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的劉先生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僅裝修就花了4萬多元可是入住後沒多久就因下大雨漏水,使他的房屋受到嚴重損害,所有的房間除了廚房和衛生間,大房間、小房間、客廳包括餐廳全部都浸了水。事情發生後劉先生先是找到開發商,對方説樓已售出應由樓上的房主負責,而樓上房主卻認為自己買房後尚未裝修和入住就不應該承擔責任,面對自己的損失劉先生竟不知如何是好。
劉先生:“我要求不管是房地産商也好,六樓住戶也好,對我造成直接損失2萬塊錢要求得到賠償。
買房子始終是老百姓最為關注的事情之一,而這裡面的糾紛也是非常多的。據中消協統計,僅在2001年一年所産生的房屋糾紛就有2萬5千多件,投訴所涉及的內容質量方面的問題佔到了百分之六十到百分之七十,其次是廣告誤導、合同違約和計量誤差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據中消協投訴部的王主任介紹,這些糾紛主要是因開發商和業主之間的利益關係而引起的,往往協調起來也很棘手,但無論怎樣即使協調不了業主還可以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然而這次劉先生所遇到的事情就比較特殊,明明自己受到了損失卻不知道究竟該找誰。為了將此事弄清楚,記者和隨行律師首先找到了劉先生。
劉先生:“4月29號10點多鐘我們在看電視的時候,突然沙發這塊開始滴水。”
一見面,劉先生就迫不及待地訴説起自己的苦衷來。
劉先生:“因為六樓當時沒住人,門開不開,沒辦法清理。找到保安,找到物業管理,然後打電話找六樓,六樓住戶當時也聯絡不到,聯絡了大概一個小時。”
劉先生告訴我們,當時天下著大雨,水是從頂樓六層滲流下來的,而六層一直都沒有住人,房門也打不開,這樣以來劉先生只能眼睜睜看著水不斷流進屋裏。等六樓主人趕到時,自己屋裏已被淹得一塌糊塗。
劉先生:“當時屋裏的水,這個地板已經有這麼深了,這到處, 床、被單全部濕了。那時當時晚上黑了,沒辦法。”
據劉先生講,自己是去年剛買的新房今年做的裝修,原本想為自己新婚增添點喜慶氣氛,沒想到一場大雨將剛剛開始的喜慶沖刷得一乾二淨。
劉先生:“第二天我就找到開發商,當時房地産他説我這房子是賣完你的,當時由於是你沒人住特別是由於門的問題沒有開造成的損失。”
於是劉先生又找到了六樓的住戶,六樓住戶他當時就否決了。
劉先生:“他説我作為一個住戶來講我買了你的房子,我沒破壞你的結構我也一次沒住過,這個房子不應該找我,五樓出了事是由開發商承擔責任的。”
他六樓回答的很乾淨的,就這樣雙方推來推去誰也不願對此負責。那麼究竟是什麼原因造成漏水的呢?我們找來了六樓的住戶左先生。
左先生:“他這個房頂本身設計的時候,我這個靠門邊上的地漏矮一點,整個這個平面上將近有四十個平方的水,這水全部淌到這邊來。他這個情況門口本身就有這麼一點高,他這個地漏淌不掉就防水了,從我來講防水的原因就認為他這個地漏設計不能靠門口太近了。”
記者:“那您認為水能淌上去和他這個設計有關?”
左先生:“和設計有關係,我是這麼認為的。
記者:“那當時是不是這兒給堵上了?”
左先生:“這個口就是他堵了,也是他裝潢施工時候産生下的建築垃圾造成的,因為我沒上這兒住。”
按這位左先生的説法造成滲水的原因主要是因為開發商對地漏的設計不合理,再加上建設時留下的建築垃圾堵住了地漏而造成的,這樣似乎責任全在開發商身上。
左先生:“作為我來講我是受害者,因為你開發商沒有提供合格的商品房,對吧,我沒有使用不當。假如我裝潢了,我損失找誰呢?因為我不是製造垃圾人為把水堵了或者使用不當造成侵犯了五樓的相鄰權。”
看來對於這位左先生來説確實也挺冤的,那麼他這種説法是否合理呢?
