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壁市的李先生在2000年的時候開始做起傢具的生意的,沒想到生意剛紅紅火火的做了一年,意想不到的事就發生了。
2000年的冬天,鶴壁市一連幾天罕見的大雪將生意剛剛做起步的李先生帶到了無盡的煩惱裏,他的大棚被壓塌了。
大棚被壓塌了,傢具也受到了損壞,李先生經營的傢具市場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損失,絕望之中的李先生這時忽然想起自己曾在保險員的遊説下投保過一份財産保險綜合險,李先生趕緊找出保險單 一看 只見上面寫著包括雷擊、暴雨、雪災等在內的災害造成的損失都在保險責任的範圍之內,並且保險責任的期限是從1999年的1月21日到2000年的1月20日。而這場雪災發生在2000年的1月10日左右。也就是説,這次發生險情的大棚恰恰在保險範圍和保險責任期間之內。
於是,喜出望外的李先生趕緊找來保險公司的有關人員現場勘查,保險公司出具了同意受理的證明。確定大棚損失為全部損失,這下李先生以為抓住了救命稻草,然而保險公司僅僅在支付了大棚預付款5萬元之後,就再沒有了消息。
現在的保險合同有兩個很關鍵名詞,一個是保險金額,一個是保險價值。這保險金額指的是保險人也就是保險公司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而保險價值簡單説,就是被指保險財物的價值。
合同裏的賠償條款中還説:保險金額等於或者高於保險價值時,賠償的數額要以保險價值為準,而當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時,則以保險金額為準。也就是説,哪個數額低就按哪個賠。
有了這個條款,李先生就可以按照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中少的那一個數值來獲得賠償了,可誰知道,他簽的這個合同裏,只約定了大棚的保險金額為30萬元,卻沒有約定保險價值,那保險價值是多少,就成了李先生獲賠的關鍵所在。
合同裏也有對保險價值的定義,説“固定資産的保險價值為出險後的重置價值”,也就是説,李先生要重蓋一個與原來一樣的大棚所需的費用也就是保險價值的數額。那如何來確定重修大棚的費用呢?
李先生和保險公司分別找了自己認為適合的單位對重新修建大棚需要多少錢進行了估算,而估算出來的結果卻是大相徑庭,李先生找的單位估算出的大棚重置價值是30多萬元,而保險公司找到的單位算出的大棚重置價值僅為十六萬多元。兩邊算出的重置價值相差十幾萬元,究竟該以誰算的為準呢?雙方爭執不下。就這樣,問題從發生事故時的一月份一直拖到了9月份,不過總拖下去也不是辦法呀。終於在九月末的一天,雙方簽下了這樣的協議,協議中寫到:同意對營業廳大棚損失賠款16萬多元,再加上其他損失的賠償,共計19萬多元。
簽了協議,李先生也拿到了協議中約定的19萬多元賠償金,然而事情到這兒並沒有結束。在拿到賠償金之後沒多久李先生便向鶴壁市山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他和保險公司所簽的這份賠償協議,因為李先生認為,他們簽的這份賠償協議顯失公平。
我們試圖向保險公司了解有關當時簽訂協議時的情況,但是保險公司拒絕了我們的採訪。我們從一審的庭審筆錄中看到,關於這份協議是不是顯失公平這個問題,保險公司在庭審中認為:既然李先生接受了保險公司的賠付意見並領取了賠付款,那麼李先生所説的不公平的行為是沒有依據的。
一審法院經過調查認為,李先生和保險公司各自找的單位都不具備評估資格。因此,他們作出的估算結果不能被採用。法院專門聘請了具有法定評估資格的評估單位對大棚的重置價值進行了重新評估,最後評估出大棚的重置價值為26萬多元。
法院認為:
首先,保險公司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9個月時間理賠過程中,依據自己的判斷和評估來賠付損失。
其次,具有法定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出的大棚重建價值與保險公司的實際賠付的費用相差9萬多元,這個差距明顯對李先生不公平。
最終,一審法院撤銷了賠償協議的第一條條款。同時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付原告損失26萬多元,也就是説除了已經賠付的16萬多元,還應該再賠付近1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顯失公平的條款可以撤銷。這件事李先生還算是亡羊補牢,自己想出了補救的方法。不過,要是能從別人的教訓中吸取經驗,避免損失,不就更好了嗎?下面,我們就這起糾紛中發生的事,給大家提個醒,簽訂財産保險合同時應該注意些什麼?
應該注意約定保險價值,如果不能約定保險價值,最好事先約定好評估單位,但是要注意一定是要有法定評估資格的單位。有一些東西是必須約定保險價值的 因為一旦發生險情之後即使通過評估機構也難以評估價值,比如説字畫,一旦丟失如何評估,因此最好事先約定保險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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