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如果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有欺詐行為的,消費者可以要求經營者增加賠償所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購買商品價款的一倍,這也就是通常所説的退一陪一。上海市南匯區前不久就根據這樣的規定判決了一起汽車消費的案件,按照判決結果,原告張女士買了一輛汽車,因為汽車經銷商存在欺詐行為,張女士將得到退一陪一的賠償。
上海市的張女士在2000年7月份購買了一輛金盃客車作為家庭使用,在汽車行駛了5000公里之後,張女士將車開到金盃客車特約維修站進行了第一次保養。也就是在這一次保養過程中,這輛車存在問題開始暴露出來。
保養的時候維修技術員工説,這車子型號屬於A1型的,但裏面的部件好像是A2型的,他説 A1和A2的型號是不一樣的,這車子行駛證的型號是A1的,但車子裏面的內容的實際性質好像是A2的。
維修站的技術人員所説的是指金盃客車的兩個型號,一個是SY6480A1型號,另一個是SY6480A2型號,當技術人員説這輛車子有可能型號不符時,張女士很是疑惑。張女士介紹説,她的車是從上海海岸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購買的,當時買車的時候,汽車經銷商也曾經告訴過她,金盃車存在SY6480A1和A2兩種型號。A1型號因為內部的組裝部件比A2型號的性能要好,所以價格要比A2型號高出9000多元。因為打算買一輛性能好一點的汽車,後來張女士就用99800元買走了這款表面上顯示為A1型號的汽車。在這輛汽車的後備箱蓋上,有明顯的A1型號標誌,在購車發票、車輛合格證等有關手續上也都標明了這輛車是A1型號。難道這輛看起來明明是A1型號的金盃汽車還會有假麼?在以後的時間裏,張女士和她的家人為了弄明白這件事情開始四處奔走。
他們把車子拿到上海的檢測點去檢測,檢測的結果是車子型號與配置不一樣。但他們卻並不肯出示檢測報告。無奈之下,張女士的家人又多次去了瀋陽,找到了金盃客車製造有限公司,要求對所買的汽車進行鑒定。最後,金盃客車有限公司派人到上海對張女士的汽車進行了實地查看,在2002年3月份,金盃客車製造有限公司根據張女士提供的購車手續,出具了一份非常關鍵的證明。在這份證明上,證實了出廠編號為2012643、發動機號為00200528的汽車為SY6480A2型號。而張女士所買的這輛汽車的出廠編號正是2012643,發動機號也是00200528。由此我們可以推斷出,張女士所買的汽車就是廠家所出證明證實的這輛汽車,它的真實型號是SY6480A2。
廠家一齣這個證明,就説明張女士的這輛車子是A2型的,不是A1型的,張女士認為是汽車經銷商欺騙了她。
張女士以A1型號的價格買了A2型號的車,她實際上是多支付了9000多元。不僅如此,因為實際車型與行駛證上的車型不符,張女士還時刻面臨著被交通管理部門沒收車輛的可能,如果發生了事故,張女士的理陪也將會因為車型不符造成很多麻煩。為此,張女士找到汽車經銷商要求解決問題,要求退車。
但是汽車經銷商沒有同意張女士的要求。2002年7月份,張女士向上海市南匯區法院提起了訴訟。在訴訟中,要求上海海岸機電設備有限公司退還購車款99800元,同時進行賠償99800元,也就是賠一罰一。
原告代理律師商瑜認為,由於本案的汽車銷售商向原告交付的車輛與發票上註明的這車型是不相符合的,這就是一種欺詐的行為,根據消法的規定,經銷商有欺詐的行為就理應當向消費者承擔退一陪一的責任。
對於張女士提出的退一賠一的訴訟請求,被告上海海岸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認為他們不應該承擔這樣的責任。按照他們的説法張女士的汽車,也是他們從中國航天工業供銷華東公司購進的,當時他們也不知道那輛汽車型號不符。
被告代理律師戴鳴説,當時從航天公司購取的時候説的就是A1型號,而且隨車攜帶的一些説明書和廠方面出具的車輛説明,都指明是A1型號,所以沒有欺詐的故意。
2003年1月20日,上海市南匯區人民法院對張女士的案件的進行了判決。上海市南匯區人民法院法官傅胤胤告訴我們:對於被告海岸公司的行為,法院根據消法以及國家的有關相關的規定,認定海岸公司的銷售行為具有欺詐行為,對此,法院支持了原告方所提出的退一陪一訴訟請求,根據判決結果,被告上海海岸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應退還張女士折價之後的購車款78072元,另外還要賠償張女士99800元。對於這樣的判決結果,上海海岸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沒有提出上訴。
最後,張女士得到了滿意的判決結果,攙雜施假者終將會為他們的行為付出單價,這是讓我們每個消費者都歡欣鼓舞的事情。另外,在這件事的採訪過程中,我們還發現了很多疑點,首先,張女士所買的A1型號的金盃汽車到底是怎樣搖身變成A2型號的呢?據我們了解,這輛汽車從金盃廠家到張女士手裏,經過了至少四家以上汽車經銷商的轉手,到底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還有待查證。其次,張女士所買汽車出現的問題,是個別的現象,還是當時一大批金盃汽車都存在的問題?對此,我們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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