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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證保管好 有事找商家(2002年10月31日)


  八月中旬,我們熱線315接到了唐山消費者母東來先生打來的電話,説他買了剛剛兩年的彩電已經不出影兒了。我們一到唐山市工商局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指揮中心的辦公室,我們就看到了母先生送的大紅錦旗。專程趕來的母先生興奮地向我們講述了事情的經過。

  母先生是1999年12月31日用6130元從唐山華聯商廈買了一台樂華牌彩電,這臺彩電使用了兩年零七個月,壞了五次,修了四次,這著實是讓人很惱火。最後一次維修時,維修人員告訴他,彩電已不能用了。後來,母先生找到了維修人員駐地,那兒乾脆就是關著門,沒人。電話打了無數次,沒人管。找不到廠家就找銷售商吧,誰知,銷售商也表示無能為力。拿著一摞購貨單據和維修記錄,無奈的母先生來到了12315。

  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指揮中心主任張殿生告訴我們:像母先生這樣的彩電申訴案,我們主要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5條進行解決的。在三包期內,兩次修理不能正常使用,應該進行退換。而從母先生保留的維修記錄來看,這臺彩電已經壞了五次,修了四次。根據廠家免費保修三年的承諾,這事兒按説已經不難解決了,可問題是這個牌子的彩電設在唐山的售後服務點已經撤消了。這下找誰去呀?

  消法第35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消法”“誰經銷,誰負責”的原則,使這件事又有了轉機。根據母先生手裏的原始購貨發票,12315的同志即刻找到了彩電的經銷商,並和他們一起來到消費者家,查看彩電的情況,協商解決辦法。依據消法,經銷商最終同意了消費者的退貨要求,並根據市場降價幅度,通過科學測算,一次性退給消費者彩電款3460元。10月24日,當我們來到母先生家的時候,看到母先生夫婦倆正興高采烈地擺弄他們的新彩電呢。

  依據消法,這件找不到廠家的申訴案終於有了圓滿的結局。談到這個案子的成功解決,12315的同志特別強調,如果母先生沒有將彩電的那些原始單據提供給他們,即使有了消法做依據,這個申訴也不好解決。在此,他們特別提醒大家:

  1.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一定要索要憑證,並妥善保管好。

  2.已購買的商品需要修理時,一定要索要修理記錄。

  3.按照“誰經銷,誰負責”的原則,發生權益侵害時,消費者有權自始自終向銷售者追償。

  4.權益受到侵害時,要及時和商家協商,或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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