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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解釋”誰有權(2002年11月22日)


  前些天有人到一家飯店吃晚飯,結帳時拿出優惠券,可服務員卻拒收,説這優惠券只能中午用,顧客説這券上沒寫只限中午用呀,可服務員一句話把他噎住了,看清了,券下一行小字:最終解釋權歸飯店。他沒轍,氣乎乎走了,不過這事你要較起真兒來,沒理的是飯店。

  較真的有這麼一位夏先生,他的工作單位離家較遠,每天上下班要花費很多的時間,看同事們騎摩托車上下班瀟灑的樣子,夏先生也花8000多元錢買了一輛摩托車。

  摩托車買來了,可在很短的時間裏,這個車子就修了多次,當他把車子的説明書拿出來和車子進行了比對後發現,車和説明書有不符的地方。其中輪胎規格與説明書不符,並且少了水冷裝置,這更讓夏先生感到鬱悶。於是,他找到了銷售摩托車的專營店。

  廠家派來了技術人員,他看了説明書,説上面寫著配置如有修改的話,廠方有解釋權。假若要遇到修改,廠方不另行通知,所以他們拒絕退貨。可夏先生認為摩托車在三包期內,堅持要求退貨。雙方僵持不下,夏先生便投訴到了工商部門。

  按照《消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含有上面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結果經過工商人員的多次調解,最終廠家給夏先生退了摩托車。

  夏先生遇到了廠家寫在説明書上為自己開脫的解釋,而與夏先生同在一個城市的王先生也遭遇到了一個“最終解釋權”的問題。王先生在一家超市購物時,恰巧碰到該超市舉行有獎促銷活動。王先生購物後抽獎竟中了個一等獎,獎品是彩電一台。

  可當他高高興興的打的把彩電抱回家的時候卻發現,這是一台舊彩電,這讓王先生覺得這個超市像耍人一樣。王先生又把彩電抱回了超市,要求超市給換臺新彩電,卻遭到了超市的拒絕,無奈之下,王先生便投訴到了工商部門。

  滁州工商局陳喬連局長告訴我們: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中獎了,實際上就與商家構成了一種買賣關係,商家對其獎品沒有做出明確説明,實際上就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工商部門認為,超市在告知不明的情況下給王先生了一台舊彩電,是對消費者的誤導,超市應該給消費者換一台新彩電。而超市卻認為:“彩電就在抽獎現場,最終解釋權歸商家”,即便王先生對獎品有異議,也應該聽從超市的解釋。

  實際這種説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這種告示為一種格式合同,如果因為格式合同的有關條款消費者和商家發生爭議,應該做出不利於制定格式合同的一方的解釋。所以,不能説合同的解釋權歸商家所有。

  在人們的日常消費活動中,經常會遇到“最終解釋權”和“有改變不另行通知”的告示或説法,比如有商場推出購物滿多少元贈優惠券,可消費者購物時被告知多數櫃臺不能用;飯店提供優惠券,消費時説優惠券已過期,或中午不能用;電器行低價促銷,原本隨機贈送的附件卻要另行購買;劇院演出時間推遲,卻告知“時間推遲,不另行通知”。凡此種種,這個“最終解釋權”成了某些經營者的“保護傘”,被用作規避責任和不履行承諾的擋箭牌。不過,這種做法必將會使經營者喪失信譽。對於經營者而言,你的一舉一動,“最終解釋權”實際上是在消費者手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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