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老百姓有句俗話,叫“空口無憑,立字為據”。立字據的目的,就是讓大家都講個誠信,免得到時候説不清楚。可誰能想到立了字據,也會説不清,太原市的郝先生就碰上了這樣的事。
家住太原市的郝國慶是一位大夫。1996年8月剛搬了新家的他,給家裏新添置的電器傢具買了一份保險。
這是一份 “還本長效家庭財産保險”,它是保本的,以息代費,中間不管你有沒有發生保險責任事故,它都是還本的。
一晃6年過去了,2002年9月,郝國慶覺得自己投保的家庭財産已經不像當初那麼值錢了,加上兒子上初中要用錢,他決定退保。於是,他來到保險公司,順利地開具了一張退保的現金支票,然後就去銀行取錢。可惜,在領錢的這個關鍵環節出了問題。銀行不讓他領錢。
到底是為什麼?弄不明白的郝國慶只好又返回了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説,他的保單錯了,應該是一千五,不是一萬五。
一萬五變成了一千五,一下子差了十倍。郝國慶不願相信這是真的,可保險公司的態度也不像是在開玩笑。到底是一千五還是一萬五呢,再仔細看看吧。是一萬五,保單上寫的很清楚。可人家保險公司那兒也有一份,再看看那份吧。這一看不要緊,郝國慶可真是有點接受不了了。原先與他的保單一模一樣的那張收據副本,好像已經變成了一千五。這是怎麼回事呢?來聽兩方的交談。
保險業務承辦人王東福:他當時交了一千五。
郝國慶:我確實給它交了一萬五。
王東福:按照保險標的物的價值,他保的家庭財産是五萬元,對應的保險金額就是一千五。
郝國慶:當時我對保險又不懂,他們工作人員説讓我交一萬五,我就交了一萬五。
王東福:當時因為現場人很多,我們小心翼翼地,只怕收的這個錢上出現問題,每個人都要過一遍這個錢,三個人都要數一遍,一千五,這個是沒有問題的。
郝國慶:他們好幾個人,又是承辦人,又是復核人,怎麼可能錯了呢?
王東福:當時他就不可能交一萬五,因為三個要數這個錢,五萬元錢保額交一千五是事實。
對於當初究竟是交了一萬五還是一千五,雙方各執一詞互不相讓。然而按照保險條款所規定的比例,郝國慶確實應該交一千五。這意味著,如果郝國慶是交了一萬五的話,那麼保險單上的比例就不對應了,而如果是交了一千五的話,儲金的收據又開錯了。無論如何這張保單都是錯的。那麼面對這個錯誤,保險公司是怎麼處理的呢?
保險公司的財務發現錯誤後,,為了保持這個保險金額和保險儲金的對應關係,因為五萬對應的是一千五,內勤進行了更改,就過了帳。而按照程序,應該是及時通知業務員會見郝國慶,和郝國慶一起進行變更。但保險公司説,自己幾次去找,都沒有找到人。
而郝國慶説,他們根本就沒有找過,因為都六年時間了,而他的診所一年四季都開著,再説,保險公司離他的診所距離不到兩公里。
六年來郝國慶的診所一直正常接診,他的家庭住址與保險合同上的地址也完全一致,到現在也沒變。令人遺憾的是,六年多的時間裏,保險公司卻一直沒有與郝國慶協商過此事,而只是單方面修改了合同的副本,並按照自己後的數額入了帳。然而入帳的順利並不意味著不存在爭議。2002年10月28日,郝國慶一紙訴狀把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太原城北支公司告上了法庭,不僅要求保險公司返還自己的一萬五千元,還要求保險公司補償自己多交的一萬三千五的利息。
2003年1月15日,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由於被告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原告郝國慶的保險單不真實,所以判令被告支付郝國慶一萬五千元。但對這個結果,保險公司不服。
保險業務承辦人王福東説,他們一再堅持不支付一萬五,就是為了履行這個最大誠信原則。也是堅決杜絕這個道德風險的發生。
隨後,不服一審判決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太原城北支公司以一審法院適用法律不當為由,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太原市中院審理後認為,雖然郝國慶提供的保單是真實的,但在本案中只根據收據的表面數額來認定是不合適的,應該結合這份保險本身的特點來處理。主審法官結合日常生活經驗和邏輯推理,認定雙方爭議的保險金數額應該認定為一千五比較合理。因此,判決保險公司返還郝國慶一千五百元。對這個結果,郝國慶覺得實在難以接受。
郝國慶與保險公司是各説各的理,一審法院判郝國慶有理,二審法院又判保險公司有理。那這個理,到底在誰一邊呢?對此,記者採訪了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的楊洪逵研究員。
楊洪逵研究員認為,原告主張一萬五,有他的證據,就是保險公司給他出據的這樣一個收據,他的舉證責任已經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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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的理由一:
合同上規定了保額比例是每千元交三十元儲金,因此,郝國慶交了一千五。
保險公司拿出這個保險條款裏面的費率這樣一個證據,它只能證明在這種情況之下,費率是多少,跟原告主張的交了一萬五這個事實之間是有差距的,證明不了交了多少錢的事實。
保險公司的理由二:
保險公司的底帳上清楚地寫著,郝國慶交了一千五。
這是保險公司自己單方製作的,是內部出來的東西,它跟對方當事人沒有見過面,這樣的一種證據材料,它的證明力值得懷疑的。用自己製作的東西來證明自己的一種主張,一般是不認可的。這也是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存單糾紛裏面有一條規定,也就是金融機構僅僅以自己的底帳作為根據來支持自己訴訟請求的時候,不認可。現在這個案件裏面被告保險公司,實際上拿出來的也是金融機構性質的這樣一種底帳,用這種東西來支持這一訴訟請求的話,從證據的證明力上來講,應該是法院不予採納比較好。
保險公司的理由三:
保單上的金額是工作失誤寫錯了,不能就這樣認定是一萬五。
那麼從大寫的角度來講,一般要把壹仟五伍成壹萬伍,用大寫來表示的話是很難出現這樣一種錯誤的。如果説是小寫的話,15000和1500之間差一個零,這樣可能出現錯誤的概率比較大,但要把壹仟伍寫成壹萬伍用大寫來表示,用漢字來表示的話,那很難想像能夠把壹仟伍寫成壹萬伍這樣一種事實的發生。
保險公司修改過的保單副本能否證明郝國慶交了一千五?
作為一份合同書來講的話,你單方更改是不能夠約束對方當事人的。所以你更改的這樣一個收據的這一聯的話,它對對方當事人沒有約束力。它不能起到一種證明作用,那麼你這個單方更改,它就不能形成一個意思表示一致。既然不能形成意思表示一致,保險公司作為一個專業的部門,你這種行為對於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來講,是不符合誠實信用的原則。
二審法官使用自由裁量權進行了判決,這個結果對郝國慶公平嗎?
自由裁量權必須要建立在對一個問題的準確把握的基礎之上,來行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現在這個結果對郝國慶來説是不公平的。
這一萬五千塊錢事隔六年,搖身一變就成了一千五,恐怕這樣的事,誰都難以接受,不管郝先生當時到底交了多少錢,保險公司在未告知對方的情況下便私自更改底單數字的做法是既無依據也不合情理的,恐怕,由他們再來講“誠信”兩個字,聽起來,就多少有些可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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