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們體驗了房産廣告,可以看出,廣告裏面的貓膩還真是不少。有不少消費者就因為相信了廣告和導購人員的花言巧語,結果最後上當了。北京的齊先生就碰上了這樣的事。
2000年底的時候,齊先生計劃著買套新房,左挑右選之後,看中了北京的一處商品房。本來想買頂層的齊先生,因為售樓小姐説不賣,他就選了個次頂層。由於他過去住的是平房,且這處樓盤的環境位置不錯,所以他就想買套朝向、視野都比較開闊的,住住高層。就這樣,一心想住高層的齊先生,在簽訂合同後付清了全部房款。可一年之後,也就是2001年底,齊先生接到入住通知去看房時,問題卻來了。
它那次臥室的外飄窗改成了一面直墻,一是視線不開闊了,而且面積小了一平方,感覺就跟他們當初想的完全不一樣。原來,這棟24層的樓房完工後,22層及其以下各層的窗戶,是往外突出的外飄窗,惟獨23層和24層的窗戶是普通的平窗。齊先生買的房子恰好位於第23層。
售樓處主管告訴我們:出於設計上的考慮,他們把最上邊兩層突出去的部分改成了一條直線,這也是出於安全上的考慮……。然而自己家的窗戶與別人家的不一樣,這倒是讓齊先生吶了悶兒,當初看樣板房的情形和售樓小姐的介紹都歷歷在目啊。當時房子在施工,售樓小姐帶大家去看樣板房,於是齊先生就帶著安全帽,跟著爬到3樓去看了看,小姐説樓上的房子跟三樓的都一樣,齊先生也就沒再上去看。
對於當初看房時的情況和售樓小姐的介紹,雙方各執一辭。齊先生只能找出雙方簽定的購房合同,核對了附件中的房屋平面圖,發現平面圖中標注的確實是外飄窗,而非直墻。有了合同作為依據,齊先生認為開發商在簽訂合同後擅自變更了設計,又沒有通知自己。於是,齊先生再次找開發商協商。可他先找了售樓處,又找了總公司,找來找去也沒人管這事……
最後,齊先生只得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退房,根據當時雙方簽訂合同中的第9條:甲方變更建築設計不告知乙方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契約,甲方除應退還乙方已付的房價款及利息,並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而房地産公司則辯稱:合同附件中的平面圖是由於工作疏忽標注錯誤,而非變更了設計。
清華大學房地産研究所副所長季如進告訴我們:買房子比較複雜,附件比較多,包括它的宣傳材料、圖紙,都是作為附件,而且也是帶有法律效力的,圖紙不一樣就是違約。有時候,開發商會説我這個變更比原來還好了,但簽的是什麼就是什麼,打一個簡單的比方,我跟你訂的合同是買饅頭,你給我的是包子,你説我同意可以,不同意你也是違約;反過來,我訂的是包子,你給我的是饅頭,大家誰也不會同意。
法院經審理查明,房地産經營公司所售房屋的設計方案確實未作改動,是工作疏忽導致合同附件中的樓層平面圖弄錯,過錯在房地産公司一方。根據《合同法》第58條,判決房地産公司返還齊先生所有購房款和利息。
中國消費者協會副秘書長董京生提醒消費者,買期房時往往看不到將來房子是什麼樣子,可能由現場的一些導購人員、服務人員做相關的介紹,看看已成形的毛坯房和沙盤等等,特別提醒消費者注意,所有介紹的內容應當把它變成量化的、具體的內容寫進你的合同附件裏面,千萬不要忽視,因為那些介紹構不成要約,要知道空口無憑,落筆為安。齊先生能夠退房,拿回利息,就是因為他保存了最初憑據。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房地産商是經過有過部門批准,變更了設計。但根據法規,房産商必須在十天之內以書面形式告知消費者,消費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自行選擇退房或接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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