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在超市、商場甚至步行街等公共場所,花錢或者不花錢的自助寄存櫃逐步普遍起來,不知道您想過沒有,萬一在這裡存的包丟失了,這責任該由誰來承擔呢?上海市的李杏英女士就遇到了這樣的難題。
2000年11月1日,李杏英女士到上海市大潤發超市購物,像往常一樣,她先到超市入口處的自助寄存櫃前存包。當天是陰雨天,她拿了一個包一把傘,來到了22號箱子前邊。
按照操作步驟,李女士將一元硬幣投入投幣口,寄存櫃打印出了一個密碼,李女士取回了硬幣和密碼紙,將包和雨傘放進了打開的櫃子裏邊。當時的包裏邊有公款4660元再加上個人的有650元,一共是5310元錢。關好櫃子,李女士就去購物了,可是當她購完物後取包時卻發生了意想不到的事。
她按照密碼條的號碼按了,可箱子就是打不開。李女士急忙找來了超市服務台的工作人員,他們根據顧客的要求,打開了她所指認的箱子。可打開後發現箱子是空的。李女士的包丟了,大潤發超市認為主要是因為李女士在存包過程中放錯了箱子,對這樣的説法,她當然不能接受。
2001年8月,李女士提起了訴訟,要求大潤發超市賠償經濟損失5310元。2002年 9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在審理過程中,超市該不該對自助寄存物品的遺失進行賠償成為爭議的焦點。
原告代理律師認為:大潤發超市對於顧客寄包箱櫃的保護措施沒有做好,比如,監控錄像等就沒有,所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而被告代理律師認為:超市箱櫃本身是合格的,並且其正確的使用方法也告知了顧客,所以他的義務也盡到了,就不再産生責任。
對於雙方的爭議,法庭最後給出了説法,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沈志先告訴我們:本案的被告也就是商家它所提供的自助寄存櫃是沒有質量瑕疵的,並且也盡到了經營者的管理義務,問題是由於原告沒有能夠正確使用這個機器以至於造成這樣的後果,所以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能夠得到支持。
2002年10月10日,法庭做出了宣判,對於李女士存包所造成的損失,上海市大潤發超市不承擔賠償責任,案件受理費用由李女士負擔。
打輸了官司,這給李女士留下了一時難於抹去的陰影,以至於後來她到超市都不帶包了,就算是帶了包也都把東西全拿出來。
那麼,作為消費者應該怎樣理智的看待超市存包這件事呢?華東政法學院 民法教授傅鼎正告訴我們:作為消費者必須注意,到超市存包時會與對方形成一種什麼關係,因為不同關係的性質將會帶來不同的後果以及不同的責任。
專家告訴我們,到超市存包可以分為人工和自助兩種情況。如果超市設有寄存櫃臺,專門有人看守,就屬於人工存包,在這種情況下,顧客和超市之間是保管的法律關係。超市對顧客存放的物品有保管義務,如果丟失,超市應該進行賠償。但是,如果因為顧客丟失了憑證而導致物品被冒領,超市沒有責任。再有就是自助存包,超市提供寄存櫃,讓消費者自己存取,在這種情況下,顧客與超市之間是借用的法律關係,也就是超市將寄存櫃借給顧客使用,只要寄存櫃的質量沒有問題,並且在使用過程中沒有被人為地損毀,超市就不負擔法律責任。
李女士的官司給我們提了個醒,到超市、商場,娛樂場所等地方存包,如果是免費自助寄存,除非對方有明顯的過錯,否則丟了東西就要責任自負。到這裡有的觀眾會問了,如果存包時對方是收費的又該怎麼説呢?從法律角度講,這是租賃的法律關係了,丟了東西該誰負責,應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但是不管怎麼樣,貴重的物品應該妥善保管,如果是人工寄存,最好提前跟服務員打招呼,清點包內的貴重物品並索要憑證,這樣做雖然手續繁瑣一點,但卻為以後可能會出現的糾紛省去了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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