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廊坊市的李振遠是一個患有智障的殘疾人,以撿廢品為生,平時生活主要靠哥哥一家照顧。今年5月的一天李振遠卻被一處施工工地的保安打傷,目前已花去兩千多元醫藥費,但至今無人對此事負責,李振遠也未獲得任何賠償。
我國《殘疾人保障法》明確規定:禁止歧視、侮辱、侵害殘疾人。由於殘疾人在工作生活上有更多的不便之處,所以他們更需要全社會的理解、尊重和幫助,而對於李振遠被打傷的事件大家的觀點也如出一轍。
被訪者甲:“這種毆打殘疾人的行為是一種不道德,也是犯法的行為,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
被訪者乙:“毆打殘疾人太不道德了,主要是國家法律也不允許,應該進行嚴厲的制裁。”
被訪者丙:“對殘疾人我們都應該保護他,援助他,給他一些方便,這樣做那也太不道德了。”
採訪中我們得知,這件事至今當地群眾還是議論紛紛。為了調查清楚這一事情的前因後果並給予李振遠以法律上的幫助,記者和隨行律師找到李振遠的家,由於他剛剛出院他的哥哥向我們講述了這件事情的經過。
李振遠的哥哥:“我弟弟是個殘疾人,撿點、賣點混口飯吃。讓榮盛公司給打的……”
記者:“他到工地去撿什麼了?”
李振遠的哥哥:“就是礦泉水瓶,水泥袋子。”
記者:“他到工地裏邊還是到外邊撿的?”
李振遠的哥哥:“工地外邊,他因為他沒有那個欄杆墻和沒有那個磚墻圈著。”
李振遠因小時候得病導致目前智力低下,腿腳也不利索,平時生活全靠哥哥一家照顧,自己經常撿回一些廢舊物品換些零用錢,左鄰右舍也經常給他一些關照。而今年5月份工地保安的那次關照卻讓他始料未及,一個並沒有任何反抗能力的殘疾老人面對著年輕體壯的保安,他怎麼也沒有想到保安會向他掄起拳頭,把腦袋打破了,胳臂打骨折了,打昏過去了。打完了他以後用三個人把他向西拉出有50米。
李振遠的哥哥回憶説,當時工地的保安幾次告訴李振遠工地不讓撿東西,讓他馬上離開,而弟弟卻以自己並沒有到工地內部為由與其理論,這才被保安毆打。但他認為無論如何保安不該毆打弟弟,況且他還是一個殘疾人,這讓他十分氣憤,幸虧鄰居看見此事並報了案。
辦案民警:“我們到那去了以後被害人在現場,打人的人跑了,被打的這個人叫李振遠,他是個殘疾人,還有點癡呆,他提供不了這個犯罪嫌疑人的特徵,只有靠派出所外圍做工作。”
辦案民警介紹説,當時將李振遠打傷後保安見傷勢嚴重便都跑了,民警根據現場目擊證人提供的線索已經確認打人者就是工地上一個叫張平均的保安,鋻於李振遠被打成輕傷,公安機關目前已將此案立為刑事案件。
辦案民警:“我們6月1號已經就立為刑事案件了,張平均就在我們抓捕範圍當中,一旦犯罪嫌疑人在廊坊某一個角落出現我們立即當場抓獲。”
為了儘快將犯罪嫌疑人緝拿歸案,警方已派出另一路民警趕赴犯罪嫌疑人老家安徽省進行抓捕,而此時李振遠的家人更關心的則是自己該如何獲得賠償,因為幾千元的醫藥費已經讓這個生活困難的家難以承受。
李振遠的哥哥:“醫院的主治大夫讓我住半個月,正常是半個月,我就住了7天,我被迫出院了,我沒錢了,我也不懂法,我也不知道這事怎麼處理。”
李振遠的哥哥説,自己家裏也並不富裕,自從弟弟被打傷以後一家人的正常生活也被打亂,每天都在為醫藥費而發愁,而毆打殘疾人這口氣卻始終讓他難以咽下。但此時他也擔心弟弟撿東西行為不知道會不會使自己也承擔一定的責任。
隨行律師:“打人肯定就是違反法律規定的這樣的一個行為。當事人的弟弟如果到公司(工地)裏邊去撿一些個東西,保安人員有權力去阻止他,也可以去勸阻他,但是都不能去打人,對他人身體去進行侵害。那麼如果實施了這個行為,而且也造成相應後果,那麼肯定就會存在一個賠償責任。”
律師分析説,即便是李振遠在工地裏進行偷竊,保安也只能將其扭送公安機關或報警,不能對他的身體進行侵害,況且這些也只是一個假設而已,保安採取過激的行為將李振遠打成輕傷,這不僅要承擔賠償責任而且還要被追究刑事責任,更何況李振遠還是一個殘疾人。
