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的賣冰棍男孩何濤因主動幫助703路公交車司機擰水箱蓋導致雙臂、前胸及臉部被熱水燙傷。事情發生後巴士公司指出司機並沒有指使何濤去擰水箱蓋,損失應由何濤自己負責,而何濤的母親則認為孩子的傷是幫公交司機擰水箱蓋造成的,巴士公司應該負責。
何濤的母親:“我要求703路車賠償我兒子燙傷後的一切損失費。”
助人為樂本是社會提倡的道德風尚,但在幫助別人的同時有時也會給自己造成傷害或經濟受損失或人身安全受傷害,今天片中的主人公十六歲的何濤因開熱水箱蓋被燙傷,那麼開熱水箱蓋會不會對人造成傷害呢?
記者:“一打開水就噴出來了?”
何濤:“全噴出來了。”
這樣的道理一般司機全都有,老司機還被燙呢。多數司機認為開水箱蓋存在一定危險,不懂的人不能隨便開,那麼何濤目前的狀況怎麼樣呢?記者同隨行律師一起來到了為何濤治病的北京軍區總醫院分院,今年十六歲的何濤幼年父母離異,後來父親又住進了監獄,在與繼母不和的情況下隨母親來到了北京靠賣冰棍、地圖維持一家人的生活。
2002年5月3日下午何濤象往常一樣在北京西客站賣冰棍,3點多鐘他正要到停在車站裏的703路公交車上賣冰棍,看到司機正忙著就主動去幫助擰水箱蓋,結果沒擰開在司機潑了冷水後何濤正要伸手去擰蓋子連同滾燙的熱水突然迸了出來,來不及躲閃的何濤上身頓時全是熱水。
在病房裏我們見到了何濤,經過初步治療後何濤的燙傷已基本痊癒但還需要繼續做護膚治療,談起事情的經過何濤顯得有些無助。
何濤:“(司機)把桶拿下去我也不知道幹嘛,一會有個男的然後他可能把桶拎上來,我一看我就往前走,就往原來走到那個欄杆那,我説叔叔用我幫忙嗎?他説行, 那你把那蓋給我打開吧。往下一過去打還是燙,我説叔叔燙,擰不開。他説等一下我給澆上水。我説哦。”
這時意外突然發生了,何濤沒想到這一伸手竟給自己帶來一場災難。
何濤:“等我手剛下去我也沒拿報紙,我這手剛下去可能碰到蓋那水就迸起來,迸起來以後我就從這往後,我一燙就往後一骨碌就從他那機箱蓋那斜的部位滾了過來。”
何濤的母親告訴我們,當她趕到現場的時候燙傷的何濤正躺在地上,而那位703路公交車的司機卻正打算離開。
何濤的母親:“我正在那賣地圖不知哪招呼我一聲説,他們在西客站管他叫小崽,説小崽媽,你家兒子燙著了,到跟前我就問我説你咋的?孩子痛的,我也不知道咋的他就説不出話來,給我著急的沒法。我説哪個車呀,後來好多圍觀的群眾就説這個車,我就走到跟前時那車就已經啟動了,啟動了我就截他的車,截了他車他就沒停。”
後來在調度的幫助下何濤的母親接通了703路車隊的電話,而車隊的態度卻讓她感到分外的悲傷。
何濤的母親:“他説票呢?我説沒買票。他説沒買票你上我車幹啥?我説賣冰棍去。他説那個讓你上車?我説都上車賣冰棍,你也沒寫著不讓上車買冰棍,你也沒説不可賣冰棍。我説再説每回上去你也沒轟過我們,你要轟的話孩子他也不能上去。”
聽了何濤及他母親的敘述後,我們的隨行律師認為事情的責任主要在於司機,作為何濤他並不知道開熱水箱蓋是有危險的,司機應該對此事負責,當時這個司機作為專業人員開車他應當知道水箱蓋在啟動過程中溫度是很高的,打開蓋的話很容易造成人身傷害的,因此他應該即使找何濤小朋友幫忙,他應當告訴小朋友注意並採取措施防止侵害的發生。那麼他沒有做到這點,應當是存在過錯的。依照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由於自身的過錯造成他人的人身傷害的是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
律師提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的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産,侵害他人財産、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後來,何濤的母親多次找到公司要求對此事進行解決,但公司每次總是答應解決卻沒有明確的答覆,説到這裡何濤的母親再也壓抑不住自己的悲傷放聲痛哭起來。雖然何濤的傷現在已經基本痊癒,但昂貴的醫療費對於這位傷心的母親而言無疑是雪上加霜,入院診斷是燙傷百分之六二度局部深二度,主要是面、軀幹跟雙上肢,總的費用是5600元左右。那麼巴士公司是否應該支付何濤的醫療費呢?
隨行律師認為,過錯方應當賠償被害人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包括住院治療的費用,在醫院家屬護理造成的誤工的費用以及出院後繼續治療的費用,既然巴士公司應該負擔何濤的醫療費,那麼為什麼卻遲遲沒有行動呢?我們來到了703路公交車的始發站石各莊尋找當事人司機尚師傅。
記者:“同志你好。 我想問一下93420車的尚師傅在嗎?”
某司機:“他燙傷了,回家養病了,一直沒上班。”
記者:“在家是嗎?”
某司機:“對。”
記者:“你能告訴我他家地址嗎?”
某司機:“那我真不知道。”
經過一番週折我們還是未能找到當時的司機,在此我們的隨行律師指出司機作為公司的一員他在開車等於是在履行他的職務,在進行經營活動,那麼在這個過程當中造成的傷害如果要做出賠償的話應當是法人單位來承擔來出這個費用。
律師提示:根據《民法通則》第43條的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在查找司機無果的情況下我們來到了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專線客運分公司,找到了負責此事的運營開發部經理,但這位負責人卻始終不願正面接受我們的採訪。
開發部經理:“你把機子關上好嗎?我這司機來講他有可能要説這樣的話,但從職業道德來講他不敢這麼做,因為作為一司機就這種情況會出現的東西應該能預料到的,作為何濤來講沒他事他主動要上去。”
高經理認為司機並沒有叫何濤去擰水箱蓋,是何濤自己主動去擰的,而公司的幾位負責人在事後基於對何濤的同情已經以私人的名義替何濤墊付了治療的前期費用。針對高經理的説法隨行律師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即使在司機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小男孩因為是在幫助司機時被燙傷的,是一種助人為樂的行為,而作為司機他並沒有明確告知何濤擰水箱蓋是存在危險的,因此造成的損失作為公司應當作出一定的補償。
律師提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7條的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收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面對記者和隨行律師的解釋高經理表示公司一定儘快解決此事,但我們還是為何濤的事情有些擔心,因為無論結果如何都只是一種補救。我們真誠的希望在幫助別人助人為樂的時候要安全至上,量力而行,另外也希望全社會都來維護助人為樂者的合法權益。通過這件事我們的隨行律師也頗有感觸,在日常的工作生活當中按照自己的規範各個行業都有自己的規範、行為準則,嚴格的尊章守紀這樣才能最大限度的減少風險,減少糾紛。
進一步來講,一旦這種意外發生的話雙方作為當事雙方的話應該持一種積極的解決問題的一個態度,回避不是辦法,雙方多一份理解、多一份相互的支持和幫助那麼糾紛的話就很容易解決。在我們的節目將要播出時何濤的母親給記者打來了電話,巴士公司已支付了5600元的醫療費,其它的損失賠償雙方正在協商中,我們也希望這件事情早日得到圓滿解決,同時也真誠的祝願何濤早日康復。
(編導 趙曉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