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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庫被盜 值班人員應該賠償嗎?》


  畢永兵原是江蘇省國營崗埠農場農科所的所長,他説去年春節期間農科所的種子倉庫發生被盜,偷走了近2萬公斤的稻種,案子至今未破,農場對此事進行了處理,要求參與值班的幾個人賠償被盜的損失3萬多元錢。作為所長畢永兵賠了7000多元錢,他認為單位的處理意見他不能接受。

  一般情況下倉庫總是嚴加防範的重要地點,農業用的倉庫不外乎是存放種子、肥料、農用工具等物品的,一旦丟失或損壞無疑會給當地的農業生産帶來不方便和經濟上的損失,所以看守倉庫的人責任重大。

  記者:“如果倉庫發生被盜造成的經濟損失,值班人員有沒有責任呢?”

  被訪者:“保管員來講,他首先應該保證保管的物品是安全的。(當天)上班的人要負主要責任,不上班的人來講就負不了連帶責任,我認為(是這樣),負不了連帶責任。因為他(她)沒在班上,不能盡這個職責,也應該負一部分責任,負全責恐怕他(她)也負不了。”

  大夥是各有各的説法,但有一點大家的意見是相同的,那就是負責看管倉庫的人肯定有責任。但這個責任有多大,每個人的看法都不一樣,我們還是同隨行律師一道去了解一下具體的情況吧?在畢永兵家裏他給我們講述了事情的經過。

  畢永兵:“我們是農科所,農業科研所(倉庫裏)放的是水稻呀、小麥等種子,就是説春節期間值班也有值班表,每個人都參加了。(當天晚上)值班時候由朱士民值班,12號的早上他就發現女廁所的上方就是河邊那個(墻)上方的翻窗被撬開了,撬開以後當天他就跟我們講了,發現被盜是2000年2月12日清早……”

  朱士民通知他們後,他們立即向上面作了彙報並向公安機關報了案。在現場我們看到倉庫緊臨公路,周圍都是農田,據畢永兵介紹平時農科所安排了包括他自己在內的5個人在倉庫值班,守夜的人就住在緊挨倉庫的小房裏,但倉庫的大門鑰匙歸保管員趙環政一人保管,只有開倉搬運種子的時候才會打開門。

  記者:“值班的責任是什麼呢?就是説值班要幹什麼事情呢?”

  畢永兵:“值班他要把這個倉庫看好了,防止被盜啊。他(值班的人)又沒有鑰匙,圍着倉庫四週看看有沒有被盜的現象或者可疑的人物就是這樣。”

  按照畢永兵的安排倉庫每天都有人值班,他認為自己已經盡到了責任。公安部門和場部都來了解過情況,他們認為被盜的優質稻種D-26一共有18000多公斤,用手扶拖拉機至少要裝滿滿10車,不可能是一晚上運走的,但到底是哪天偷的,是否與值班的人員有關,公安機關調查了3個多月一直都沒有結論,倒是農科所的上級單位農業服務中心對此作了處理。

  畢永兵:“(我的)賠償是最大,我是70064.30元錢,保管員是7064.30元錢,副所長是6064.30元錢,往下還有兩個工人,按照場部的計算被盜的稻種價值30311.83元,5個人賠的錢加起來正好是這個數。”

  顯然被盜的損失是由在倉庫值班的5個人分攤了,畢永兵是所長,理所當然賠得最多。

  畢永兵:“我作為領導人有一定的責任,但是沒這麼大的責任,不可能説全權讓我賠了的。”

  畢永兵認為損失全賠似乎盜種子的罪名就落到了自己頭上,怎麼想心裏都不太舒服。作為所長他是應該負領導責任,組織上已經將他撤職安排了別的工作,也就是受到了行政處分還要賠這麼多錢實在讓他不服,而另外幾個職工也是一百個不情願。

  畢永兵:“我不是當班人但是賠償的也是我,也是跟他們都一樣,等於場裏的處理意見就是各打五十大板,是按照一個責任,重大的責任來處理。但是現在都沒查清,哪個是重大的責任人,這是把我們當作嫌疑犯。”

  儘管場部有種種猜測,但案子未破不能斷定主要責任是誰,場部認為不管怎麼説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的正是倉庫的值班工作有漏洞,於是就將每個值班人員都列為賠償對象。

  記者:“農場對他們進行了這樣的處理您對這個有什麼看法呢?”

