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承諾的好,可就是落實不了,直等到申請出國變的遙遙無期,這才知道是合同出了問題,到底是怎麼回事呢?來看看鄭州候先生的遭遇吧。
侯先生在網上和媒體上看到加拿大海外服務中心在加拿大緬省招收護士,護校畢業,四年工作經驗,英語水平一般,條件不高可待遇卻很好。正好侯先生的女兒符合這個條件,符合這個條件的還有張女士和王女士她們,看到消息後她們分別拿著相關的材料來到加拿大海外服務中心在鄭州的辦理機構鄭州市加海福諮詢有限公司。
據介紹,公司人員承諾三個月給顧主信息,半年拿到大使館的檔案號。而且侯先生他們問了公安廳,聽説這裡有公司的押金。
於是侯先生他們就匆匆忙忙的交了4000美金之後與加海福諮詢有限公司簽訂了份合同,隨後侯先生他們一邊工作一邊學英語,可隨著時間的推移一轉眼半年過去了,出國的事情一點也沒有進展。
侯先生他們多次找到加海福有限公司進行詢問,可每次得到的答案都是正在辦理,在這期間這家諮詢公司也改名叫美致藍出國諮詢公司,這樣一來讓侯先生感到女兒出國移民的希望渺茫,為了不在耽誤時間侯先生他們決定放棄辦理出國的手續,可當他們翻開闔同時合同的條款讓他大吃一驚。合同其中有一條就是如果你主動放棄審請,要沒收你以前交的款項。而如果辦理的話,就沒有時間限制。
這下讓侯先生他們進退兩難,退出去自己當初交的錢就要不回來,不退自己一家就要無限期的等下去,氣憤的侯先生他們再次找美致藍出國諮詢有限公司進行詢問。仲介公司負責人説,一個仲介公司的第一操作時間是不受中方控制的。
經過多次協商沒有任何結果的情況下,侯先生他們將此事投訴到了河南省消費協會。消協認為,合同有兩條是對消費者十分不公平的。第一是出國沒有期限遙遙無期,30年50年他們都不違背合同,第二就是侯先生他單方面停止合同的話,就違約可以不退給侯先生交的那些錢,所以這個合同有點不合理,首先違背了消法第7條: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是接受服務的時候,人身財産不受侵害的原則。
合同遙遙無期,看來候先生的女兒要走出國門,就只能在遙遙無期中無奈的等待了。候先生的女兒是為了出國工作,遭遇了合同麻煩,可他畢竟在當初簽合同的時候還有選擇簽與不簽的權利,而家在北京的許先生卻是在自己家裏同樣遇到了合同麻煩,可他連選擇簽與不簽的權利都沒有了。
北京市的許先生,不久前買了一套新房,並進行了精心的裝修,可到了搬家的時候他才發現,搬進這個新家還有別的條件。 開發商通知他們去物業公司辦理入住手續,辦理入住手續的時候,就給他們拿出了一份物業合同,物業合同上的有效期是從入住之日起長期有效。
拿著這個合同,許先生心裏別提有多彆扭了。先不説合同的條款合不合理,光是這個長期有效四個字就讓他感到十分為難。因為今後就不可能變更物業公了司,對於今後就是成立業主委員會也好,還是説變更物業公司的話,都是不利的,但物業公司非常強硬的説,假如不簽這個合同的話,你的房屋鑰匙是拿不到的。
再三衡量之後許先生還是無奈地簽了字。可物業公司為什麼一定要業主簽的合同長期有效呢?帶著疑問我們來到了物業公司。物業公司的人説,他們管理的小區基本上有200萬平米,有2萬多戶,如果是一年一簽或是幾年一簽,那服務費就要漲上去了。
一般來説,合同都應該有個有效期限,那麼物業公司和業主簽訂的這份長期有效的合同,是否有效呢?
專家認為, 這個合同存在著兩個重大失誤,第一簽訂的主體不合適,物業管理合同無論是前期的還是正常物業管理期間的一個是開發商,一個就是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合同裏沒有作為個人的;第二個錯誤就是長期有效,長期有效在理論上是錯誤的,在實踐中也是有害的,因為物業公司都不是長期存在的,實際上這樣就侵犯了業主改聘,另選物業公司的權利。
其實早在1999年國家建設部就印發了物業管理的合同示範文本,要求規範物業的管理行為,象片中這種合同,條款中有“期限長期有效”字樣的,物業公司是無權要求業主簽訂的。在我們節目播出時,這家物業公司已經與許先生重新簽定了合同,這回,有效期可是明明白白,寫上了一年的字樣。
在生活中,我們隨時都可能受到那些不公平的格式合同條款的侵害,就像今天的節目中所報道的那樣,其實從實際發生的情況看,消費者並不苛刻,他們最基本的要求其實就是權利和義務的公平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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