣的標準上不利於售後服務水平的提高;二是在生産的過程中,質量標準的管理和設計新産品的週期問題都會被忽略,長期這樣下去,非常不利於把手機消費市場納入一個按照市場經濟規律運作的競爭機制上。另外,不要把三包等同於産品質量責任的全部內容,比如説有的手機修了多少次找了很多麻煩,經營者要不要依據我們現有法律規定,特別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給消費者一定的損失賠償呢?還有,在研究手機三包規定的時候,必須要在現有法律規定的標準之上,要是低於法律標準就是不對的了;另外,企業的行業標準應該高於國家的最基本的標準才能引起競爭,提升競爭度,這對經營者是有利的,對消費者權益保護也是有利的。

  目前4個直轄市的手機用戶已達到了2330萬,應該説這四個城市消費者協會反映的問題是帶有普遍性的。“手機三包規定”, 從2001年的 11月15日正式實施至今已有1年多的時間了,應該説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到了一定的保障,也促進了手機消費環境的改善。但規定實行1年來,也逐漸的暴露了一些問題,使消費者的利益受到侵害卻無法得到保護,我們仍希望有關部門能深入調查,認真研究,進一步完善“手機三包規定”,以保證消費者合法權益能夠得到充分有利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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