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吉泰小區的栗志強代表小區的住戶們向我們寫來求助信,説物業公司在小區僅有的4幢居民樓之間就建起了2座液化氣站,更令人不解的是其中一座還建在了幼兒園裏。居住在離液化氣站這麼近的地方讓他們感到有一種惶惶不可終日的感覺,雖多次向物業反映但始終得不到解決,他們擔心一旦發生意外後果將不堪設想。
栗志強:“我現在的唯一想法就是想把這個房子退掉。”
管道液化氣入戶確實給百姓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方便,但如果液化氣站的位置選擇的不合適不僅不能給人們帶來方便反而會造成安全隱患,那麼液化氣站究竟建在哪兒才是最安全的呢?
被訪者:“這些東西不能離城區近了,應該建在遠離人群的地方,最起碼是一般沒有住戶的地方。”
記者:“那如果建在小區裏這種事情您覺得可能嗎?”
被訪者:“建在小區裏頭?我覺得不應該建在小區裏頭,首先就不安全,再加上有味兒,各方面都對人的身體有害,太不合適了,那非常危險。”
人們普遍認為液化氣是易燃易爆的危險品,把液化氣站建在小區裏簡直是不可思議的事情,如果發生意外那後果將是很難想像的。既然如此那麼內蒙古呼和浩特市的吉泰小區為什麼就偏偏要把液化氣站建在了小區裏呢?記者和隨行律師來到了內蒙古呼和浩特市找到栗志強了解情況。
栗志強説,當時他和其它居民在呼和浩特晚報上看到吉泰小區的宣傳材料稱小區內設有煤氣管道等配套設施,覺得挺好就決定在這兒買了房。
栗志強:“我們剛入住的時候就沒有液化氣,就是留了一個管道口,當時還是以為可能是煤氣管道吧都留的這個管。到了後來我們將近住了快半年吧,4、5個月以後他們開始動工,從外面埋管,才知道這兩頭是液化氣站。”
栗志強説,直到這時他才有一種上當受騙的感覺,但轉念一想液化氣就液化氣吧,只要好用也就算了。但讓他不能接受的是液化氣不僅氣源不足做不熟飯,而且其中一座液化氣站就建在自家樓下幾米之遙的地方,令一家人驚恐萬狀。説著栗志強特意帶我們到窗前看了一下那座液化氣站的位置。
栗志強:“這個磚墻就是,旁邊那個就是幼兒園,緊挨的上面就是一個高壓線,高壓線就從我們小區裏面穿過的,而且正好就是在液化氣站上面,每天挨著(這個液化氣站)想得不一定哪天一不小心給出點兒事故我想我會跑不掉的。”
栗志強説,居住在這樣一個隱患重重的地方像守著個隨時都有可能爆炸的火藥包,沒有一絲安全感。雖然小區的居民多次找過物業但仍無濟於事,因此他們想提出退房。
隨行律師:“從我們在現場剛才看到的情況可以反映出這個液化氣站的建立存在很大的隱患,它不符合《危險化學品的儲存通則》和一些基本標準。”
隨行律師認為這個液化氣站既沒有遠離居民區,而且液化氣站的上方又有高壓線走廊這樣容易引起火災的設施,這些跡象表明它很有可能是個未經審批就非法修建的液化氣站。那麼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液化氣在生産、使用、經營、儲存這個過程中都要履行嚴格的審批制度,也就是必須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方可依法經營。
律師提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生産、儲存和裝卸易爆易燃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等必須設置在城市的邊緣或者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産、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産、儲存危險化學品。
隨行律師告訴栗志強,如果能證實小區的液化氣站沒有經過審批,那麼他們這些住戶完全可以向有關部門申報此事要求關閉液化氣站。如果這個問題還得不到解決,他們還可以以欺詐為由向開發商提出退房的要求。
離開栗志強家我們特意來到液化氣站,發現一座液化氣站果然建在幼兒園內,孩子們的歌聲從旁邊的教室裏一陣陣傳來,而且這座液化氣站離栗志強居住的樓房僅4、5米之遙,而另一座液化氣站離4號居民樓只有1米遠,2座液化氣站的上方均有高壓線走廊,這麼多的安全隱患物業公司難道就沒有注意到嗎?我們來到物業公司,張經理接待了我們但卻拒絕面對我們的攝像機鏡頭,因此只記錄了他當時説話的內容。