  隨行律師:“我認為是缺少事實和法律依據的,單位在沒有分清事實的前提之下對所有參與值班的人要求他們進行賠償這是違反法律認定的責任,也就是説由誰在誰值班的過程中造成的損失如果説依據公司或者依據所裏的一些規定對他處罰這是可以理解的,要求每一個人來承擔責任我認為是不公平的,也是缺少事實依據的。”

  隨行律師認為,倉庫被盜不排除有值班人員未盡職守的因素,但值班人員在多大程度上未盡職守,其未盡職守是否與目前的損失有直接的因果關係,由於案件沒有破獲因此無法確定。而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承擔責任的大小由其過錯程度來確定,農場在責任沒有分清的情況下就作出由值班人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顯然是不妥的。

  律師提示:《民法通則》規定:法人、公民由於過錯侵害國家、集體財産,應承擔民事責任,責任大小應與其過錯程度相聯絡。

  畢永兵説當時他們也不願掏這份錢,但上邊説了不交錢就視同自動離職,別無選擇,他們只得交錢。由於經濟上有困難,每人先交了一半的賠償,剩下的錢從每月的工資中扣除,對單位的處理決定周圍的職工也有一些看法。

  某職工:“這個事我也不好説,按理説被盜應該是公安部門的事,誰盜就應該誰來賠,對不對?應該查下去。”

  如今 1年多過去了,破案的日子遙遙無期,畢永兵他們的錢難道就真的就有去無回嗎?農業服務中心當初對這件事是如何考慮的呢?記者與隨行律師找到了當時任中心主任的王永夫。

  王永夫:“當時我們要求也比較嚴格的,沒有行文,在開會的時候都説了,就是説值班的時候哪一個班次值班的時候出現問題你們要負責賠償,就是損失部分要負責賠償。當時就籠統地説這話,也沒有想到真的被偷。”

  王主任介紹,對此事的處理他們也是考慮了多方面的因素作了一番權衡之後作出的決定,況且讓5個人賠3萬多元錢的損失也是權宜之計,先把被盜的錢墊上,一旦案子破了以後根據破案出來的情況然後這個錢再退給他們。王主任沒有談到對案件本身的猜測,他只是認為發生被盜值班人員肯定有責任,那麼所長和拿倉庫鑰匙的人責任最大,副所長次之,另兩名工人再次之。王主任的解釋似乎合情合理,這樣做既彌補了種子被盜的損失又教育了職工,可謂是一舉兩得,可是隨行律師認為農場對倉庫值班人員的要求既沒有以規章制度的形式規定出來也沒有寫進勞動合同,因此農場對畢永兵他們的處理決定欠妥當。

  隨行律師:“我認為對所長或者副所長他們分管行政領導的,對他們進行必要的處罰的話我認為這也是可以的,因為他們負有領導責任,這是可以的。但對於其他參與值班的人員或者對所長、副所長一併採取這種方法(處理)的話確實是不太妥當的。”

  隨行律師指出,單位因職工失職給企業帶來經濟損失而對其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是必要的也是合法的,但失職的責任和偷盜的責任是兩碼事,單位要求倉庫值班人員全額賠償被盜的直接損失顯然是把偷盜的責任算到了值班人員頭上,在案子沒有偵破的情況下這樣的處理決定是沒有依據的。

  律師提示:《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給予職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後慎重決定,並且允許受處分者本人進行申辯。

  不知是沒弄懂我們的解釋還是不願意承認工作的失誤,王主任顯然不同意我們的看法,當然他們更不接受調解。

  王主任:“即使我們處理了有可能有偏差,最後勞動部門仲裁部門出面認為你們這樣不合適要重新進行處理,我們依照上面的精神(辦)。”

  既然王主任願意按勞動仲裁部門的決定來執行,相信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會給畢永兵他們一個公道,隨行律師認為一直到今天畢永兵等人每個月還在扣着工資,他們完全可以以此為由申請勞動仲裁。隨行律師提醒大家,在工作過程中應盡職盡責,當然遭遇不公正待遇時應該主動到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同時他也對用人單位提出忠告,與勞動者之間要簽訂嚴格的勞動合同,在合同中規定好雙方的權、責、利,一旦所用人員發生對企業造成一定的損害(的事情),那麼用人單位就可以依據合同以及相關的勞動章程以及《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作出相應的處罰,這樣確保用人單位的利益得到相應的保護。

  (編導 戴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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