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無論是買房買車買保險,我們都要簽一份已經打印好的合同,不過,在簽約時,您認真閱讀條款了嗎?您真的讀懂了那些條款了嗎?比如説,現在有許多朋友都買了重大疾病終身保險,如果真到了理賠的時候會遇到些什麼情況呢?我們就來看一看,一位四川劉先生的遭遇吧。
劉代潤先生今年56歲,是一位退休的幹部。去年2月被診斷出患有嚴重的冠心病,並且在醫生的建議下實施了一種叫做PTCA支架術的手術,手術很成功,劉先生的病情得到緩解。可是在支付了高昂手術費之後,老兩口的日子也一下子拮據起來,於是老兩口想到了保險公司,因為在99年的時候,他們購買了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的重大疾病終身保險,自己的病不就是重大疾病嗎,可是在填寫了理賠申請表後,接下來的事情就不那麼順利了。
去年3月19日,劉代潤接到了保險公司的拒賠通知書,説他沒有做旁路手術,拒絕賠付。
旁路手術!拒絕賠付!這讓老兩口有些不明白了,趕緊把保險單拿出來仔細研究,原來,這份《重大疾病終身保險》的合同對重大疾病做了解釋: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或手術之一,第二條就是冠狀動脈旁路手術,對於這個手術還有專門的註釋,冠狀動脈旁路手術是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的血管旁路手術,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並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旁路手術。其它手術不包括在內。
醫院的診斷證明了劉先生的病符合手術的條件,而與保險合同不吻合的地方就是在這個手術上,按照保險合同裏的約定,劉先生只有接受冠狀動脈旁路手術才屬於理賠的範圍,其它手術不包括在內。而支架術顯然與旁路手術不同。所以保險公司自然不會理賠。
中國人壽保險四川綿陽分公司理賠部的任剛是這樣解釋的:“賠付我們是有嚴格規定的,我們在設計這種合同的時候,對風險有一個評估,才好制定費率。我們在理賠當中,針對我們這個條款,它只涉及到十種重大疾病或手術,不是泛指所有的重大疾病,這個十種,其中冠狀動脈就是指旁路手術也就是我們所説的搭橋術。
保險公司的態度讓劉先生感到非常的氣憤。回想當初業務員上門推銷時並沒有提到這保險只賠手術不賠病,
按照劉先生的理解,既然叫重大疾病終身保險,那得了重大疾病就應該賠,至於該做什麼樣的手術只有醫生説了算。而保險公司卻是只保手術不保疾病,這樣的保險劉先生覺得實在是太不公平了。
劉代潤先生一氣之下,一紙訴狀將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綿陽分公司告上了法庭,今年3月,法院一審判定劉先生勝訴,判定的理由是,這份保險是98年推出的,而劉先生發病是在2002年,這期間不能排除由於醫療技術的進步而出現的一些新的治療手段。判決後,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了上訴,最終結果我們先不去評説,還是先來了解一下,劉先生做的究竟是一種什麼手術吧。
在四川省人民醫院,從事了十幾年心血管疾病研究的尹雲雷主任向我們介紹,目前國內治療像劉先生這樣的冠狀動脈阻塞的方法主要有兩種,一種是藥物治療,就是我們所説的吃藥打針,而另一種是非藥物治療。據尹雲雷介紹,在非藥物手段裏面,他們首選微創術,只有出現了藥物或者非藥物介入治療它的禁忌症的時候,不是它的適應症的時候,才會選擇手術治療。而在非藥物治療中,PTCA支架術是一種常見的一種治療手段。
當然,這種PTCA支架術並不是什麼先進的治療方法,只是由於它操作上簡單,手術風險較小,同時不用進行外科手術等特點,所以被大量用於治療冠心病。當然也不是所有的冠心病都可以用這個方法來治。
尹雲雷説,支架手術和心臟外科的旁路手術,有各自不同的適應症和禁忌症,每一個病人的病情是各不相同的,對於不同的病人,不同的手術方式,他有他特有的先進性。
劉先生的病情正好適合這種PTCA支架術,總不能為了去對應保險公司的要求,去做那種直接在心臟上動刀子的旁路術吧。同時尹教授還告訴記者,目前國內患有心血管疾病的人群大約佔總人口的10%左右,由於保險公司所要求的旁路手術屬於高難度手術,一般的中小醫院是無法完成的,尹雲雷還告訴我們,國內每年進行的冠狀動脈旁路手術才不過1000例左右,也就是説,每10萬例冠心病患者中僅有一人做旁路手術。而絕大多數的患者選擇或者只能選擇其它的治療方法。從這個角度來説,在這樣的條款規定下,只有極少數的一部分人可以得到理賠,所以也就不難理解為什麼在保險合同中把其它手術排除在外。
把其它手術排除在外,保險公司的風險也就大大減少了。我現在手裏也有一些關於重大疾病的保險合同的資料,這些合同條款雖然來自不同的保險公司,可它們在重大疾病的解釋上卻有驚人的相似,好像這些保險公司都説好了似的。你看,有心臟病,慢性腎衰竭、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也就是旁路手術,還有暴發性肝炎等等。我們的記者也拿著這樣的保險條款諮詢了一些醫學專家,發現保險條款裏規定的一些重大疾病並不是很科學。
