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主編:尚 婧
編 導:朱 慧
攝 像:郭泓昕
當事人:葛存
隨行律師:黑龍江萬邦律師事務所 孫偉
黑龍江省阿城市水務局 副局長 關依民
葛存是黑龍江阿城的一個普通職工,他有兩套住房,2000年當地自來水公司根據葛存的要求對其中一套沒有人居住的房子停止了供水。而今年當他要求恢復供水時,自來水公司讓他交6000多元錢的罰金,這筆莫名其妙的罰款讓他既不解又不滿。
被訪者:“我覺得這6000多塊錢罰款不合理,我要求自來水公司馬上恢復供水,從供水之日起,我開始交費。”
水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離開了水,連最基本的生活都不到保障。而因為用水所引發的糾紛,在我們接到的投訴中也佔有一定的比例。這不,阿城的葛存向我們反映的也是因為用水而發生的矛盾。當我們的記者和律師來到阿城時,葛存告訴我們,這套房子以前是兒子住的,平日裏用水也一直很正常,直到97年兒子去哈爾濱學習了,房子便了下來。沒人居住,水也用不著,按説這水費就可以省下來了。可是,由於當時阿城沒有為居民們安裝水錶,因此這水費都是固定收取的。不管房子有沒有人住,人口多少,每月的水費都不能免。
被訪者:“整個這個樓呢,收費辦法呢,就是每戶按10噸水計算,收20塊錢每個月,不管多少人口,一口人也收20塊錢,10口人也收20塊錢,始終都是這麼交的,我們家也是這麼交過來的。”
葛存琢磨著每月20塊錢的水費,一年下來要交240元,兒子在外地學習也要花費一段時間,這合算起來的錢對於並不富裕的他來説,也可以用於一些日常生活的開支。於是,就向收費員提出了不用水是否可以不交水費的想法。
被訪者:“這房子我就感覺到呢,這房子沒人住,這20塊錢我不應該交啊,他説除非停水,我説停水怎麼停呢,他説我得和領導彙報,讓我就要求停水,我就和收費員説你給我停吧,怎麼也是沒有人住,我就不交這筆錢了。”
記者:“那你這個水停水怎麼停的?”
被訪者:“停水什麼時候停的我不知道啊,就是他不來找我收費了,具體有沒有水我也不知道。”
記者:“那你什麼時候發現這個水一點都沒有了?”
被訪者:“好像是今年的年初 還是去年秋天我就不太記得了。”
記者:“那你現在這個水有沒有?”
被訪者:“現在沒有,現在一點也沒有。”
就這樣過了很長一段時間,直到今年葛存的兒子打算回來常住,他便向自來水公司申請恢復供水。沒想到,自來水公司讓他交6000多元的罰款。這筆數目不小的罰款讓葛存嚇了一跳。
被訪者:“自來水公司讓拿這個罰金等等是6000多,6000多我也認為這筆錢收的不合理,這6000多塊錢,他説是99年的時候,因為公司不知道,99年的時候管子有水,2000年的時候,還有幾個月管子有水,這些水費你必須得交,而且有滯納金,等等這些費用,合起來6600多。”
按照自來水公司的解釋,葛存98年申請停水,由於手續上的原因,99年、2000年,兩年內水管裏仍沒有完全斷水。而這些水費他還是要交的。而各葛存覺得這錢交的並不合理。由於拒絕交費,自來水公司便一直沒有恢復供水。
被訪者:“現在一滴水也沒有,沒法做飯,這飯怎麼做,喝水都沒有。”
由於這屋子裏沒有用水,本來準備常住的兒子又回到了哈爾濱,面對這一切,葛存覺得都是遲遲不能恢復供水造成的。
被訪者:“由於這房子沒有水,給我生存帶來了很大的不便,現在上廁所也沒法去了,做飯也沒法做了,由於沒有水,這大熱的天洗把臉也洗不了,這孩子又回哈爾濱了,所以説呢我強烈要求呢,給我一寸生存空間,給我及早供上水。”
聽了葛存的介紹,隨行律師認為首先應該明確,葛存與自來水公司之間,在法律上存在什麼樣的關係。
律師:“由於這個自來水公司和用戶之間,它也是一個消費關係,應該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呢來加以調整。在這裡呢,提醒大家注意,作為消費者他特別有這樣兩項非常重要的權利,一個是公平交易的權利,那麼所謂公平交易的權利呢,它主要是指消費者在這個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時候,他有權獲得這個像質量保障、價格合理等這樣一些公平交易的條件,這樣一些保障,有權拒絕這個經營者一些強制性的交易。”
律師的解釋是,作為消費者的葛存只要根據實際用水量繳納水費,如果沒有用,自來水公司沒有權利要求他交任何費用,否則便是一種強制交易的行為,這樣便侵犯了葛存的公平交易權。
律師提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的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主持人:“葛存本想對已經停水的房子申請恢復供水,而自來水公司卻他先交6000多元的罰款。面對數目可觀的費用,葛存覺得不能接受。為了弄清這筆罰款從何而來,我們的記者和律師來到了阿城市水務局。”
被訪者:“98年欠錢、99年欠錢,都跟微機裏存著呢!”
這裡的關局長告訴我們,98年、99年,兩年時間裏,自來水公司記有葛存用水的記錄,一併記下的還有欠費的記載。那麼,在這段時間裏,葛存有沒有用水呢?
被訪者:“有一段時間是一點也沒有、後來好像又有了,有些時候上廁所看一看,有時候不上廁所就不知道。”
聽了這一情況,隨行律師認為,實際發生的水費還是應該交的,也就是説水使用了,水費不能免除。但同時,這也反映出了另一個問題,自來水公司在那段時間裏還是在供水的,那麼為什麼又突然停止了呢?
被訪者:“他用水也不申報,就今年又給他停了。”
關局長説那段時間裏有人用水,但卻不見有人來交水費。於是,便停水了。
被訪者:“從法律上來講,因為你們雙方是一個供水這樣一個合同關係,這樣一個提供商品的服務關係,就是按照國家或者哈爾濱市的這個《城市供水條例》呢,都規定,如果停止對用戶的這個供水,事先應該發一個書面的通知,這個相應的手續咱們都有沒有。”
律師提示:根據《城市供水條例》的規定,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聽了隨行律師的話,關局長調出了停水通知單,並告訴我們自來水公司都是按程序辦事的。
被訪者:“都有,我們要如果沒有下這個停水通知單的話,我們不能去做盲目的停水工作。”
看來,一切手續都是齊全的,這和我們當初來採訪的初衷有很大反差。但是一切手續齊全,是否意味著葛存一定要交6000多元的罰款,這筆罰款又是怎麼形成的呢?
被訪者:“怎麼算也算不了這麼多錢。”
關局長告訴我們,這筆錢計算的有些出入,而其中的滯納金是主要部分。此時,隨行律師認為葛存在口頭報停時,收費員並沒有明確説明停水一定要正式登記申請,自來水公司在工作上也存在一定的疏忽。聽了律師的話,關局長也表示這錢不能完全讓葛存負擔。
被訪者:“根據他這個實際發生的水費,滯納金我不能要,你應該交多少錢水費,我把水費收回來,會馬上開栓供水的。”
關局長表示收取1000多元的水費之後,會立即供水。
關局長表示問題到此似乎已經有了結果,阿城的老百姓如果都安上了水錶,不僅可以節約水資源,對自來水公司遇到的收費難的問題也是有益無害。為了避免供水部門出現經濟損失,又能維護用戶利益,律師的話,不妨聽一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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