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買房和裝修過程中,消費者經常會遇到這樣和那樣的麻煩,那麼,如何避免和解決麻煩呢?我們來看看發生在江蘇常熟的兩件事。
2001年12月王女士在常熟市購買了一幢三十萬元的住宅,為了把新房的裝修的漂亮一點,她特地找到了自己熟悉的一家石材裝飾公司,將室內地面部分的裝修,和材料的選購全部交給了他們,三個月之後,王女士高高興興地搬進了新家,可以居住了半年之後,奇怪的事情卻發生了。
她的丈夫,手上起了紅斑,藥膏也涂不好,而她自己呼吸道不暢通,氣短不舒服。王女士開出租車的丈夫,見多識廣,一下子懷疑到了鋪地面用的印度紅大理石,可能有放射性輻射,於是他們專門請來了常數市技術監督局的工作人員進行測量結果鋪地面的大理石,果然沒有達到國家的標準。
常熟市産品質量檢測所高級工程師陳虎良告訴我們:投訴的這批石材,放射性已經超標,不符合國家A類産品的要求,只能使用於外墻,室內不適合使用。都是石材惹的禍,王女士急忙將輻射超標的大理石,全部換掉,同時她又到石材公司,要求賠償,但是石材公司卻認為,印度紅的大理石,是在石材公司沒有雙方約定的南非紅大理石下,由王女士和公司人員一同去其他市場所選購的,因此自己不負責任。
石材商又説:他自己看中了印度紅,而且付了款,拿回來以後,我們給她裝修,現在她印度紅的材料出現了問題,我只是給他裝修,在這個問題上,我不負責任。為此,王女士找到了常熟市12315,工商人員告訴她,石材公司侵犯了她的安全權。這裡的工作人員告訴她,作為安全權,是指消費者出錢購買商品,他的身心安全就是要得到保障,作為消費者,他沒有專業的知識去鑒別大理石是否放射性超標,但是作為經銷商是應該提供合格的産品的,包括放射性是不是超標的問題。
當工商部門協調時,石材公司又認為,輻射表超標的石材,並不是自己生産的,而只是幫助王女士購買的,因此王女士應該找提供石材的生産商,自己不應該負任何的責任。但工商部門的同志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的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産者責任,或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産商或者其他銷售者。與此同時,王女士又多了一份擔心,因為她與石材公司只是口頭約定,並沒有簽訂正式的合同,擔心石材公司不承認合作關係。但工商人員向王女士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條的規定,口頭約定也是屬於合同形式之一,受到法律的保護,於是在工商人員調解失敗的情況下,王女士一紙訴狀,將石材公司告上法庭。常熟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62條的規定,承攬人交付工作的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制定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定,判決,王女士勝訴,並裁定石材公司賠償王女士各類損失17897元。
王女士的事情能得到圓滿解決,都是因為選擇了法律的途徑,所以,如果當您在消費過程中受到侵害,別忘了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合法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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