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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損害賠償案該如何進行》(下集)


  李新蓮的女兒就讀于瀋陽的一所中專,其間她結識了一個男孩併發展為戀愛關係,但這遭到了男孩母親高靜的反對。2002年1月15日上午高靜將自己的兒子以及李新蓮的女兒雙雙殺死,而高靜本人也隨後上吊自殺,這樁慘案給兩家人帶來了極大的痛苦。

  李新蓮:"當時也不知道什麼想法了,就像傻了一樣。"

  兇案發生後,死者高靜的父母為了繼承女兒高靜的遺産將高靜的丈夫告上了法庭,緊接著李新蓮也將高靜的丈夫推上被告席,要求就高靜殺害自己女兒這件事獲得賠償。

  李新蓮:"4月10日我去立案並且交了訴訟費,法院就告訴我你回家等待消息吧,然後我多次用電話去聯絡他們都沒有告訴我案件進展,等到5月14日我又向他們打電話聯絡,他説你的案子被中止了,我説那有沒有書面材料?他説有。"

  李新蓮所説的書面材料就是這份在立案當天法院就已做出的裁定書,上面説由於高靜的丈夫以及高靜的父母這三個人之間的遺産繼承案件還沒審理完畢,因此目前無法審理李新蓮的賠償案件,決定適用訴訟中止程序。

  記者:"作為一個對法律很陌生的普通農民,李新蓮説直到現在她對於訴訟中止這個名詞的確切含義都並不十分理解,郭律師,剛才李新蓮提到了一個名詞叫做訴訟中止,法院在裁定書中也使用了這個名詞,我想問一下這個詞在法律上是一個什麼概念?"

  郭律師:"關於訴訟中止它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因為發生了某種無法克服或無法避免的情況致使訴訟程序暫時停止,這叫訴訟中止。通過剛才李新蓮介紹這種情況可能法院適用了《民事訴訟法》136條第5項的規定,第5項規定就是説本案的審理需要以另一個案的審理結果作為依據,而另一案還尚未審結所以説本案就得訴訟中止。"

  律師分析説,李新蓮的賠償案件為什麼必須要以那三個人之間的繼承遺産的案件的審判結果為依據目前還不得而知,但從這份裁定書的字面意思推斷通俗地説就是法院決定讓高靜的丈夫以及高靜的父母這三個人先分高靜的遺産,回過頭來再決定是否對李新蓮進行賠償以及賠償多少。

  律師提示:

  《民事訴訟法》規定:當某一個案件必須要以另一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件尚未審理完畢時前一個案件中止訴訟。

  現在情況很清楚,法院已經決定先審理繼承案再審理賠償案,然而李新蓮對這個安排非常不滿。

  李新蓮:"咱們農村人不怎麼懂法,只能説個理,只能説他應該賠償咱們不能説他先去繼承。"

  記者:"如果先繼承後賠償的話您擔心的是什麼事兒呢?"

  李新蓮:"擔心就是説他們把財産私下和解了,把財産分得沒有了,我即使和他打官司我打贏了也沒有財産來包賠我了。"

  李新蓮擔心的是那個繼承案件審理完畢之後高靜的遺産肯定將被她的丈夫以及她的父母這三個人分配完畢,如果這三個人很快就把他們分得的財産處理掉了,比如説轉賣、贈送或償還了其它債務,那麼自己所要求的賠償豈不是落了空。而隨行律師則認為哪怕僅僅從手續上看,法院這种先審理繼承案再審理賠償案的安排也會給李新蓮增添許多麻煩,因為李新蓮為了獲得賠償本來只需要告高靜的丈夫一個人,現在既然財産已經分別歸屬於三個人,那麼原先的告一個人就要改成告三個人,其間的麻煩可想而知。

  隨行律師:"這三個人也將面臨無謂的這種訴訟官司,浪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我覺得法院這種做法與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便利當事人的這種訴訟的原則也是相悖的。"

  律師提示:

  《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該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

