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歲的京京曾夢想長大後當運動員或是飛行員,然而這些夢想隨著一場意外傷害的降臨被打碎了——那是2000年的夏天,京京和家人到大連金石灘狩獵場遊玩,由於工作人員操作失誤,手槍走火打在孩子的左腿上,洞穿筋骨並且子彈在裏面爆炸了,子彈爆炸了以後大概碎成了30多片,事情發生至今已整整兩年了,雙方對於賠償問題始終達不成一致意見。
京京:“我要求他們賠償我們醫療費、家教費、誤工費還有精神損失費。”
火暴的假日經濟給旅遊業帶來了無限商機,接踵而至的旅遊糾紛也隨即成為困擾人們出行的一大難題。據全國消費者協會系統的統計,1999年到2001年旅遊方面的投訴基本呈現一個比較平穩的態勢,1999年是5800多件,2000年是5000件,2001年是6200多件。王主任告訴我們,目前旅遊消費投訴主要集中在旅行社管理不完善、合同違約、廣告誤導等幾個方面,對於遊樂場所安全問題的投訴也佔有相當大的比例,我們接到投訴的這起傷害事件又是怎麼發生的呢?在京京的家裏我們了解到目前京京還在治療當中,為了儘快趕上拉下的課程,他已恢復到學校上課。
京京的父親:“我們不願意耽誤孩子,因為耽誤一年就有可能耽誤孩子一生,但京京左腿內外側各留下了2公分長的疤痕和腿內尚未取出的一些鉛彈碎片成了一家人永遠的隱痛。”
京京的母親:“我們小孩本來是挺開朗的一個小孩,為這件事情他一想起這種事情就……現在人家旅遊到哪玩去他從來也不説到哪玩去,不敢去了,通過這件事情就願意在家呆著,好象在家安全那樣子。”
隨行律師:“我想了解一下,孩子當時在狩獵場被打傷以後有沒有做責任的認定?”
京京的父親:“責任完全是他們的,完全是因為他工作不按操作規程然後造成的事故,然後他們都簽字畫押,單位蓋了公章認定了這個責任。”
京京的母親:“我們當時4、5個人,小手槍不好打,我們幾個人都反對孩子打那個。”
據京京的母親回憶,當時在大連金石灘狩獵場導獵員幾次三番動員孩子打手槍他們都沒有同意,而就在他們打完一組長槍後付款準備離開時意外發生了……
京京的母親:“(導獵員)邊動員邊拿著那個手槍往裏邊裝子彈,邊裝子彈跟他們的工作人員前後在那聊天,那個手就拿著槍來回這麼晃悠,結果我們這個小孩離他最近這麼樣子,他在裝子彈的時候就這樣走火了。”
走火的子彈打中了坐在一旁的京京,據首先接治京京的大連第一附屬醫院病歷記載,子彈從京京的左小腿內側穿入洞穿筋骨並在內部炸裂,所幸的是第一次手術比較及時。
京京的父親:“取出來一部分大的子彈(碎片),因為這個小口徑本身就比較小又暴了30多片,這樣的話有些非常細小的沒取出來。”
此後京京又3次轉院動了2次手術,最後經雙方協商住進了北京304創傷醫院。京京的母親告訴我們,出事後他們僅給孩子治療先後就花去了8萬多元錢,最初大連金石灘狩獵場的態度也並沒有讓他們擔心以後的治療和賠償會有什麼麻煩。
京京的父親:“他們表態表得非常好:第一他們一切都為了孩子,只要孩子能好我們花多大代價都行。第二個就是因為當時談的就是營養費,他們説‘營養費不用算,給孩子的事多點,我們都沒有意見,我們都出。’治療了一段時間以後他就開始找一些其它的茬兒開始不付(費)。”
聽了京京父母的敘述,我們的隨行律師認為這是一起典型的人身傷害事件,受害方有權在3個方面提出賠償要求。
隨行律師:“第一個直接損失費主要包括搶救費、治療費、就醫的交通費還有住宿費等。”
張律師解釋説,間接損失則包括誤工費、傷者的生活補助費等,另外受害方還可以提出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
律師提示:
根據《民法通則》第98條和第119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自從京京受傷之後京京的父母就蒐集了許多相關的案例。
