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河南南陽的劉豐彥夫婦有一個11歲的兒子,去年6月孩子突然患病,醫院卻對病情遲遲不能確診,最後孩子因顱內出血而死亡。劉豐彥認為正是因為醫院不能及時確診才延誤了搶救時間,兒子的死醫院應當負責。
劉豐彥:“市中醫院給我家小孩死亡造成這麼大的損失,他們應該給我一定的賠償。”
“誰主張 誰舉證”這句幾乎快成為順口溜的話被許多打官司的人所熟悉,在現實生活當中當患者與醫院發生醫療糾紛時許多患者由於找不到有利的證據來證明醫院的過錯而很難將醫院告上法庭。但是從今年4月1日以後如果患者再告醫院就需要按照新的規矩舉證了,而舉證的責任將由醫院來承擔,也就是説如果醫院拿不出證據來證明自己的清白,那麼醫院將承擔民事責任,這就是由最高人民法院頒佈實施的醫療訴訟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
新規定實施後不久我們法律幫助熱線節目就接到了一起發生在河南南陽的醫患糾紛,在南陽市英莊鎮劉冢村我們找到了當事人劉豐彥,他告訴我們事情發生在2001年6月2日下午,當時他正在和妻子在地裏幹活,突然接到鄰居的通知説兒子劉留突然患病,他口吐白沫、昏迷不醒,兩手直抽直叫。劉豐彥説孩子患病後曾先後就診於3家醫院,第一家醫院是鎮衞生院,由於不具備醫療條件所以建議他們轉往上級醫院。於是劉留被轉到了第二家醫院——南陽市中醫院。當時的時間大概是下午7點40分左右,在中醫院急診科值班的只有一名大夫,他叫龐建國。
劉豐彥:“他説腦炎,沒有事。他們實際上連正常的護理人員都沒有,就這一個醫生在這,用了一次藥就算了了。”
然而,劉留的病情不但沒有好轉卻越來越嚴重,才開始來回會動隨後就不會動了,那個呼吸好像馬上就要停止了。據劉豐彥説,當時在孩子病情不斷加重的情況下他們曾多次催促院方進行搶救,但院方始終沒有採取積極的態度。
劉豐彥:“姓龐的醫生説腦炎沒有事,你們放心了。”
但是劉留的病情一直沒有好轉的跡象。劉豐彥説,這時龐醫生打電話叫來了醫院急診科的主任,當主任匆匆趕到醫院時已是晚上10點40分,此時劉留入院接受急診治療已經3個小時了,在主任的建議下劉留做了CT, 20分鐘後即被確診為腦出血,但是由於中醫院沒有腦外科所以劉留只好又被轉到第三家醫院南陽市中心醫院。醫生迅速為劉留實施了開顱手術,然而孩子終因顱內出血量過大在前後不到20分鐘的時間裏便因無法醫治而停止了呼吸,那天晚上醫生説如果早半小時的話都有挽救的可能性。孩子死後劉豐彥夫婦常為那遲到的半小時懊悔不已,因為劉留生前曾就診過三家醫院,第一家醫院因不具備診治條件而將他及時轉院,第三家醫院因孩子病情嚴重在不到20分鐘的時間裏心臟就停止了跳動,劉豐彥認為這兩家醫院都沒有問題,那麼問題就出在第二家醫院——南陽市中醫院。劉豐彥認為,在劉留患病到死亡的7個小時時間裏有三個多小時都是在中醫院診治的,在這段時間裏醫生沒有及時檢查直到轉院時才被確診,所以劉留的死完全是由於中醫院疏於檢查、貽誤治療時間而造成的。而且劉豐彥拿出了當時孩子在中醫院治療時的一份病歷作為證據,要求南陽市中醫院賠償劉留的治療費、喪葬費及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0萬多元,那麼劉豐彥夫婦的要求合理嗎?