  如果隨行律師的推論能夠成立,那麼很顯然法院的這種安排對於參加兩場官司的兩家人都有不利之處。由此我們意識到法院適用的審理程序是否得當,對於渴望公正的各方當事人其意義都是顯而易見的,兩個案件又不同又有關聯確實不多。作為瀋陽市新城子區法院分管民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王文革對這兩起案件顯然非常熟悉,他説當初辦案人員一接到李新蓮起訴高靜的丈夫要求賠償的案件就感到此案難以審理下去,這個賠償案件要如果審下去的話首先就應該把他愛人的財産先給它剖析出來,那個這個剖析過程通過什麼來確定呢,就得通過這個繼承案。

  王副院長解釋説,高靜殺害了李新蓮的女兒,當然應該從她個人的財産中向李新蓮支付相應的賠償,但問題是現在高靜已經死亡了,她的個人財産的數額就無法確定,因而李新蓮能夠獲得多少賠償也成了未知數。正巧高靜的丈夫和高靜的父母正在為高靜的遺産打官司,而通過這場官司恰恰可以確定高靜的遺産也就是屬於她個人財産的數額到底是多少,因此只有審理了這個繼承案李新蓮的賠償案才能夠審理得下去,如果不能確定高靜個人的財産多少就不能審理。

  記者:"李新蓮要求高靜賠償這樣一個案件,那這樣一個邏輯在法律上是不是説得通?"

  隨行律師:"這樣一個邏輯在法律上當然是説不通的。我們可以設想一下,如果沒有繼承訴訟單純只有侵權糾紛這個案件,由於高靜的個人財産無法確定,那麼按照法院這種邏輯這個侵權的案件就無法審理了,這在程序上也是説不通的。"

  隨行律師顯然與法院在這個問題上發生了分歧,他認為高靜的個人財産是否確定並不影響對李新蓮賠償案的審理,因此法院中止訴訟的做法值得商榷,而律師的觀點也得到了北京法學專家的認可。

  楊教授:"實際上在確定侵權責任這個問題上跟她有多少財産,有多大的賠償能力,這個沒有關係,它不影響一個侵權賠償案件的受理、審理和責任的確定。"

  楊教授認為,考慮到目前的特別情況為最大限度保護李新蓮、高靜的丈夫以及高靜的父母這三方的利益,較為理想的方案是將兩案合併審理,使他們在同一個審理程序中都有説話的權利,以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權益受損,相比較而言合併審理它的利確實要大於弊。

  我們及時將這一觀點轉達給了法院,希望能為他們提供一些有益的參考,而法院的王副院長表示他們也一直在考慮如何不使李新蓮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王副院長:"我們也可以採取另外一個辦法,這另外的辦法就是等確定了高靜的個人財産後先對李新蓮進行賠償然後再分配遺産,這樣的話就是既合法了對李新蓮包括繼承案件的原告都能有一個好的交代。"

  看來困擾了李新蓮幾個月的擔憂現在終於可以消除了,她的遭遇固然帶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正是通過這次對她的幫助才使我們領悟到在與人們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領域程序是獲得公正的基本保障。仔細想想這個名詞離我們其實並不遙遠,比如説與交警、工商、稅務等行政執法部門打交道是許多人經常遇到的問題,在這一過程中他們是否想到過程序的問題呢?

  記者:"你首先關注它事做得對不對,還是説它這個程序是不是合法,手續是不是齊備?"

  被訪者:"這個嘛……肯定是事兒對不對。"

  記者:"就是説程序你覺得次要的?"

  被訪者:"程序也重要,放到第二位。"

  顯然還是有不少人對於程序問題不夠重視,其實特別是在面對一些行政處罰的時候對方是否為有權機關,處罰的措施是否得當,是否開具了合法單據以及有沒有告知您到哪進行申辯或復議這些程序問題都直接影響您的權益,也正是這些未必重大的事項構築了我們生活的秩序。

  (編 導:吳海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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