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找律師在老百姓看來是司空見慣的事情,但預付了律師代理費後開庭時辯護律師卻無故不出庭,這種事兒生活中恐怕並不多見。不久前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的于大媽就偏偏遇上了這麼一樁倒楣事,在與當事律師劉彥君多次協商想要回預付的500元律師代理費無果的情況下,她向我們法律幫助熱線寫來了求助信。
于大媽:“我要求律師把我付給他的代理費給我全部退回,然後他再把他沒出庭給我造成的損失能給我賠償。”
律師的當庭質證以及有理有據的辯護不僅是為當事人打贏官司的有力保證更是律師自身素質以及職業道德的一種展示,但如果律師無故不出庭參與辯護及質證,那麼案件的審理結果就可想而知了。內蒙古的于大媽就碰上了這麼一位律師,收取了律師代理費後竟無故不出庭,這又是為什麼呢?帶著疑問我們和隨行律師來到內蒙古赤峰市平莊鎮,原來這一切都緣於於大媽的兒子霍志剛與兒媳劉月珍的一場離婚案。
于大媽:“我們那個兒子結了婚登了記沒舉行婚禮,就是我們當地的風俗沒舉行婚禮,她的條件就要求的特別高。”
據于大媽講,兒子霍志剛生性木訥,好容易找上對象但結婚證領了一年多都未將兒媳娶進家門,前後花去13000多彩禮錢,幾乎傾其所有仍未滿足未來兒媳的要求,劉月珍最後還是要與兒子分手,于大媽母子倆兒便找到劉月珍要求退還彩禮錢。錢沒要到手,兒子霍志剛卻被劉月珍等人打得右耳鼓膜穿孔,當即住進了醫院,于大媽説第二天劉月珍卻惡人先告狀,反而將自己的兒子告上法院提出要離婚。于大媽萬萬沒有想到,自己本來是受害者一轉眼卻成了被告,情急之下便想到了請律師。
于大媽:“我這麼尋思,一來咱老百姓也不懂法,我又沒文化,我就尋思律師能為老百姓説話,是吧,就這麼著我尋思找個律師,律師在法庭上他是有説話的權利。”
帶著這種願望于大媽便慕名找到了內蒙古千孚律師事務所的劉彥君律師,據説劉彥君是當地小有名氣的律師,于大媽心想把案子全權委託給這樣的律師準能為自己討個公道,而劉律師對此案的分析更是讓于大媽心悅誠服,他説以結婚為理由索取你家的錢財都得給你拿回來,于大媽説隨後劉律師便到她家的左鄰右舍及介紹人處蒐集了4份兒證明材料,説還有2份兒證明以後再取便急匆匆離去。
2001年11月13號接到法院傳票得知12月3號開庭的消息後於大媽便於11月14日按規定預付了500元律師代理費,並將傳票當面交給劉律師本人,與劉律師簽訂了委託代理合同,但直到開庭的前一天才與劉律師取得了聯絡。
于大媽:“當時我是特別來氣,我就這麼尋思,你説我怎麼辦呢?兒子還在住院,我也沒文化,趕後來我就12月2號早晨8點又給他打電話,這回接得挺痛快的,我説我是霍志剛的媽媽,我説你看明天要開庭了你在哪兒呢?他説我在北京我回不去,他説那麼著吧,你別給我打電話了,我跟庭長聯絡看他能不能推時間,他就把電話就撂了。”
于大媽在焦躁不安中又等待了一天,直到開庭的當天中午劉律師才來了電話。
于大媽:“他説下午兩點開庭,你們娘倆個去吧,我回不去。”
記者:“那你沒説律師不出庭我們這個庭沒法兒開?”
