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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音樂要收費(2002年10月21日)


  音樂真的是是很奇妙,舒緩悅耳的音樂往往會讓人心情愉悅,忘卻時間,所以在很多公共場所,像商場、超市,快餐店、咖啡廳我們都可以享受音樂,我們把這樣的音樂叫做背景音樂。隨著美妙的音樂購物,品茶,還是蠻享受的。不過呢,您在享受的同時是否想過這樣的問題,在這些地方播放音樂會不會侵權呢?現在就有一項規定專門針對這個問題,以後在盈利性公共場所播放背景音樂是需要繳納一定費用的,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及國務院頒布並於9月15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凡在公共場合下以贏利為目的 ,公開播放背景音樂,將由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實施全面收費, 商場,超市,餐廳等贏利性公共場所都在收費範圍之內。據悉公共場所播放背景音樂是否收費的問題早在1991年就已經被提出來,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及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從92年起對中外音樂作品就開始實施保護了。 根據規定,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作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對北京地區所有以經營為目的,公開使用音樂作品的商家收費並且頒發使用許可證。有些商家已經交費多年了。

  目前,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已經在北京、上海、天津、成都、西安、大連、珠海十幾個城市建立了辦事處,收取音樂著作權使用費。我們由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常務副總幹事屈景明先生那裏得知,為什麼背景音樂為什麼要收費了呢?我們91年我們國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92年參加了《國際公約》,這就是保護作者的知識産權。盈利場合播放音樂作品不交著作權費的話,它就侵犯了作者的權利,那麼屬於一種侵權行為。

  據我們統計的調查結果,有38%的人認為這是侵權行為,55%的人認為不是侵權行為,過半了,還有17%的人覺得無所謂或不知道。大部分人認為既然商家花錢買了磁帶,買了CD就已經支付了版權費,就應該有使用權,是這樣嗎?專家告訴我們:買到這個物,只能在你個人的場所,個人的利用,在家庭,在朋友,在宿舍當中用,如果你在公開的盈利性的場所播放音樂。CD和VCD都註明了是不許的,如果你使用到這項權利,你就應當履行相應的責任,如果你沒有履行,那麼就構成侵權。

  那麼這個收費是怎麼支出的呢?專家説:目前要求的是協會的日常運作用掉其中的20%,80%説要向這些會員,也就是詞曲作者和他們的繼承人,這些權益人支付的。看起來,那些詞曲作者將會是最大的受益人。只有尊重了他們的勞動,我們才能聽到更多更好的音樂。那這個費用的收取勢必會加大商家經營的成本,而這個成本的增加會不會以各種形式分攤到消費者身上呢?這就相當於我們所有的營業場所,要用電用水,他所做任何工作都要有成本,要使用到知識産權這種無形資産,也要為此付出一定的代價,比如一個兩萬平方米的一個大型的飯店,它一年的費用大概在四五萬元,那它每天有大概140多元錢的成本費用,和它每天近百萬的流水相比是九牛一毛的,根本顯現不出來,沒有任何負擔。也就是説這個費用很少,不會影響到消費者的利益,同時,我們也採訪了一些商家,他們也表示對這項規定予以支持,並且認為這項開支屬於他們正常經營的開銷範圍。所以大家不必擔心,我們在逛街、品茶時不僅還能聽到音樂,而且能聽到更多更好聽的音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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