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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票丟失何其難(2003年8月25日)


  還記得多年以前,要出行,得夠一定級別才能坐飛機,而且買飛機票是需要單位開證明的,而現在,買機票是容易了,也方便了,可是機票後面的規定你都仔細看過了嗎?一旦丟了機票,那補票挂失,也會象買票一樣容易嗎?

  山東威海的余先生在北京亮馬河大廈的華迅國際運輸有限公司購買了北京到煙臺、青島到廣州、廣州到馬來西亞吉隆坡的國航和南航的機票,可到了首都機場辦理手續時才發現,總計8500元的國內、國際機票全都不翼而飛了!這一下,余先生可慌了神。

  在機場,工作人員向心急火燎的余先生出示了機票背後這樣的規定:“旅客遺失客票,應以書面形式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申請挂失,並提供原購票的日期、地點、有效身份證件、遺失地公安部門的證明以及足以證實客票遺失的其它證明。”

  余先生問了一圈的結果就是,挂失機票後才能補票或退款。那就趕緊挂失吧。於是,余先生馬上乘出租車行駛25公里,來到了當初購買機票的華訊國際運輸有限公司,代理公司説,要去西單民航大廈領取挂失申請表。樓上樓下地折騰了一番,余先生領到了申請表,按照規定,他又到回到當初住宿的酒店所在地的派出所,用了兩個多小時開具了丟失證明,辦完了這一切,余先生又回到了當初購買機票的華訊國際運輸有限公司。

  經歷了這一圈馬拉松後,余先生本以為可以順利地挂失機票了,沒想到,工作人員又拿了幾個格式合同讓他簽字,這些合同讓余先生感到實在有些苛刻。

  讓余先生感到不合理和苛刻的是什麼樣的條款呢?在余先生家,記者見到了這些合同的內容。只見條款這樣寫著:

  “申請人同意:支付國航按規定收取的服務費,並賠償可能由此造成國航的一切損失,包括已經和今後被他人冒用或冒退以及必要的訴訟費用。”

  “以上客票我不慎遺失,由此造成對中國南方航空公司的一切損失、包括已經和今後被別人冒用或冒退以及其他任何損失,概由本人負責。”

  面對條款中這樣的字眼兒,余先生覺得難以接受。但是,為了挂失機票,為了能退回票款,余先生還是簽了字。之後,按照規定,余先生又寫了份遺失經過,並留下了身份證和護照的複印件。然而,這一切辦完了,挂失手續卻還是不能辦,一份擔保函又擺在了余先生面前,這擔保函又擔保什麼呢?記者看到,這是機票代理公司呈給中國國際航空公司的一個擔保函樣本,內容與余先生簽的條款相似,上面這樣寫著:“中國國際航空公司:旅客某某不慎將在在我代理公司購買的XX號機票遺失,現申請辦理補票或退款手續,如被冒退冒用,我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代理公司告訴余先生,他們要向航空公司擔保,所以,他們也有理由要求余先生的單位或所在街道為他提供這樣格式的擔保函。

  為了能夠挂失機票,為了能夠退回票款,余先生咬咬牙,這擔保函也認了,這時,機票代理公司又告訴余先生,依據國航北京營業部的規定,他們要收取服務費,每張票600元,余先生一算,五張票要收3000元服務費,而這張北京到煙臺的全價610元的機票,只能退回10元錢了。

  按照“航空旅客須知”的規定,客票的有效期為一年,丟失後先挂失,一年之後才能拿到退款,退款時要視不同的情況收或不收手續費。面對自己親筆簽下的合同,余先生心裏滿不是滋味。挂失機票為什麼這麼繁瑣苛刻?為什麼自己要承擔那麼大的責任?哪個單位或街道願意做這樣的擔保呢?

  帶著余先生的疑問,記者來到了國航北京營業部,在這裡,我們看到了一份今年3月的規定:機票代理公司向航空公司挂失機票時,須備齊失主的身份證複印件、失主的遺失經過、派出所的遺失證明和代理公司出具的擔保函。

  現在的情況是,失主余先生向機票代理公司挂失,代理公司也就照此類推,要求失主來出具擔保函了。對此,余先生當初購票的華訊國際運輸有限公司這樣解釋:

  華訊國際運輸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副經理陳衛軍説,這樣等於把責任轉嫁給別人了,因為他們沒有能力來為乘客承擔這種擔保,航空公司不承擔責任,他們就要求單位或者街道來擔保,而且很多代理商都是這麼做的。陳衛軍特別強調,這是國航的要求。

  國航的要求如此,南航呢?記者來到了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營業部了解情況。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營業部市場部副經理孟昭來説,他不了解具體情況,但他們公司沒有要求擔保函這個問題。

  另外,我們從東方航空公司北京營業部也了解到,東航也不需要擔保函。然而,記者詢問了北京的三十多家機票代理公司,結果是幾乎所有的公司都要求乘客挂失機票時出具單位或街道的擔保函,理由是因為國航對他們有擔保的要求。他們也只好將風險轉移給乘客了。此外,挂失後退款時收的服務費究竟是多少,我們問的結果也各不相同,基本收費在100元至600元之間,而且國內國際機票是否都收費,各家公司説法也不一樣。

  就客票遺失方面的規定,我們詢問了民航總局法規司法律事務處,他們的答覆是,目前現行有效的規定是1985年制定、1996年修訂的《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其中第八章關於客票遺失的規定是這樣説的:旅客遺失客票,應以書面形式向承運人或其銷售代理人申請挂失,在旅客申請挂失前,客票如已被冒用或冒退,承運人不承擔責任。定期客票遺失,旅客應在所乘航班規定離站時間一小時前向承運人提供證明後,承運人可以補發原定航班的新客票,補開的客票不能辦理退票。

  民航總局法規司的工作人員解釋説,所謂證明是指公安派出所的證明和其它有效證明。沒有這些證明就無法補票,只能先挂失,再重新購票,一年後,如挂失的機票沒被冒領冒退,則失主就可以拿到退款。

  幾經週折,余先生終於挂失了他的機票,但最終他也沒有能夠補上票,他只能又重新購買機票,而丟失的機票,一年或一年半後能拿到多少退款,現在他心裏還沒有底,但在這一年或一年半的時間中,可能他每天都要祈禱,千萬別有人拿著他的機票去幹違法的事兒,因為他要為此承擔所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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