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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保護舉報人


  廠長腐化受賄,職工勇敢舉報,這蛀蟲挖出來了,公開接受獎勵卻遭失業厄運,南京某物流公司藉故就把他給開除了,誰為舉報英雄遮風擋雨,如果他們的權益得不到保護的話那麼很多人就不會去冒這麼大的風險去做這件事。

  初秋時節的南京依然暑熱難消,《法律幫助熱線》的記者來到這個素有火爐之稱的的六朝古都,和隨行律師一起見到了最近因為一次舉報而成為當地新聞人物的蘭貴來。

  蘭貴來:“人要有個正義感,你沒有正義感,也不是講得到錢我就幹了。”

  這位有著強烈正義感的老職工原是南京某國有企業的材料會計,由於種種原因這家企業近年來一直處於經營困境,接連換了兩任廠長依然毫無起色,而第三任廠長的就職使景況更為不堪。

  蘭貴來:“別的廠長來人家還想幹工作,他來就是搞材料,打聽倉庫還有多少物資還能搞走,一卡車一卡車地拖走,拖得快差不多了。”

  就這樣原本就不景氣的企業每況愈下,眼看自己的正常退休都無法保證,蘭貴來忍無可忍將平時蒐集的材料寫成舉報信送交檢察機關。2000年8月30日南京市檢察機關收到蘭貴來的舉報。

  趙建寧:“他當時舉報的是伯樂集團冷櫃廠當時的廠長經濟問題。”

  趙建寧,南京市檢察院舉報中心副主任,他們接到蘭貴來的舉報材料後迅速組織人員立案偵查,並於2001年年底提起公訴,法院隨後以受賄罪判處那位前副廳級的廠長三年零六個月的徒刑。結案之後南京市檢察院在徵得蘭貴來本人同意情況下破天荒地做了一個大膽的決定,南京市人民檢察院向社會公佈了蘭貴來的舉報身份,並且給蘭貴來同志發放了舉報獎勵。

  趙建寧:“蘭貴來同志是南京市檢察機關歷史上第一個接受公開獎勵的。”

  這條爆炸性的消息迅速佔據了南京媒體的主要版面,而此時的蘭貴來已經從那家瀕臨倒閉的國企辭職轉到一傢俬營的物流公司上班,面對紛至沓來的榮譽稱號蘭貴來顯然沒有意識到厄運已隨著自己身份被公開而悄然降臨。據説那位被舉報的廠長入獄前能量不小,在業界頗有些勢力,也許是出於對這種情況的顧慮,在蘭貴來所在物流公司的老闆眼裏他的舉報簡直就是在製造麻煩。

  蘭貴來:“他説你把我的關係戶都得罪光了,你這樣一搞,我在這裡怎麼工作呢?你在我這個地方不能呆了,你回去躲避兩天。”

  記者:“當時心裏是怎麼想的?”

  蘭貴來:“對他解聘我我是不能理解的,但是人家有權力現在不要你,叫你滾蛋,你還有什麼講的,你講三説四的人家還是不要你。”

  自己甘冒風險挖出國企蛀蟲,居然落得個失業下場,蘭貴來徬徨無計,進退兩難。蘭貴來遭到解聘一事經檢察機關向新聞界披露而廣為人知,一時群情譁然,不少好心人開始為他重新找到工作獻計獻策。但是隨行律師認為,人們在幫助蘭貴來的同時不應忽略從法律角度看當初物流公司解聘蘭貴來本身就有違法之嫌,按照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要證明這個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 在試用期限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勞動者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3. 勞動者有營私舞弊的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利益損失的。

  4. 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那麼物流公司以舉報英雄蘭貴來被媒體曝光可能給自己公司客戶造成一些影響為理由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嚴重違法的,這意味著即便對於一個普通員工,物流公司也無權違反法律如此輕率地解除與蘭貴來的勞動合同,更何況他是因為舉報行為而遭遇解聘,因此讓物流公司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僅是勞動法規的要求也是對社會正氣的弘揚。

  律師提示:

  《勞動法》規定:除因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犯有嚴重過錯或觸犯刑律等少數情況外,用人單位不得以口頭形式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蘭貴來勇敢舉報卻突遭解雇這一事件在南京當地已沸沸颺颺,本欄目的隨行律師認為,如果物流公司與蘭貴來存在勞動合同關係,這種解雇便屬違法,應該就此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門衛:“對方要同意你進你就進。”

  記者:“我們是中央電視臺,我現在在門口,有個事想進來了解一些情況。”

  然而我們試圖與物流公司進行溝通的努力沒有成功,對方的總經理和管理部部長相互推託使得我們無法進入大門。但隨行律師提醒説,既然物流公司涉嫌非法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就有責任進行查處。聽了我們的情況介紹,第二天一早南京市勞動監察大隊進入該公司對其用工情況進行調查,一查之下果然問題多多,這家公司從開張至今沒有與任何員工簽訂過勞動合同,更沒有到勞動部門辦理過社會保險,而這位管理部部長對於遲遲不辦理相關手續的解釋令人啼笑皆非。

  管理部部長:“主要是天氣確實太熱,這個東西講起來我就對不起老闆了,他跟我們講過很多次叫我們去辦辦,我也跟我們會計講了,她跟我講天氣太熱,過兩天就去辦,我們也比較著急。”

  監察人員當場開具了整改通知責令其限期改正,否則將予以行政處罰。

  監察人員:“根據《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第23條,限十日內到棲霞區勞動局完善勞動手續,指一個是勞動合同,一個是社會保險手續,另外把整改的報告和整改的情況報給我們一份,書面報告。”

  了解到這一情況隨行律師認為,由於物流公司在雇傭蘭貴來期間故意不訂立勞動合同,使其工作期限、收入標準及勞保待遇均無從保證,因此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蘭貴來有權向其索賠,有多利公司與蘭貴來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就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有多利公司應當對蘭貴來這位員工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律師提示:

  勞動部規定: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後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後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儘管通過記者和隨行律師的努力為蘭貴來討還勞動者權益找到了明確的依據,但回顧這次法律服務的過程,我們依然有一些遺憾,因為他的遭遇顯然不是簡單的勞動糾紛所能概括的。但經過一番檢索我們發現,目前對於舉報人的保護似乎還缺乏系統而又具有較強操作性的配套法律,而一位採訪過蘭貴來的新聞界同行也不無感慨地告訴我們,其實很多讀者都反映過類似問題,相當多的舉報人他們在舉報以後或多或少地都受到了一些打擊報復,像蘭貴來這樣被解聘的也不是蘭貴來一個人,那麼能不能通過一系列法規來保護他們的人身安全,包括他現有工作的一些權利?如果他們的權益得不到保護的話,那麼很多人就不會去冒這麼大的風險去做這件事,我們也希望相關法律能及早出臺,使更多的舉報人都能像蘭貴來一樣堅強無畏。

  蘭貴來:“舉報反腐敗是值得的,這是我應該做的事情,只不過我比別人先做了一步,對貪官你不鬥還行嗎?”(編 導:吳海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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