隨行律師:“這個要經過有關機關進行鑒定。那麼就是説在設計的時候由於設計不合理違背《建築法》,那麼造成這個結果那當然這個情況就完全是開發商的責任了。如果這個排除了,這個建築完全符合我國的《建築法》,那麼使用人所有人在你使用過程中維護是否有不當的地方造成這個結果這樣就是業主的責任了。這一點,現在我認為還不能輕易地下結論就誰承擔這個責任,應該把這個原因查清。”
隨行律師認為,目前要確認責任歸誰關鍵是看開發商建房時留的地漏是否合理,是否是質量問題引起的漏水,為了弄清這一點我們找到了華威房地産開發公司,對方物管處的趙經理接待了我們。
趙經理:“原因是因為堵塞造成的。堵塞和房門打開這兩點作為物管來講,我們這事情我們也積極處理,而且我們城建市建委和物管科同志都過來了。”
據這位趙經理説事發後他們也將五樓和六樓叫到一起協商過此事,但六樓住戶堅持認為漏水是設計原因造成的,因此他們也請了相關部門鑒定,於是我們又來到了池州市城建委。
記者:“是不是因為陽臺設計不合理把水聚在哪兒了?”
城建委的同志:“漏水處的(設計)沒有問題,我們去看了。”
記者:“堵塞是什麼造成的?是建築垃圾還是其它一些雜物堵塞的?”
城建委的同志:“可能堵塞的。”
據城建委的人説,經過他們幾家部門的認定已證明不是因為房屋設計和質量引起的漏水,但開發商也表示過出於對自己業戶的同情願意對劉先生進行一定的補償,於是我們打通了在外地的開發公司王總經理的電話。
王總經理:“作為我們公司的話我願意給一定的補助,但是你叫我賠償的話那我就不一樣。作為各個部門檢查以後我的房子沒有問題呀,我們對於這個住戶的損失我們表示同情,我們願意給予一定的補助。”
這樣看來開發商還有誠意協調好自己業戶間的關係的,於是我們便將劉先生與六樓的左先生請來一塊協商,然而左先生還是對自己應承擔責任不太理解。
左先生:“作為我來講我是無過錯的。”
記者:“為什麼沒過錯?”
左先生:“因為我的房子我沒有使用它,就不存在使用不當的過錯。”
對於左先生提出的這一點,隨行律師解釋説:“六樓業主這個觀點呢就是説我房子買了,確實也交給我了,但是我一天也沒有住,我沒有過錯呀,為什麼讓我承擔責任呢?那麼作為心情我可以理解。但我現在告訴您,您要承擔責任在哪,就是説這房子交付給你你就負有管理、修繕這個義務,你住與沒住使用權都是你的,你疏于管理,疏于修繕,那麼出現問題你也要承擔賠償的責任。”
律師提示:根據《民法通則》規定:不動産相鄰各方應處理好排水、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對方造成損失或防礙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防礙,賠償損失。
經過律師的一番解釋,這位六樓業主還是接受了律師的觀點,但對於損失他還是有點疑義。
左先生:“作為我,調解額度太大了。”
最後這位左先生還是希望評估公司先對劉先生的損失評估一下,然後自己承擔開發商補償後的那部分損失。看來我們暫時還等不到這件事的圓滿結果,但劉先生終於知道損失該找誰要了,這也讓我們稍感寬慰。
然而回想一下,這件事不但給劉先生造成了極大的損害,而且樓上左先生也實在是挺冤枉的。所以為避免類似的糾紛我們的律師建議您,作為消費者當他買房的時候也就是説這房産權拿到你的手使用權交給你以後,那麼至於你住還是不住你都要承擔管理、修繕和維護這樣的責任。那麼就是説由於你疏于管理、修繕和維護造成他人損害的,那麼也要承擔賠償責任。
隨行律師建議那些買了房還沒有入住的業戶要特別注意,對自己屋內的水、電、煤氣、窗戶等可能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設施進行隨時的檢查與維修,以避免給他人造成損害同時也減少自己的麻煩。
(編導 霍亞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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