于大媽:“我也説了,我説你不去我有些事咱也反映不上去,我兒子也説不上去,我説那我還是不去吧,他説你不去不行,趕回頭我要堅持不去的時候他就這麼説了,‘你去吧,你去,他這次不給你判,他就給你調解’。”
于大媽説自己也信以為真僅僅是調解,便急忙從醫院接上兒子趕到法院,法庭只留下被告方霍志剛一人進行了不公開審理,誰知兒子受傷的右耳正好衝著庭長什麼也沒聽清就給當庭宣判了,結果將劉月珍以娘家困難為由從自己手中騙走的4000元錢以及兒子婚前的個人存款1000元均以共有財産判給雙方。于大媽説眼看著要過春節了,兒子住院欠了一大筆錢,老伴兒又被砸傷,尋思著去找劉律師能不能要回點兒代理費卻遭到了一頓恐嚇。
劉律師:“我告訴你,你再這找、那找的,傳到我耳朵一句話我讓你付出沉重的代價。”
于大媽説經過諮詢也清楚自己還是有理由要回這500元律師代理費的,但迫於壓力就是不敢去要。隨行律師告訴于大媽,法院的法律文書是很嚴謹的,作為律師是不可能將開庭錯以為是調解,劉律師明知法院在開庭,即便是出差在外不能出庭也應該採取積極地補救措施,比如在開庭延遲不了的情況下他應該向律師事務所尋求幫助,讓律師事務所再派另外的律師來出庭。但是,可能遺憾的是這兩項工作他也沒有做,因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這一點確實是律師履行法律服務所不應該有的,于大媽反映的情況證明劉律師在主觀上還是有過錯的。
律師提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44條規定: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隨行律師認為,委託代理合同一旦成立委託人就應該嚴格地履行代理職責,本案正是由於劉律師未出庭進行及時地辯護及當庭質證給案件的審理帶來了不利因素,因此劉律師沒有履行律師應盡的代理職責,理應對他的未出庭承擔過錯責任,于大媽不僅有權要求退還500元的律師代理費,還可以就為此奔波而形成的花費向劉律師提出相關的補償要求。
不知道身為法律工作者的劉彥君本人對此又有何看法呢?由於劉律師出差在外我們對他進行了電話採訪。
劉律師:“在開庭前我把那個取證工作就是有幾份證人、證言,這些證據我都給她取了。”
劉律師認為,雖然他本人未出庭但還是做了一定的取證工作。
隨行律師:“取證工作必須要在法庭質證以後才能有效,由於劉律師您的沒有參與,那麼我估計您取來的證據可能法院也沒有認證,這一點確實是我們的過錯所在。”
隨行律師認為,劉律師蒐集的證據在於大媽的案件審理中沒有發揮它應有的作用,可以説是無效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劉律師沒有履行自己的代理職責,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律師提示:根據《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隨行律師告訴劉律師,目前繼續履行合同已不可能,他只有採取積極地補救措施幫助於大媽挽回由敗訴給這個家庭帶來的經濟損失。對隨行律師的解釋劉律師沒有做任何回答,但在電話中卻反復強調不是不願退這筆錢而是事出有因。
劉律師:“就是當初從我感情上來説,這種諮詢實際帶有一種去渲染的那種成分,咱必須得證實這個現實。”
原來在2001年12月4號全國普法日這天也就是開庭的第二天,于大媽就律師不出庭當事人是否有權要回代理費一事曾向司法部門進行過諮詢,劉律師認為這種諮詢帶有渲染的成分,毀壞了他的聲譽,她作為一個當事人不懂法,她可以向任何律師去諮詢,她可以向任何法律部門去諮詢,這是她的權利。
隨行律師告訴劉律師,即便是于大媽真的毀壞了他的聲譽也應另案處理,這並不能成為不退還代理費的理由。面對記者和隨行律師的再三解釋,劉律師不再強調理由,最終同意退還于大媽的500元律師代理費,並委託王律師代自己向於大媽賠禮道歉。
王律師:“當時他正在北京念研究生,但是這個客觀原因並不是他不給出庭的理由,這我承認,所以向你表示抱歉。于大媽你點一下,這是500元,你點一下。”
由於劉律師不在場,對於大媽提出的其它賠償要求隨行律師希望王律師能如實轉告劉彥君本人,能協商解決此事也是他為自己挽回聲譽的最佳途徑,否則,此事移交司法部門他將受到的是行政處罰。目前記者已就此事向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進行了反映,這個事情如果查證屬實,我想我們會敦促地方律師協會對這個事情有一個明確的立案審查,有一個明確地處理,如果律師確實構成違規違紀的,我們會建議地方律師協會對律師有一個行業紀律方面的一個處分。
(編導 孫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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