在這些重大疾病的保險條款裏都對重大疾病都做了限定,同時每種重大疾病還都有相應的註釋,經過這些嚴格的註釋之後,這份保險對投保人來説是極其的苛刻。在這份重大疾病終身保險合同裏對爆發性肝炎是這樣註釋的。
爆發性肝炎:指病毒性肝炎引起的肝臟廣泛性壞死並導致肝功能衰竭,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①肝臟急劇萎縮;
②肝細胞嚴重損壞;
③肝功能檢驗急速異常的退化;
④肝性腦病。
據北京大學肝病研究所副所長魏來介紹,爆發性肝炎這個定義實際上是一種國際常用的定義,但是在我們國家,我們的標準不叫做爆發性肝炎,我們叫做重型肝炎。同時具備這四個條件後是指病人很危重,按照我們國家現在的醫療水平來講暴發性肝炎的死亡率比較高,在50%左右。
爆暴發性肝炎僅僅是國際上一種定義,按照我國的標準應該叫重型肝炎,由於這種肝炎危害極大,死亡率很高,所以在中早期重型肝炎已經具備了合同條款中一二項條件。而且按照保險條款中所要求的重型肝炎同時又具備四種條件之後,病人的病情已經達到晚期,死亡率在50%以上。而在早中期的時候患者往往只會出現其中的一兩項特徵。反過來想一下,投保人為了能得到保險公司的理賠,要等到重型肝炎發展到保險公司所要求的四種條件都具備了以後才去治病嗎?而且它所規定的診斷標準也與國內的臨床診斷標準上也存在很大差異。
魏來所長介紹説,保險合同並不完全根據臨床的一個標準來診斷,這樣一個標準並不太好操作,比如説,肝臟細胞的壞死它的這個診斷標準是病理學的診斷標準,這樣的診斷在臨床上很少做。
看來保險公司在這些保險條款的制定上真是下了不少的功夫。中央財經大學保險算導師組組長李曉林老師告訴記者,目前國內的醫療保險基本處於一種虧損狀態,所以保險公司在出臺一個險種的時候,首先要考慮的是要避免虧損。
目前,我國的醫療保險還剛剛起步,在具體的保險成本測算上與實際很難吻合。所以為了避免風險過大,保險公司往往會把條款限制地苛刻一些。另外再加上一些保險推銷員在推銷保險的時候會給消費者很大的誤導,所以,最終導致了投保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矛盾。下面讓我們來聽聽大家對這個重大疾病保險的評價。
消費者:“不公平,肯定不公平。咱們國家對這個宣傳的太少,了解的太少,大家沒有什麼渠道去了解,只有説我想入這個保險,跟業務員了解。”
消費者:“重大疾病可以説被限制的非常嚴格,一般的重大疾病絕對不能跟它那個完全適應。所以説他的那個理賠和返回給的你的效益的可能性非常微小。”
北京大學臨床腫瘤學院醫師:“這些癌都屬於早期的癌,我不明白保險公司為什麼把這些排除在外。”
中央財經大學保險算導師組組長李曉林:“保險公司應該另辟蹊徑,為消費者提供更充分的服務包括保障,或者説盡可能多的服務,讓風險盡可能多的分散。”
四川省消協秘書長劉亞兵:“消費者和保險公司不是完全處於一種公平的地位上,它們在制定這個格式條款過多的保護保險公司的利益,據我們掌握的情況,不少消費者認為我這一生會遇到不少的重大疾病,孰不知它這個重大疾病只包括七種疾病三種手術。”
我們前面提到的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的“重大疾病終身保險”在99年的時候更名為“康寧終身保險”,不過我們發現它具體的條款和內容並沒有什麼變化。而我們所希望的是,保險的險種不僅僅只是改個名稱而已。難道面對目前這個不成熟的保險市場,我們作為消費者僅有選擇買還是不買的權利嗎?
其實,細想起來,類似于保險合同這樣的格式合同還有很多,那到底什麼是格式合同?
國家工商局的工作人員介紹説:“格式合同就是事先擬訂,重復大量使用,而且在簽定合同時沒有經過和對方協商的這樣的合同。”
這下您明白了吧?格式合同一定要有重復使用、事先擬訂、不能協商這三個特點。另外一點也要記清楚,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往往具有壟斷地位或者經濟上的優勢地位,而另一方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費者。
不過在很多時候格式合同也是很必要的,比如説,有一些交易活動經常是重復不斷進行的,這時候格式合同就可以簡化過程、節省時間、提高效率。所以,格式合同在我們的生活中的很多場合也越來越起著不可代替的作用。他們普遍應用於運輸領域、 供電水等領域。
然而格式合同的內容並不一定全是公平的,我們經常可以看到合同的提供方會利用擬訂合同的優勢減少自己的責任,而對消費者的責任卻定的很細緻也很週到。這些你遇到過嗎?你受過它的約束嗎?你曾經被動的接受過這些嗎?
這是一份觀眾寄來的購房合同。這就是一份典型的格式合同,上面説了,因為開發商的原因導致購房交易取消,公司退還客戶的所交定金。若是由於客戶原因取消購房交易,則公司不返還定金,客戶還要另付違約金4萬元,這樣的合同你能接受嗎?
工商局的工作人員説,不平等的格式合同,至少侵犯了消費者的知青權和選擇權,間接侵害了財産權。
不説不知道,一説嚇一跳,原來不平等的格式合同已經侵犯了我們這麼多的權益。看來,規範格式合同,已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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