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鄭州的修女士給自己七歲的女兒報名參加了一個由旅行社組織的夏令營活動,原本想高高興興的送女兒出去玩,沒想到在夏令營裏女兒卻出了意外,右腳被開水燙傷,出了事將近一個月,旅行社卻一直沒有做出讓修女士滿意的答覆。
修女士:“一是要求旅行社向我們賠禮道歉,二是賠償我們的經濟損失,三是賠償孩子的精神損失。”
每年到了寒暑假各個旅行社都會推出一些針對學生組織的旅遊項目,例如像野外生存訓練、科技夏令營等各種名目繁多的活動,家長也很願意送孩子去參加諸如此類的活動,培養孩子的自理能力。如果是孩子一旦離開了家長的視線,家長最擔心的會是什麼呢?
被訪者:“好比夏令營的組織者得注意他的安全,招呼老師看好,主要是安全,送孩子出去玩家長最關心的就是孩子的安全。”
鄭州的修女士就是因為送自己的女兒參加旅行社組織的夏令營結果出了意外,這還得從修女士無意中看到的一條廣告説起。
修女士:“7月16號17號這兩天看的那個大河報的廣告,打電話去詢問這些事情,答覆的都挺好,給我的回答也都挺好。”
和其他家長一樣,修女士最擔心的也是孩子的安全問題。
修女士:“説的有隨隊醫生,有六個老師,説的這次搞的挺不錯,請放心吧。”
這樣,修女士就給女兒小文卓報了名,簽了合同。合同規定旅行社在活動期間負責孩子的安全。出發那天,修女士夫婦去送行,拍下了當時的情景並且找到帶隊老師希望能關照一下只有七歲的小文卓。
修女士:“當時汪老師説的請放心了,我一定會安安全全地把孩子交到你手裏。”
到了當地,小文卓馬上就打來了報平安的電話。想像著女兒獨自出門在欣賞大自然美景的同時增強了自理能力,做父母的有説不出的高興。可沒想到當女兒第二次打來電話時卻是告訴媽媽自己被燙傷了。
小文卓:"那個姐姐出去的時候她就看著門的,她沒有看路,所以她就把暖水瓶給踢倒了,燒住我的腳了。”
修女士:“我就説東東燙得怎麼樣?她説是個大泡。”
修女士馬上就打電話到旅行社詢問具體情況。
修女士:“他説知道知道,就起一個指甲蓋那麼大一個小泡,沒關係,沒關係,你請放心吧。”
得到了旅行社的回答修女士才稍微安心一些,焦急地等待了兩天之後修女士在火車站見到了女兒小文卓。
修女士:“我一看燒成那樣,我的心,我心都在顫抖,我就是在孩子説這個大泡和他旅行社的人説的小泡中間衡量著,我想我也沒想到燙成這個樣子。”
儘管這時修女士十分焦急,但還是很耐心地等所有參加活動的孩子走完了才找到帶隊的老師。
修女士:“那個張老師説‘不知道,我不是他們旅行社的人’。”
修女士:“我愛人説就這樣合同算終止了,給孩子送去的時候好好的,説的時候是安安全全交到我們手裏,給孩子就這樣交到我們手裏就這不管了。”
於是修女士又找到了旅行社,旅行社的工作人員建議修女士先帶孩子去醫院治療,到了醫院經過診斷小文卓的腳為1%二度燙傷,好好的一個假期現在只能天天在家裏養傷了。修女士夫婦曾多次找到旅行社要求對方拿出個處理意見。
修女士:“就找一些無關緊要的理由,他給你説的,他自己都覺得理由站不住腳,但是他就往後這樣拖你。”
隨行律師指出,依據《旅行社管理條例》的規定,旅行社在組織遊客參加活動時就應該對於可能會發生危險的事宜向遊客作出説明和提醒,尤其這次活動的參加者是未成年人,就更應盡到看護的義務。
隨行律師:“從修女士方才介紹的情況來講,最起碼就存在一個它這個旅行社監護和管理責任不到位的問題,所以説發生小孩被燙傷......”
律師提示:
《旅行社管理條例》第22條:旅行社組織旅遊應保證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宜應當向旅遊者作出真實説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郭律師進一步解釋説,如果是當時旅行社的老師沒有提醒孩子們注意開水瓶的位置,也沒有採取防範措施,那麼對於小文卓的燙傷旅行社就該負責任。
修女士還告訴記者,由於女兒被燙傷,夏令營時不僅沒玩好,還對女兒的心理産生了影響。
小文卓:"如果是爸爸媽媽陪著我去,那我去。如果是讓我自己去的話我不去了,不敢去了嗎。”
從修女士那裏我們還得知,在前幾期的活動中也有孩子被開水燙傷的情況,那麼旅行社在已經出現意外的情況下為什麼不採取措施來防止類似的事件發生呢?帶著疑問記者和律師來到了九州旅行社,這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由於已經給所有的孩子都上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所以有關的醫療費由保險公司來承擔。
工作人員:“我旅行社有責任,所以我給她買保險,我對她那個燙傷這個事情她所有的醫藥費由我來承擔,這是保險公司承擔的吧,但這是我那個合同上所簽訂的是這樣的。”
旅行社的李總經理趕到以後也向我們表明了旅行社的態度。
李總經理:“我覺得應該是通過旅遊質檢部門,聽聽他們的説法,我們會按著旅遊局的規定,哪怕就是質檢所説按照旅遊法律幾條幾款該怎麼樣處理,應該賠償人家多少或者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我們都毫不推卸。”
於是隨行律師告訴李總經理,由於隨團的老師沒有及時採取防範措施造成孩子被燙傷,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應該由旅行社承擔責任並且給予相應的賠償。
隨行律師:“所以説這個合同我覺得來講它應該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這是個小消費者呀是一種服務消費。”
律師提示: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1條規定:經營者提供服務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
律師進一步解釋到,由於已經給遊客都上了意外傷害保險,所以醫療費由保險公司承擔,但在小文卓治療期間其父母的護理費以及誤工費這些損失則不屬於保險公司的理賠範圍,那麼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就應該由旅行社來承擔,而且由於身體受到傷害而給小文卓帶來的精神傷害,旅行社也應給予一定的補償。
聽了律師的解釋,李總經理也表示同意。於是我們請來了小文卓的父親希望雙方能通過協商來解決問題,雙方見面後李總首先做了解釋。
李總:“在處理這個事情的態度上呢,我們旅行社實際上在小孩還在內蒙的時候就已經很操心這個問題,而且就是説我們那個輔導老師實際上在很多時候,你的姑娘可能也跟你學了,她很多情況下都是背著她的。”
經過律師的調解,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由旅行社賠償600元錢作為護理費、誤工費以及精神賠償費。當我們第二天再次來到小文卓家時,旅行社的工作人員也帶著生日蛋糕和賠償金到了這裡,原來這天是小文卓的7歲生日。臨別時小文卓開心的樣子讓我們的心情輕鬆了許多,區區600元賠償對於小文卓所承受的痛苦來説確實算不了什麼,也許家長更需要的是旅行社解決問題的誠意。如果説旅行社能夠早一點作出一個負責任的答覆,如果能夠在安排旅行活動時增加一些必要的防範措施,是不是就能夠減少很多不必要的糾紛呢?
隨行律師:“我認為旅行社在組織這些未成年人的活動當中應該有足夠充分的監護能力,避免這些未成年人接觸危險的設施或者參加危險的活動。作為家長在選擇旅行社的時候除了要考察它的一般資質,還要考察這個旅行社是否有監護能力,以保證未成年人的安全。”
(編 導:楊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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