京京的父親:“還有泰山那個賠了幾十萬,我們感覺治療這一塊應該是有多少賠給我多少。第二筆費用就是要請老師要把孩子的課補回來。第三就是精神損失費,不管怎麼説給孩子造成的精神壓力非常大。主要是這3大筆,還有其它包括營養費、誤工補助費、還有請護理,亂七八糟加起來大概有60萬這麼一個數。”
隨行律師:“如果剛才當事人家長敘述的這些客觀事實是真實的,而且聘請家教的費用是客觀真實的,而且有一定的依據,我認為做為侵權的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對於精神損失賠償方面,我們的隨行律師解釋説,由於目前還沒有對京京的傷殘進行司法鑒定,家長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提出要求。
家住北京的京京在暑假到大連金石攤狩獵場遊玩時由於導獵人員操作過失而誤傷了左腿,事情發生已兩年的時間了,雙方就賠償問題一直達不成一致意見,那麼大連金石攤狩獵場方面又有什麼説法呢?記者趕往大連了解情況,並希望通過我們和隨行律師的調解使事情儘快得到解決。在大連金石灘狩獵場我們看到這裡的打靶場地與2年前照片上的相比已有了一定的改善。
大連金石灘狩獵場導獵部經理:“當天客人挺多,當時我們小口徑場地臨時設在這裡。”
記者:“已經進行了一些改造?”
大連金石灘狩獵場導獵部經理:“對,現在全都改造了。”
通過工作人員的介紹我們了解到,當時靶場的座椅並沒有嚴格地和操作區分開,這也正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隱患,但提到京京受傷的經過他們強調只是極偶然的意外。
我們希望能和當時的導獵員石岩軍取得聯絡,狩獵場方面始終推説他目前仍停職在家,等待處理,而且在這裡的負責人看來京京傷得並不嚴重,正是這種小口徑子彈打中了京京。
大連金石灘狩獵場黨委書記:“事實已經很清楚了,就是這種子彈把(孩子)腿肚子打斷了,骨折了。”
大連金石灘狩獵場現任經理:“當然在我們這裡發生的事情我們是有責任的,操作人員操作不當而造成的。”
隨行律師認為,作為遊樂項目的經營單位首先應確保遊樂設施的安全性,其次是人員的培訓,尤其是高危險的特種行業更應加強管理,遊客到這裡遊玩,經營者就有義務確保他們的人身和財産不受到侵害。
律師提示:
根據《合同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給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狩獵場的王經理也給我們拿出一本厚厚的記帳單,記錄了京京受傷後支付的醫療費、住宿費、陪護費以及孩子的補課費等直接費用7萬多元,考慮到目前京京還在治療期間,我們建議大家能坐下來協商解決,京京的父親專程從北京趕到大連,狩獵場總經理周建逵也表示有誠意商談。
大連金石灘旅遊總公司副書記:“我們的看法,一次性支付5萬塊錢,解決這個事情。”
京京的父親:“你在承認了7 、8萬塊錢的情況下,你説5萬塊錢解決問題,那我肯定不能接受,你説這是誠意嗎?”
雙方提出的賠償數額顯然差距甚遠,事情再次陷入僵局,京京的父親表示要通過法院的司法程序解決此事。隨行律師認為這起案件的侵權事實較為明顯,賠償要求應該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隨行律師:“本案所涉及的娛樂項目是一種高危娛樂項目,作為經營者或者是個人都應該對於所經營的項目有嚴格的安全管理規定。”
暑假將至,隨著又一個旅遊旺季的到來我們的忠告並不顯得多餘,對於旅遊者來説也一定要注意選擇適合孩子的遊玩項目,畢竟減少傷害特別是保護孩子是我們每個人的責任,您説呢?
(編導 尚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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