張經理:“這個(液化氣站的)位置選定了以後,在目前情況下在小區裏也很難再重新選址了,咱們選(液化氣站)站址的時候有沒有報批當時就是涉及的相關部門也沒有嚴格查這個事情,因為像這樣的小區建立液化氣站大家都在你看我、我看你,大家隨便建一個,給老百姓供上氣不用大家提溜著煤氣罐往6樓跑了,就起到這麼個作用。”
張經理的意思是説小區的液化氣站之所以沒有經過審批是因為沒有部門過問此事,所以本著方便小區居民的目的就修建了。但隨行律師告訴張經理,由於他們沒有經過嚴格的審批就私建液化氣站,如今不僅沒有真正方便小區居民的生活反而帶來了極大的安全隱患,這樣不僅使小區居民的人身財産安全受到威脅,而且就物業公司本身來説也承受著巨大的經營風險,一旦發生意外物業公司不僅要負賠償責任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律師提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産、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直接責任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對於隨行律師的解釋張經理似乎並不在意,看來他還沒有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於是我們將此事反映到呼市消防支隊,既然國家規定了對生産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要進行嚴格的審批,那麼相關部門為什麼對吉泰小區私建液化氣站的事不進行過問呢?
楊處長:“他沒有經過我們報審,也沒有經過我們實地地檢查,它屬於一種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一個行為。”
楊處長一再聲明,吉泰小區在修建液化氣站時根本就沒有進行申報,否則在進行現場審核時僅就周圍密集的居民樓這一點消防部門就不可能批准物業公司選定的建站地址,更不可能允許他們將液化氣站修建在幼兒園中。
楊處長:“我們作為監督機構我們在審批易燃易爆場所的時候也得看周圍的環境,如果沒有我們這裡的審核意見書跟驗收意見書的話它是一票否決的,我們將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對那些嚴重違反消防法規以及技術規範的一些液化氣供氣站我們將依法取締。”
楊處長認為,吉泰小區私建液化氣站不僅是物業公司安全意識淡薄的表現,而且也與相關部門監督不利有著直接的關係。隨後楊處長指派建審科的淩參謀會同吉泰小區的管轄單位玉泉公安分局消防科的執法人員一同來到吉泰小區,物業公司的張經理也聞訊趕到,小區的居民在期望儘快關閉液化氣站的同時又提出了一個很現實的問題——停氣後,近300戶居民的生活用氣將如何解決?
考慮到這個問題,淩參謀請示了上級後決定:“這兩個(液化氣)站未經過消防部門審核和驗收就已經擅自投入使用了,這就屬於違反《消防法》,那我們就要限期進行改正。”
張經理表示一定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整改,並保證今年9月份二期工程竣工後一定讓小區的居民用上安全優質的液化氣。淩參謀告誡張經理限期整改僅僅是為了保證小區居民的正常生活不受影響,但這對物業及消防部門來説又意味著要承擔一定的風險,誰都不希望發生意外,因此保證安全是第一位的。
針對目前各小區普遍存在私建供氣站的現象隨行律師認為“各司其職”才是杜絕安全隱患的關鍵之所在。
隨行律師:“第一點,我希望作為危險化學物品管理的相關部門加大執法力度,特別是聯合執法力度,以避免各職能部門在交叉管理中出現的死角和漏洞。第二點,希望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或者相關的個人能夠增強自我保護的法律意識,增強防範意識和安全意識,防患于未燃。”
(編導 孫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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