隨行律師:“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這種糾紛中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就是由醫療機構來證明它在診療的過程中它的整個醫療行為和最終的損害後果不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它也沒有任何醫療過錯。”
隨行律師説,現在劉豐彥夫婦將病歷作為證據,認為南陽市中醫院在診治過程中存在着疏於檢查、貽誤治療時間的過錯,那麼南陽市中醫院就應當舉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如果它不能證明這些情況的存在就應當推定它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就應當對最終造成患者的損害以致死亡承擔民事責任。
律師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律師説,如果醫院有過錯,那麼它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患者家屬作出賠償,也就是説劉豐彥的要求是合理的,那麼孩子的死南陽市中醫院有責任嗎?在中醫院我們見到了龐醫生和急診科主任。
龐醫生:“因為我們懷疑他還是腦部病變,初步懷疑是腦炎,到這之後馬上就吸氧,並且檢測了生命體徵測血壓。”
龐醫生説,由於劉留是急危病人,所以按照規定他們做到了隨時檢查、隨時治療、隨時記錄,説着也拿出了一份病歷來證明自己。
龐醫生:“這時我們拿出了劉豐彥所持有的病歷,然後將兩份病歷作了對比我們發現,劉豐彥所持有的這份病歷簡單的記載了當晚7點50和10點40分醫生的檢查情況,從病歷上看劉留似乎只在這兩個時間接受過檢查。”
而龐醫生的這份病歷卻詳細記載了患者從7點50到9點45分之間所做的全部檢查和用藥情況,同時兩份病歷在時間的記載上也有多處不同,而且在龐醫生這份病歷上時間都向前作了推移,尤其是CT的時間向前推移了一個小時,這使得龐醫生的診療行為變的無可挑剔,那麼為什麼同一個患者、同一個醫生會出現兩份不同的病歷呢?
龐醫生:“當時的情況就是主任為了方便他在專醫院(南陽市中心醫院)的治療叫我給他寫了一份包括一份化驗單,但是寫的並不那麼非常具體,可能某些地方有出入,我想這個問題不是説多大。”
龐醫生用出入輕描淡寫的概括了這兩份病歷的不同,那麼這兩份不同的病歷該如何認定呢?
由於病歷它本身是整個病情發展和治療過程的一個原始的真實的記錄,它就不可能出現不一致或者是內容矛盾的這樣一種情況,那麼現在有這樣兩份內容不一致以及相互矛盾的這個病歷的存在就説明其中有一份的記錄應該是有虛假。根據人民法院認定證據的有關的原則就這樣兩份證據如果在法庭上使用的話,那麼法院就會認定患者所持有的由中醫院所出具的對咱們中醫院又不利的這樣一份證據更具有客觀真實性,由於當事人所持有的證據更具有客觀真實性,所以龐醫生的證據不能完全證明他沒有過錯,而病歷上CT時間的推移引發了我們一個疑問,那就是作為具有獨立診療能力的龐醫生為什麼要等主任趕到後才給劉留做CT?這個不正常的行為使我們想了解龐醫生更多的情況。結果我們發現了一個意外。
記者:“您是不是有這個醫師的資格?”
龐醫生:“有啊,有的。”
記者:“能不能拿來讓我們看一下,核實一下?”
龐醫生:“這個現在到醫務科去看。”
對我們的提問龐醫生的回答顯得有些猶豫,這反而加深了我們對他的懷疑,於是我們到中醫院醫務科去核實,但是並沒有他的執業醫師證,當我們再次追問他時龐醫生又説在衞生局,然而我們在衞生局看到的只是一份2001年9月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人員名單,這就是説龐醫生在為劉留看病時還沒有取得醫師的資格。
從衞生局出來隨行律師告訴我們,按照我國《執業醫師法》的規定像龐建國這樣沒有執業醫師證書的醫生是不允許從事醫師執業活動的,而中醫院在急診安排一個沒有醫師資格的醫生接診治療患者這存在着嚴重的過錯。
律師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14條:醫師經註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 、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經醫師註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律師説,如果這個過錯與造成劉留的死亡具有因果關係的話,那麼醫院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這個因果關係的證據將由醫院來出具。由於雙方對此事的爭議較大因此無法達成協定,那麼劉豐彥夫婦該如何解決這件事呢?
隨行律師:“在目前這種雙方就責任承擔和賠償問題達不成協議的情況下,作為患者劉留的家屬也就是劉留的父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程序來解決這個問題。在這個案件訴訟中應當依據4月1號以後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的規定,這種規定對患者家屬來説是非常有利的,有利於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
(編導 王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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