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的陳老在2001年攤上了一件煩心事,明明自己已經交了首付款買了一套複式結構的房子,可到了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期陳老一直都沒有領到新房的鑰匙,陳老覺得開發商延期交房違約了,於是就向開發商提出了違約金的賠償要求。
陳老:“我希望房地産開發商能夠尊重合同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
過去老百姓的住房都是單位的福利分房,現在人們手中有了富裕的閒錢許多人會想到再買一套房子,一方面可以投資另一方面又可以住得更舒適一些。記者在合肥市的街頭看到新建的商品房比比皆是,商品房的宣傳廣告也是琳瑯滿目,儘管房地産市場是如此的紅火,但由此引發的糾紛也是不少,給我們打來電話的陳老就向我們反映了一件因為買房而引發的矛盾,為了了解事情的前因後果我們欄目的記者和隨行律師在合肥市見到了陳老。
陳老:“我們想找個資質好的房地産開發公司,選來選去最後選的是澳鑫房地産開發公司,在美菱大道南端的一個百花苑,考慮到這個房地産開發公司是古井集團的,這個集團應該説在安徽它的知名度還是不錯的,另外這個百花苑的位置也還適中,所以就跟他們簽了合同。”
陳老告訴記者,這套120平米的複式樓房是為即將新婚的兒子準備的,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期正好可以趕上兒子結婚的大喜日子,陳老便以兒子陳敬東的名義與安徽澳鑫房地産公司簽下了商品房預售合同,並付了4萬元的首付款。
陳老:“合同簽訂的時間是2001年5月15號,按照合同的約定是2001年8月31日以前交房,所以我們選它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它交房期臨近只有3個月,我們算了一下如果8月底交房,那麼 9月 10月我裝璜兩個月,年底我孩子可以結婚,沒問題的,所以就當時就沒有多考慮了。”
採訪中陳老告訴我們,給兒子操辦婚事買套新房本來是件高興的事,但令他感到不安的是到了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子陳老一家遲遲沒有等到入住通知單,直到2002年2月份他接到澳鑫房地産公司打來的電話。
陳老:“就在春節後接到他的電話,電話跟我們講了‘你們可以來辦了’,根據合同的規定,它的交房時間應該是在8月31日,那麼在交房的問題上違約了。”
據陳老介紹,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期距他接到開發商通知領鑰匙的2002年2月已經相隔5個多月之久,按照合同中約定的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超過5個月交房的開發商應當按照陳老已付首期款的10%來支付違約金,現在我們和這個房地産公司的主要矛盾就是關於賠付問題。
陳老:“違約金的賠付按照合同的規定它應該按照我付款的10%支付違約金,那麼現在經過幾次協商仍然不能夠達成一致。”
聽了陳老的介紹,隨行律師認為合同一旦簽訂它就是賦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雙方都應該遵守執行。
隨行律師:“陳先生介紹的這個情況有關違約金的問題,違約金的本身在我們國家來説在法律上就是有兩種屬性,一種具有賠償性,一種具有懲罰性。這個違約金本身的規定是允許當事人自由協商的,在我國的《合同法》中間有明確規定,第114條就規定了,它規定了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時候可以根據協議來支付違約金。”
律師提示:
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産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由於陳老和開發商在違約金的賠付問題上沒有達成一致,陳老沒有領新房的鑰匙,兒子的婚事也沒能如期舉行,全家人都弄得很不開心,現在房地産市場在不斷升溫的過程中各式各樣的糾紛也不斷增多,而陳老所反映的延期交房問題也只是房産糾紛中的一種,那麼是什麼原因導致開發商延期交房的呢?
隨行律師:“延期交房除非這個正常的、不可抗力,比如説洪水或者是地震等其它原因以外,基本上都屬於是這樣的,開發商的這個資金投入的不夠,投入的不夠就影響到施工的進度,這樣就影響了這個交房的時間。”
那麼安徽澳鑫房地産公司沒有如期交房的原因是否也和房地産管理局的工作人員介紹的情況一樣呢?帶著這樣的疑惑我們來到了澳鑫房地産公司見到了銷售部的史經理。
史經理:“投訴的這個叫陳敬東,他們買的這個小區叫百花苑小區,百花苑小區總共這個樓盤不大,就6棟樓,一個小區 100多套房子,那麼這個是怎麼搞的?就是周邊一個兄弟單位它吃了這麼一大塊地,然後讓給了我們一小塊,所以説我們做了一個小樓盤。”
房地産公司的史經理告訴我們,陳老所購買的百花苑小區的房子並不是作為公司的主要項目來開發的,並且小區在開發建設的過程中許多方面還出現了問題。
史經理:“這個房子延誤的原因……這個房子在開發的時候,那麼在這期間有好多我們講客觀上的、主觀上的原因吧,你比如説像這個水的問題,電的問題,土地的這個歸屬問題…..”
聽了史經理的話,隨行律師認為不管是出於什麼樣的原因開發商沒能按期交房給陳老是違反了合同的約定,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隨行律師:“作為開發商是否能在規定的時間內交付房屋,沒能交付的應該承擔違約責任,違約的這個問題根據違約的本身的含義那就是履行方有權讓違約方為自己的違約行為付出代價,你要付錢,作為房地産開發企業如果違約了,應該按照合同的約定交付違約金。”
律師提示: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房地産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産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聽了隨行律師的分析,澳鑫房地産公司的史經理表示願意按照合同中的約定將延期交房的違約金支付給陳老。
隨行律師:“百花苑小區按照購房合同簽訂的日期,在日期的延誤上我們是有過失的,我們按照合同表示我們的誠意,賠償損失,按照這個違約款的4萬9千塊錢,我們應該賠付10%,就是4900塊錢,那麼在此基礎上我們把這個我們叫補償吧,我們提到6500塊錢。”
聽了史經理的解決辦法隨行律師認為,開發商積極處理的態度還是值得讚賞的。在隨行律師的提議下,房地産公司和陳老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將4900元的違約金和補償給陳老的總共6500元錢從餘款中減去,這起因為違約金引起的糾紛得到了圓滿的解決。
為了避免類似糾紛的出現,我們的隨行律師還想提醒您幾句:作為咱們老百姓買一套房子也真不容易,簽訂合同的時候一定要謹慎,對於房子的誤差率、對於違約金的比例和交房的時間等等這些事情,一般來説交房的時間不得延誤3個月,或者是提前交付或者是推遲交付,大家都最好有明確的約定。大部分人都是外行,儘管有法律規定,我們不可能每一個人都很熟悉,這樣我們儘量向身邊的熟悉情況的律師、工程師、有關人員、有關仲介機構進行諮詢,這樣得以保護你的合法權益,第二也可以減少一些不必要的糾紛和麻煩。
(編導 朱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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