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在南京的楊小姐是某化工的職工,去年7月在為單位取鑰匙的路途中被一輛急速行駛的自行車撞倒,造成左髕骨粉碎性骨折。
楊小姐:“我出了這個事是為了工作,為了單位才造成這樣的,我認為單位不應該扣我的錢並且應該給我報工傷。”
俗話説天有不測風雲,我國的職工工傷保險制度正是為了保障勞動者在受到傷害後得到醫療救助和經濟補償,盡可能地使傷害降低到最低限度,然而工傷職工得不到相應待遇的事卻時有發生,那麼大家對於工傷又了解多少呢?
在我們的採訪中大多數的人對享受工傷待遇的情況不了解,關於工傷的上報程序有關法律規定:企業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企業不簽字的工傷職工或親屬可以直接報送申請。道理看起來很簡單,那麼南京楊小姐的情況到底是怎麼回事呢?一説起這次事故的事兒楊小姐至今還心有餘悸。
楊小姐:“去年7月6號的時候本來是叫我休息的,然後因為另一個同事有事叫我去替她上一天班我就到單位。到單位之後沒有工具櫥鑰匙就沒有工具做樣,也碰巧有一個朋友她有一個更衣櫥的鑰匙在我這兒,更衣櫥(裏有鑰匙)可以把工具櫥打開來。”
楊小姐介紹説她所在的單位是金陵石化有限責任公司化工二廠,楊小姐在質檢中心四車間工作,平時班上都是兩個人,出事那天由於崗位上只有楊小姐一人替班而單位又沒有給她配工具櫥,於是領導便同意她去拿那把鑰匙,拿了鑰匙之後在趕往單位的路上被一個小孩超車撞了一下。
楊小姐:“然後當時就爬不起來了, 進醫院鑒定診斷髕骨粉碎性骨折。”
楊小姐説當時疼痛鑽心,她幾乎要昏過去了,被聞訊趕來的家人送到醫院後診斷為左髕骨粉碎性骨折。
楊小姐:“很傷心,有點接受不了這個事實。因為原先我身體是健健康康的,四肢很好,走路沒有什麼(毛病)。”
楊小姐説她沒有想到這不幸也只是剛開了個頭。雖事故責任完全不在自己,但由於肇事者是個15歲的學生,父母雙方又都下崗,家境困難,於是在楊小姐治療一半中便不再承擔醫療費用了。本已是雪上加霜了,可這時楊小姐的單位又通知從第四個月起要扣除她的工資,這更令楊小姐感到心痛了。
楊小姐:“我出了這個事是為了工作,為了單位才造成這樣的。我希望我們單位能夠給我報工傷,對我來講也是我自己想為我自己爭取的權力吧。”
楊小姐認為她是因為工作才弄成今天這個樣子,而且又被鑒定為十級傷殘,單位應該給她按工傷對待,可是單位至今也沒有答覆。
記者:“劉律師,我想問一下像她這種情況應該算不算工傷?”
劉律師:“這種情況應當認定為工傷。因為楊彥清是在工作時間之內經過工廠現場負責人的同意回家取工作上必須的鑰匙的途中遭遇到道路交通事故而受傷的。”
隨行律師進一步解釋説,如果楊小姐所説的情況屬實,那麼法律上説企業是應當及時為楊小姐申報工傷待遇的。
律師提示:根據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職工從事單位日常生産、工作或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而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那麼楊小姐所在的單位金陵石化有限責任公司化工二廠是什麼原因一直沒有申報楊小姐的工傷待遇呢?
化工二廠負責人:“交通事故的處理算工傷必須有幾個先決的條件,第一個在交通事故的機動車輛的,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責任。那麼她這個事情的處理,她是自行車非機動車輛不是機動車輛,這是先決條件。”
原來企業認為由於楊小姐遇到的交通事故是非機動車輛造成的而不能認定為工傷,對此隨行律師認為企業所依據的法律條款與楊小姐的情況並不相符。
隨行律師:“你講的這個情況是什麼情況呢?你看勞動部的《企業職工工傷管理試行辦法》第8條的第9項,它規定這種條件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但是現在楊彥清這種情況實際上跟這個是對不上號的,她並不是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也不是在這個必經路線上發生的交通事故,跟這上面是套不上的。”
聽了隨行律師的話這位負責同志又講出了不申報工傷的第二條理由:“她應該上班來該帶的東西都應該帶,沒帶,她本身就有過錯。”
這位王副書記認為是由於楊小姐自己工作失誤忘帶鑰匙而造成的傷殘,所以不能按工傷對待。
隨行律師認為這個理由不能成立。隨行律師説:“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因職工蓄意違章而致殘的才不能認定為工傷,而楊小姐顯然不是這種情況如果你作為職工作為勞動者在上班的過程中該盡的職責沒盡到,該帶的鑰匙沒有帶,那麼你可以根據有關規章制度來進行處理,這跟工傷是兩回事情。”
聽了隨行律師的話,廠方不置可否。可是這位負責人又説出了另一個原因,他們認為楊小姐傷殘應由交通肇事者承擔責任,對此隨行律師認為在肇事者沒有能力承擔事故責任的,企業應按工傷處理。
隨行律師:“按照勞動部的有關法律規定,首先應該由肇事者賠償這個損失,但是它同時又規定如果肇事者逃逸就是逃掉了,或者因為其它原因他不能承擔這個責任的情況下,那麼作為企業應該首先按照工傷待遇來進行處理。”
律師提示:根據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由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由於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傷害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企業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該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隨行律師又指出作為企業有義務在工傷事故發生十五日內為傷殘職工申報工傷,同時隨行律師告訴廠方扣除楊小姐治療期間的工資也不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最後這位負責同志終於同意向上級申報工傷,表示一週時間可以完成這些工作。
看來楊小姐要獲得工傷待遇的事就要圓滿解決了,可是在我們即將要離開南京的時候不知什麼原因廠方卻又改變了他們説還要堅持原來的意見不為楊小姐向上級申報工傷,隨行律師告訴楊小姐及家人可以就此爭議向勞動部門提出仲裁。同時我們的隨行律師還提醒其他勞動者:如果你向企業提出這個要求所在的單位不答應這個要求,比如説不給你遞交工傷報告不進行工傷認定這個手續,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在企業明確地拒絕了你的要求之日起的兩個月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這個要特別注意是兩個月就是60天,這個60天我們法律上叫仲裁申請時效,過了這個時效勞動仲裁爭議委員會就不會受理你這個仲裁申請。
隨行律師還説,當發生問題的時候勞動者要注意收集保留與事實有關的證據材料,比如證言、證詞等,以便於糾紛的解決。
(編導 韋月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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