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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維權破陳規(2003年8月4日)


  “合同”,是兩方或多方為經營事業或在特定工作中規定彼此權利和義務所訂的共同遵守的條文。這個定義強調了合同各方都應該享有權利並履行義務,但在我們工作中和生活中卻時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合同的制定者只強調了自己的權利,或很少提及對方的權利,那這樣的合同條款是否有效呢?面對這樣的條款我們又該怎麼辦呢?

  孫大姐是一位有著二十年駕齡的老司機,從一九九五年開始,她加入了出租車司機的行列。孫大姐説,到如今北京的大街小巷衚同拐角她都摸的透亮,可對於自己和出租車公司簽訂的營運合同,她卻是八年了也沒弄個明白。

  孫大姐在簽合同時,公司根本沒讓她看合同,直接翻到簽字的地方讓她簽字,後來她才發現發現合同的一切條款,只是制約司機,根本就沒有制約企業。

  孫大姐説,在她與公司簽訂的合同書上,有的條款存在著明顯的不公平。你看,營運任務承包合同書第八條第二款就是這樣規定的。乙方如無故解除合同,由此導致甲方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甲方按規定收回車輛,乙方需向甲方交納三個月的承包費。這就是説,如果司機不幹了,公司還要扣三個月的錢。

  同在一個屋檐下,朱先生幹的也是出租車的活,説起其中的辛酸,朱先生也是一肚子的委屈。朱先生説,他每月要交五千六百七十元的份兒錢,這還不算完,而且還有一個七十元的個人調節稅,加上一個八十五元的雙燃料的氣罐錢,一共是五千八百二十五元的毛份兒錢,每天干十個小時,都掙不出這錢來。

  為了掙出屬於自己的那份工資,朱先生只好延長自己的工作時間,每天工作十五個小時。半年下來,朱先生發現自己的身體已經明顯地跟不上車輪的節奏了。

  身體的不適讓朱先生再也無法承受,於是朱先生想到了退車。2002年11月朱先生向所屬單位海洋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遞交了一份報告,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2002年年底,當朱先生把出租車完好無損地交給海洋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時,卻遇到了一個難題。因為公司要扣除他簽訂合同時押在公司的承包風險抵押金,也就是營運收入保證金。一共一萬五千元。

  多年來,北京出租行業一直實行統一格式的《營運任務承包合同書》,按照合同規定,出租車司機必須向出租車企業交納3萬元左右的車輛價值保證金和2萬元左右的營運收入保證金。才能獲得承包資格。在北京有不少出租車司機為了能獲得一個承包的機會,往往都無奈地接受了這些不平等的條約。

  北京的情況是這樣,其他地方的情況也各有差異,但我們從中可以看出,這些出租車公司所制訂的格式合同,大多數都是從自身的益來考慮的,對於出租車司機來説,他們面對這些合同,只有簽與不簽的選擇,根本沒有一點商量的餘地。

  接下來我們繼續關注剛才那位朱先生的情況,為了要回自己交的那份保證金,朱先生多次與公司交涉,但公司卻以合同上有朱先生的簽名,這表明朱先生已經接受了合同的全部條款為由拒絕了他。無奈之下,今年1月17日,朱先生找到了北京市西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要求解除與海洋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的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返還自己交納的營運收入保證金。

  兩個月之後,北京市西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了裁決,裁決否決了朱先生要求公司返還自己營運收入保證金的請求。對於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朱先生覺得不能接受。3月19日,朱先生將公司告上了法庭。6月24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下達了判決書,判決解除朱鳳新與海洋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和營運承包合同書。理由是原、被告訂立的營運承包合同書第四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收取原告或扣除原告營運收入保證金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應確認為無效。法院判處被告海洋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將收取的營運收入保證金返還原告。

  對於法院的判決,朱先生沒有異議。那麼海洋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對此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按照事先的約定,上午九點,我們來到了海洋出租車公司。可是相關負責人卻沒有一個在公司,約好的採訪不能進行,等待中我們與這位工作人員交談了起來。

  這位工作人員説,他們的合同是按照北京市交通局的規定來制訂的,至於怎麼會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他們也很糊塗。帶著疑問,我們來到了北京市交通局,並且提出了採訪的要求。 但這個要求被有關工作人員委婉地拒絕了。

  記者從北京市交通局了解到,目前北京的出租汽車企業已經超過了一千家,從業人員突破了九萬人。而全國出租車行業更是發展到了一個擁有150萬名從業者和80萬部車輛的龐大體系,那麼出租汽車公司在發包車輛時能不能收取營運收入保證金呢?

  中國消費者協會專家志願者邱寶昌律師説,出租汽車公司是不能收取營運收入保證金的,因為我國的《勞動法》以及與之相配套的其它的法律法規已經規定了,用工不得以任何的理由來收取風險抵押金、保證金,它這種保證金是類似于風險抵押金,它與我國的勞動法律法規已經抵觸了,所以它是無效的。另外,用工單位和勞動者簽訂了兩個合同,一個是勞動合同,他們雙方之間建立了一個勞動合同關係,此外又簽訂了一個承包協議,它又相當於經濟方面的承包合同,這裡面提供承包合同的是由用工單位單方製作的一個格式合同,格式合同裏面有加重對方的責任,就像有營運收入保證金等等,這樣的合同條款,按照《合同法》的規定來講是無效的,同時它又與《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相抵觸,所以這一個條款,應該作為一個無效條款來處理。

  不光是出租車行業,在其它一些行業的勞動合同中也存在一些不平等的格式條款,比如,要求勞動者提供風險抵押金和保證金、抵押物等,還有勞動報酬、勞動時間、勞動福利、工傷、保險等方面的內容,也有不合理的情況,這種合同的共同特點就是制訂方也就是用工方佔有優勢。其實,這樣的條款,即使簽訂了也屬無效,勞動者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要求解除這樣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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