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時期以來,買一贈一成了商家促銷的法寶。消費者雖然心裏明白贈也贈不了啥真東西,但贈總比不贈好,贈的多總比贈的少好呀!可北京的詹先生這被贈的東西卻有點讓人樂不起來,您問贈的是什麼?買房贈花園。不錯呀?還沒説完,這花園還捎帶著贈您口井。
去年9月,詹先生夫婦在千挑萬選之後終於選中了匯豐花園的一個戶型。而讓夫妻倆喜出望外的是,開發商説如果買一層還贈送花園呢!想著日後屋內窗明几淨,屋外繁花似錦,雖然一平米多花一千多元錢,夫妻倆還是決定買一層的這套期房。主意已定,詹家即刻與開發商簽定了集資建房協議,協議約定:房屋用戶對戶外部分綠地有專有使用權。
雖然買的時候沒説定這塊送的綠地面積到底有多大,可是詹先生覺得既然 人家都説送了,出手總不會太小吧。開發商説按這個房子面積送個也得二、三十平米吧。可這空口無憑,怎麼能説什麼就是什麼呢?總得落到紙上才讓人放心。一聽要簽約,開發商一面承諾説花園肯定不會太小,一面又説甭管多大,紙上可不能隨便寫。於是,雙方又簽定了一個補充協議,協議特別約定:一層贈送花園在首層陽臺外延伸不低於1.5米。
協議簽了,房款也付了,詹先生夫婦心裏那個樂呀!買一贈一,大房子會有的,大花園也會有的。隨後的日子,夫妻倆幾乎每個星期都會跑一趟工地。看著房子一天天長高,兩個人的心也飛了起來。
轉眼到了春節,詹先生回了趟老家,回到北京立馬兒奔工地。哇,房子已經快竣工了。咦,不對,怎麼花園裏多了口井?買房贈花園,可沒説還送口井啊!
他一打聽才知道這井原來是電信公司設置的電信井,關係到整個小區的通訊大事呢。以後甭管誰家的電話啥的出了問題,電信公司的人都得穿過詹家的屋子到花園裏來找這口井修理。詹家如果沒人,那就只能跳墻進來了。要不,誰也不知道該怎麼辦。
説到這事兒,電信公司的人也是一臉的無奈。開發商把井修在了這兒,給提供的具體位置就是這樣,人家電信公司也只能在維護、施工的時候到這兒來。至於這塊地是贈送的花園也好,賣給人家的花園也好,與人家電信公司也是沒有關係。電信井出問題時,人家維修工出出進進是免不了的了,恐怕這將來的矛盾也是同樣免不了的了。
要説既然會有很多不便,那就和開發商商量把井移出去吧。可開發商就是不同意。人家説那個花園的面積是不低於1.5米,是詹先生自己要求的,而且我們也做到了,現在是在1.8米的地方才有井。説起來開發商也沒有違約的地方。開發商的意思也很簡單,花園雖然很大,但詹家只管得著1.5米以內的地方,1.5米外的地方你可就管不著了。
不過,開發商也算是“為您著想了”。説要真看著那井費勁,就重新劃分花園的那個位置,電信井做個u字的,把井給圈出來,或者做一個墻,達到這一目的。
看著別人的花園寬寬敞敞,而自家卻是沒下完臺階就撞墻了,詹先生怎麼也想不通。於是一紙訴狀將開發商告上了法庭。滿以為勝券在握,然而判決結果卻出乎他的意料,詹先生敗訴了。
敗訴的原因主要在合同約定上。開發商與詹先生的合同約定不明確。雙方只在合同上説贈送花園的大小是從首層花園陽臺外延伸不低於1.5米,但是沒有約定到底應該多大,比如説到底是3米、2米。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贈送花園面積是多大,寬度是多大,那麼在贈送花園寬度之內修這個電信井就應該算違約。
原以為一紙協議在手,花園不會太小,哪想到一個機靈沒“抖”好,自己卻掉井裏了。看起來這白給的東西也得弄明白了再拿。
我們也根據詹先生這個案例,提醒廣大購房者:第一在購房的時候,一定要用書面合同的形式把附贈送物品確定下來;第二點就是在合同約定的時候,一定要儘量的清晰,以防事後的糾紛。
以前只知道“口説無憑立字為據”,現在才知道這立字據的學問可真大。為了多送的這口井,詹先生還在繼續上訴,我們祝他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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