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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損失該誰擔》


  家住河北石家莊市的王先生反映,很早他就癡迷于收藏古舊書,幾十年來已經達到了一定數量。然而在一次整理歸類收藏品時王先生將其放在了自家的地下室,正好趕上了一場陣雨大量的雨水滲進了地下室,如今收藏品遭雨水浸泡已完全失去了收藏價值,既惋惜又氣憤的王先生認為自己的損失責任應該由小區的物業公司承擔,哪曾想卻遭到物業負責人的蠻橫拒絕。

  王先生:“第一個它給我們的生活造成的不方便,給我們要做一個公開道歉。第二他給我們的書做一下賠償,我也不敢多説,我説你賠償兩萬。

  買了商品房搬進小區的人通常被稱為業主,為了維護小區的環境義務管理好小區的公共設施並且提供給業主各項配套服務,小區還需要一個管家也就是物業管理公司,然而由於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之間責權利目前並沒有專門的法規界定往往責任認定不清致使糾紛不斷,甚至在上海竟出現一家物業管理公司對自己的業主大打出手的野蠻管理事件。

  從各地消費者協會普遍反映的情況來看,由於物業公司和消費者之間的發生的爭議從數量上來看已呈逐年遞增的趨勢。

  據中國消費者協會對所接待的投訴進行的分析發現,目前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糾紛主要集中在四個方面:一、物業公司只收費不服務。二、物業公司亂收費。三、物業公司對業主實行野蠻管理。四、物業公司收費高。

  從糾紛所涉及的幾個方面我們不難看出物業公司強勢地位是廣大業主遭受不公平待遇的主要原因,對此河北石家莊的王先生在電話中也特意提到了這一點,物業公司之所以對他的損失不理不睬、態度蠻橫,完全是因為物業公司與小區的開發商是一家的,面對雙重壓力王先生只得向欄目請求幫助。

  那麼王先生的損失物業公司到底有沒有責任呢?記者和和隨行律師立即趕赴石家莊了解情況。到了王先生的家裏還沒落座,王先生便急不可耐地將被雨水浸泡過的收藏品一一向記者作了介紹。

  王先生:“現在主要分兩部分:一部分是新出的書,像這樣的書還有一些畫冊都是新出的書;還有一部分是線裝書和民國版的書。我主要喜歡收藏民國版的書,而且我在收藏民國版的書也有一些好書,這裡頭泡的有其中的一部分,像袁世凱主編的《步兵》教程,還有毛澤東的《政敵》左順生編的,這些都很有影響的,現在變成這樣了,就是説這個比較珍貴。”

  記者:“珍貴在哪兒呢?”

  王先生:“咱們中國的兵器、兵學史軍事教育是從日本來的,這書能充分證明受日本的影響。”

  記者:“那這個泡了以後這還有什麼保存價值呢?”

  王先生:“你就沒法翻了,揭都揭不開,.你看都粘住了。”

  他説自己的損失折合人民幣達五萬元,而如此貴重的書為何會被雨水泡了呢?王先生告訴記者他是兩年前搬進這個小區的,由於自己的書籍較多,當時進行系統歸類並將部分收藏品臨時放在了自家地下室,等全部整理完再將地下室的一部分搬到樓上統一存放。但不巧的是剛放地下室沒幾天就碰上陣雨天氣,日期為2000年5月底,也就是在那幾天大量的雨水滲進地下室有近十分之一的收藏品被損害。

  在與王先生的接觸中我們強烈地感受到王先生是一個鐵桿收藏迷,也許是自己生命的摯愛被損害後所留下的後遺症,喋喋不休中充滿了焦急和無奈。

  而此時冷靜的隨行律師卻鄭重地向王先生告知:“自己的民事權利受侵害侵權日期不容忽視。如果想通過法院以訴訟方式來解決這個問題的話,您必須在發生侵權也就是當天5月27號,從知道自己合法權益被侵害之日起兩年之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您兩年以後再提起訴訟的話那您的勝訴權將不受到法律的保護,也就是説您有權利去起訴但是您沒有勝訴權。

  律師提示:根據《民法通則》第135條及相關司法解釋: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期間為兩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由此看來還有幾天的時間訴訟時效期就要過了,換句話説超過訴訟時效期限王先生再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自己的民事權利法院往往會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這就意味著王先生如果通過司法程序討回自己的損失的可能就沒有了,那麼為何快兩年了王先生仍然不主張自己的權利呢?對於這一點他告訴記者,損失發生後他曾仔細對滲水的位置進行過檢查,發現地下室外部在施工時就沒有實施防水處理,而後找到物業公司,物業公司只是對滲水處進行了簡單的維修,當提及損失責任再找物業公司卻遭到拒絕。

  王先生:“就是2000年5月27號以後他説你找開發商,找開發商開發商説你找物業。誰也不負責任,現在我也不知道是找誰。”

  王先生説當時物業公司並未否認地下室防水質量存在問題,進行了緊急搶修之後還開據了這張維修單。對此隨行律師認為地下室是否經過防水處理需要房屋專門鑒定機構定論,但從河北省神興物業公司維修工的單向記錄地下室漏水(從外面滲)這已經反映出地下室防水設施存在質量問題,因此損失責任應該這樣劃分。

  記者:“首先開發商負什麼責任呢?”

  隨行律師:“他負一個驗收不仔細的責任。”

  隨行律師説:“第二個如果施工單位沒有按照防水設計施工或者施工達不到要求,也該承擔責任。第三個如果設計單位沒有進行防水設計,同樣承擔責任。第四個就是物業公司由於沒有盡到巡視、維修、管理的義務,承擔責任也是在所難免的。最後一位該負責任的就是您自己,作為您圖書的所有者保管者和房屋的使用者來説您是有一小部分過錯的,地下室本身就是一個陰冷潮濕的環境,書籍如果是保存或者是存放的話也是確實不太應該放在地下室保存。”

  律師提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産侵害他人財産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對於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責任單位是否願意承擔王先生的損失呢?記者和隨行律師首先找到了華興小區的物業管理者並見到了管理站的站長張鳳軍。

  張鳳軍:“施工過程當中進行過防水處理。”

  記者:“那為什麼還要滲漏呢?”

  張鳳軍:“咱們這個防水這個東西當時的情況我也不太清楚,我沒在,這個我不太好説這個。”

  看得出華興小區物業管理站並不情願承擔責任,於是記者和隨行律師第二天又找到了該管理站上級單位河北神興物業公司的總經理,但這位負責人卻不願正式接受採訪,私下裏向記者表示一定會給王先生一個滿意的結果。

  總經理:“這個事呢你看就讓他(王先生)找我就行了,我來幫助他解決,行吧?我全權幫他來解決這個事。”

  聽了這位負責人的話滿以為事情會妥善解決,然而在節目播出前記者又得知物業公司對損失仍然置之不理,於是隨行律師立即用電話告知王先生趁著訴訟時效期未過應立即向法院起訴。同時隨行律師也提醒廣大業主,《物業管理條例》國家正在抓緊論證和修改當中,有望在今年下半年下發,屆時我們業主的權利一定會得到公正及時有效的保護。

  (編導 董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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