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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毒死魚,我該怎麼去索賠?》


  天津農村的洪文祿向我們反映説,3年前他在村裏承包了20畝魚塘,今年年初魚塘中的10噸魚突然大面積死亡,此事經當地媒體報道在天津引起了不小的震動,可震動歸震動,4個多月過去了洪文祿至今沒有拿到一分錢的賠償金。

  洪文祿:“我的魚的死亡損失應該是誰污染誰賠償,誰有責任誰賠償。”

  養了3年的魚眼看著春節就可以上市了,可偏偏因為水體污染而“全軍覆沒”,這樣的事實使我們感到環境污染問題正在真真切切地逼近我們的生活。在發生“死魚事件”的天津市津南區辛莊鎮我們看到作為這裡農業用水主要水源的一條舊河溝目前蓄水量已經很少,可沿河居民卻把河道當成了天然的垃圾場,來自四面八方的污水和廢水毫無遮攔地排向了這條時常乾涸的水溝。在辛莊鎮郭莊村記者和隨行律師找到洪文祿後他把我們帶到了自己承包的魚塘邊,如今洪文祿的魚塘再也看不到魚兒覓食引來的水波蕩漾,而池塘中的魚則靜靜地躺在池塘邊的草叢中仿佛張着嘴像要訴説它們生存環境的惡劣。

  洪文祿:“我3年前承包了我們村的20多畝地的魚塘,20多畝地的魚塘是養了整整3年。2001年的年底那時候社員們有人告訴我下面魚都死了,都漂上來了,我就去了一看,好嘛,前面的(魚)都死了,好多都漂上來了,活不了了。”

  記者:“魚有多少數量?”

  洪文祿:“數量大約是2萬斤吧,就是10噸魚,也就是7萬來塊錢。”

  記者:“當初你看到這麼多死魚你怎麼判斷這個原因的呢?”

  洪文祿:“當初這個魚一死了我就知道絕對是進污水進的,我看見魚之後我就順着河邊去溜了,結果發現2個化工廠往外排污水,我認為我的魚的死亡原因是2個化工廠排污問題造成我的魚死亡,但是我怎麼可以拿到他這個把我的魚毒死的死亡證據呢?”

  隨行律師:“一般來説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誰主張誰舉證,但是你這個案件是一個環境污染的案件,它有一個非常特殊的情況,關於這個排污行為的這個魚的死亡之間是不是有因果關係要由這個化工廠來證明,在《民事訴訟法》裏面這叫舉證責任倒置。”

  隨行律師進一步解釋説,如果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洪文祿要想拿到賠償首先要證明自己的魚死了,其次要證明化工廠存在排污行為,最後他還要拿出數據來證明死魚是因為工廠排污造成的。但是受害者作為個人要拿出數據來證明損害事實和排污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往往比較困難,因此在環境污染案件中對於舉證責任進行了特殊規定也就是有關因果關係的證明責任由洪文祿轉移到了化工廠,在法律上這被稱為“舉證責任倒置”。

  律師提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但是“舉證責任倒置”並不是説化工廠自己認為沒有污染就可以不承擔責任,關於污染的原因化工廠只能請求環保等部門出具鑒定報告才算有效。由於事發已經幾個月了,當初環保部門也對事故原因進行了調查,那麼環保部門對於這起死魚和污染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又是怎樣一個態度呢?在天津市津南區環保局這個局的副總工程師田正之拿出一張示意圖告訴記者,洪文祿指認的那兩家排放污水的工廠在魚塘上游6公里的位置,在這個流程的過程中沒有其它的企業,周圍都是居民,河兩岸都是幾個村莊,他懷疑這個企業是污染源還是有他的道理的。

  首先,環保部門對於洪文祿的主張有了一個初步的認可,對洪文祿非常有利。另外田總還告訴記者排放污水的兩家化工廠都沒有排污許可證,其中一家腸衣廠連營業執業照都沒有,已經被取締。另一家名為福興化工廠的企業由於擅自排污被環保部門勒令停業整頓並罰款4萬元。當然這些處罰都是上述企業非法排污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至於洪文祿要求的賠償屬於民事責任,洪文祿要獲得賠償的關鍵還要看魚到底是因為什麼原因才死亡的。

  關於死魚的原因我們在這裡看到了由天津市漁業環境監測站做出的死魚鑒定報告。報告認為魚是由於污水入侵使高錳酸鹽指數上升水中溶解氧太低缺氧窒息死亡,目前企業擅自排污是否是造成河水中含氧量降低的主要原因還有待進一步證實。如今被取締的腸衣廠已經人去屋空,而被環保部門勒令停業的福興化工廠是未經過環保部門驗收,擅自生産、排污,那麼他們是否認為自己的排污行為和死魚事件有關呢?

  在福興化工廠記者看到在工廠的排水溝中有類似食鹽的化學物質,此時這家企業的負責人主動過來向我們解釋,水溝裏的結晶物質被他們稱作土鹽,他還當着我們的面親口嘗了嘗説毒不死人。據了解這家企業的化工産品是作為飼料添加劑使用的,的確對人沒有直接的致命傷害,可是含有這種成份的污水流入河裏不知道魚是不是受得了?

  企業的負責人:“這個水也不是我污染的,他魚死亡跟我絕對沒有關係,根據事實説話。”

  在這位廠長的辯解中我們又了解到了,我們身邊的一個水池中存放的竟然是硫酸。

  記者:“這個硫酸是多少濃度的?”

  企業的負責人:“60度,手可以摸,當時沒事,就是感覺有點熱。”

  記者:“感覺熱?但是後來肯定要有反應。”

  記者:“人掉下去會燒傷嗎?”

  企業的負責人:“不,不,不會。我可以給你做現場比試,我可以摸。”

  這位廠可真夠本事,你説水溝裏的化學物質存在污染他就用嘴嘗給你看,説毒不死人。你説硫酸危險他就用手去摸,以便證明燒不壞人。可是不管怎樣,這些化學物質排入或滲透到河水中終究是一種污染,於是隨行律師在現場向這位年輕的廠長作起了環保法的普法工作。

  隨行律師:“第一,你這個化工廠在建成投産的時候沒有經過環保部門的驗收,對你這個(污染)防護措施(沒驗收)。第二,你雖然做了一定的防護措施,但是不能絕對保證你這個生産的下腳料、原料在儲存使用的時候不造成環境污染,你不能保證不造成污染。”

  企業的負責人:“到現在為止我是沒發生。”

  但是,這位廠長對於律師的善意提示根本聽不進去,至於通過協商、調解的辦法解決賠償問題那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於是我們和隨行律師返回洪文祿家希望他儘快完成自己的舉證責任以便通過訴訟解決問題。

  隨行律師:“你在這個訴訟之前必須要做好這麼幾件事,第一,要證明你這個損失已經存在了。第二,要證明你這個損失有多大,要有證據非常充足的證據去證明,比方説你這個買魚苗的發票,還有買餌料的發票,這一系列的東西都能證明你的這個投入是多少。另外,你還要注意一下你的訴訟時效的問題,環境污染的案件根據《環保法》的規定它的訴訟時效是三年。”

  律師提示:

  根據《環保法》規定:因環境污染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計算。

  採訪進行到這裡隨行律師告訴我們,對於這起“死魚事件”是不是要福興化工廠負擔全部責任還要等待法院的判決,但是對於排污企業和監管部門嚴格依法辦事是非常重要的,因為按照我國《環保法》的規定,工廠企業的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和這些工廠企業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這就是人們常説的“三同時”制度,否則走先污染後治理的老路受損害的將會是我們大家。

  (編導 萬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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