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聽人們説,買房就怕房屋面積縮水,怕多花了冤枉錢。可要反過來,如果買的商品房面積突然膨脹了,你得為這膨脹出的房屋面積多付錢,超出了你原來的預期,這時,你又該怎麼辦?
2001年,柳州市的向先生在金石小區買了一套59平方米的商品房,精心裝修之後,全家高高興興地搬了進去。可住進去沒多久向先生就對房屋面積産生了疑問。當時開發商承諾,房子建成以後的面積不超過正負1%,可在8月時卻説是61.69平米,這就與原來差距比較大。
實際上,向先生購買的房子面積比原來預購時超出了2.69平米,這無形中給向先生增加了經濟負擔。在2001年11月份的時候開發商就貼出了一個通知,説必須把房款交給他們,要不然就不協助辦理房産證。
補交房款才能辦房産證,這得説説去。向先生找到了開發商,可開發商強調,在這之前他們與向先生簽定了一份《預購協議》,協議裏寫得很清楚,房屋面積最後以房産局丈量為準,採取多退少補的原則。向先生當時也認可了這一點,所以開發商認為向先生必須履行合同上的內容。
開發商有自己的理由,向先生也有自己的不滿,雙方沒有協商出個結果,於是向先生把這事兒投訴到了柳州市消費者協會。消協的工作人員經過了解發現,開發商在售房過程中,一直沒有與向先生簽定正式的購房合同,只是簽定了一個協議。而這一協議並不是售房合同,儘管協議裏強調了多退少補,但《消法》第24條説明,這個單方擬訂的條款,如果在顯失公平的時候是無效的。
在進一步調查之後,消協的工作人員又發現了一個問題。建設部和國家工商總局聯合製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樣本第五條規定,消費者購房的實際面積與預購面積的正負不超過3%,3%以內消費者就應補足這個錢,超過的部分由開發商自己承擔,但産權歸購房者。所以,消協調解,向先生交納3%的房款,而剩下的1.56%由開發商買單,房屋産權歸向先生所有。
我們通過這起案例提醒一下消費者,在購買房屋時一定要簽定正式的購房合同。在簽定合同時應看得非常仔細,開發商應向消費者明示,消費者有知情權。
通過這起案例,我們提醒消費者,開發商在買房時所簽定的協議,大多是單方擬訂的條款,用來約束消費者的。大多數開發商往往會寫上一條,房屋面積以房産局丈量為準,採取多退少補的原則。別看理由冠冕堂皇,可這個原則對消費者來説很不利,比如説我要買一50平米的房子,你非給我建成100平米,那怎麼辦?所以您在購買房屋時,一定要簽定正式的購房合同,保證自己應該享有的權利,要是房産商給您多建了,根據合同誤差只能在3%左右,再多那就得他掏錢替你買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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