律師提示:
根據《殘疾人保障法》第51條規定: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造成財産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侵害殘疾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李振遠本是一個殘疾人,因在工地撿東西而被保安打傷,打人者目前在逃,公安機關正在全力追捕。第二天記者得知前去犯罪嫌疑人老家進行抓捕的公安民警已經返回,在刑警大隊還有當地派出所的配合下我們在淩晨2:00鐘到犯罪嫌疑人的家,我們發現犯罪嫌疑人張平均一直沒回家,看來犯罪嫌疑人並沒有逃回老家,警方也正在全力追捕。但李振遠目前由於骨折,前臂內還裝有鋼板,急需第二次手術取出鋼板繼續治療,而面對每天都要發生的醫療費,眼下在合理的範圍內是否還有其它的賠償辦法呢?目前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情況下他又該如何獲得賠償呢?
隨行律師:“目前在犯罪嫌疑人沒有歸案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也就是説他所在的單位應該賠償受害人的經濟損失。”
律師提示: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因職務行為所造成的後果承擔民事責任。
律師的觀點意味著由於打人者受雇于施工單位,而且是職務行為造成的後果,施工單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待打人者歸案之後施工單位可以向打人者再進行追償。
據我們調查,這家施工單位隸屬於廊坊榮盛建築集團公司, 而榮盛建築集團公司是一個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因此集團公司應該對這件事情負責,而公安機關也有義務對受害者要求賠償損失這一部分進行調解,隨行律師依據法律的解釋得到了公安民警認同,並打電話找來建築集團公司保衛科長。
保衛科長:“反正我們在這個事情發生以後我們全力以赴,配合派出所的工作把這個事情辦好。”
建築公司保衛科長承認,由於集團比較大管理上也有不足之處,今後將會吸取這一教訓。在律師和民警共同協調下,保衛科長代表公司同意先行賠付醫藥費。
公安民警:“協議書,甲方榮盛集團,乙方李振遠監護人,他哥哥李振邊,經廊坊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西區派出所的調解,就李振遠被榮盛集團民工毆打致傷一事調解,雙方達成下述協議,由甲方榮盛集團承擔受害人李振遠醫療費、治療費、 誤工費1萬元人民幣。”
建築公司的通情達理和遵守法律的意識使李振遠被打的事情總算有了一個滿意結果,這不僅使他進一步的治療有了著落,更關鍵的是不用再走對他來説並不輕鬆的訴訟之路。
李振遠的哥哥:“謝謝辦案民警。”
這起案件李振遠依據法律的程序使自己獲得了賠償,打人者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而那些法律意識淡薄動不動就揮起拳頭的人和更多的用人單位應該從中吸取教訓,頭腦中那根遵紀守法的弦還應該繃的更緊一些,殘疾人他也是社會的一個正常組成部分,而且殘疾人這種特殊的身份在日常生活當中應該受到社會上的更多的這種關注和救助。另一個方面如果用人單位用人不當,給用人單位造成這種商業和經濟上的損失,對用人單位來説也是得不償失的。
(編 導 王 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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