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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照被扣誰之過》


  南京的胡先生今年2月份從長安汽車集團南京銷售公司購買了一輛小麵包車,沒想到剛買的新車在開往車管所準備辦理正式牌照的路上就被交警攔下,司機的駕照被吊扣了兩個月。原來車上所挂的臨時牌照是過期的,由於這塊臨時牌照是由銷售公司給提供的,並且當初買車時公司承諾為胡先生代上牌照並收取了上牌所需費用,所以胡先生就要求銷售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可銷售公司以車已賣出為由拒絕賠償。

  胡先生:“長安公司必須承認錯誤賠禮道歉,並且賠償我們因駕照被扣造成的經濟損失!”

  眾所周知,新車買到手之後只有挂上行車牌照才能上路行駛,記者從南京市車管所了解到,如今80%以上的車主都是在買車的同時委託汽車銷售公司辦理行車牌照,為什麼他們自己不去辦理呢?記者在南京市汽車交易市場隨機採訪了幾位正在買車的顧客,了解到顧客對汽車銷售公司都比較信任,同時自己也是為了省事。也許胡先生當初就是出於這種考慮才決定委託汽車銷售公司辦理行車牌照,那又為何與銷售公司鬧起了糾紛呢?記者和隨行律師一起來到他家了解情況。

  胡先生告訴我們他有一個侄子,今年春節過後從外地來南京打工,由於沒有找到合適的工作胡先生就打算買輛麵包車讓他跑營運,於是就找到長安集團南京銷售公司。公司承諾可以為他代上牌照和代辦保險,胡先生就分別於2月22號和2月25號兩次向銷售公司付清了車款、保險及上牌所需全部費用三萬零六百元錢。款交齊後,公司的業務員就帶他一起去車庫提車,提車的時候他們工作人員拿着這個臨時牌照就上車了。然而事不湊巧,由於那天下着大雨車管所的機動車檢測線不能照常檢測,所以當天也就沒有能夠給車上牌,胡先生只好把車先開回家。到了2月27號這天胡先生和他的侄子一起開車打算先到銷售公司帶上業務員一同去車管所辦理行車牌照,不料車還沒開到銷售公司就被交警攔下。

  胡先生:“交警要查這個牌照,查完這個牌照以後交警説你這個牌照過期了,我們感到非常奇怪。我説怎麼會過期呢,前天才上的臨時牌照怎麼會過期呢?然後交警説你看這個背面,你不僅過期而且還塗改。弄得我們當時沒辦法説,怎麼説也説不清楚。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糊裏糊塗地被交警處罰了,(我侄子的)駕照被吊扣了兩個月。”

  駕照被吊扣了兩個月,在這兩個月期間胡先生的侄子就不能開車跑營運,也就沒法領到工資。為此胡先生就去找銷售公司討個説法。

  胡先生:“我們就找到銷售公司,結果銷售公司不理,他們説車子已經賣給你了,那麼就是你自己負責。”

  真的該由胡先生自己負責嗎?聽完胡先生的反映,隨行律師對此提出了相反的看法。

  隨行律師:“根據胡先生剛才所反映的情況,他已經向汽車公司支付了購車款、保險以及上牌的全部費用,這樣他們之間就形成了一種汽車買賣的合同關係,汽車銷售公司就應該按照他自己的承諾和書面約定必須要給胡先生辦理好行車牌照。現在由於汽車銷售公司提供的臨時牌照是過期的,導致胡先生的侄子駕駛執照被吊扣兩個月,由此造成的相關損失理應由這個公司來承擔。

  律師提示:

  根據《合同法》第60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産損失,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以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民事責任。

  為了給自己討回一個説法,胡先生幾次找到銷售公司但是都沒有結果。氣憤之餘他投訴到南京市消費者協會,消協想對此進行調解卻遭到了銷售公司的拒絕。南京日報記者殷學兵得到這條新聞線索後來到銷售公司採訪,而公司一位姓彭的先生接受採訪時卻説公司當初其實知道這塊臨時牌照是過期的,但是 給胡先生的新車挂上這個臨時牌照是胡先生自己的強烈要求,對於銷售公司的這種解釋胡先生聽後猶如火上澆油。

  胡先生:“這簡直是胡説八道,無稽之談。我們根本不了解這件事,我怎麼可能要他這個過期的牌照呢?我要這個過期牌照我不是自找麻煩嗎?”

  為了探明事實的真相,記者和隨行律師一起來到銷售公司了解情況。當記者説明來意後,銷售公司對收取胡先生支付的車款、保險及上牌等費用這一事實表示承認,當記者問到這個過期的臨時牌照是不是由銷售公司提供給胡先生的時候,公司劉經理的回答似乎顯得很無奈。

  劉經理:“沒有必要提供給他臨時牌照,對吧。他用戶主動找我要,你説我給不給他呢?”

  劉經理認為這塊臨時牌照是胡先生要求挂上的,所以由此導致的交通處罰就該由他自己來承擔。

  隨行律師分析認為,即使是胡先生自己要求挂上的,銷售公司明知道這塊臨時牌照是過期的還要提供給胡先生,那麼銷售公司也還是有一定的過錯。如果銷售公司認為這塊臨時牌照是胡先生自己要求挂上的,口説無憑,銷售公司必須舉出相關的證據,胡先生他有責任和義務對自己的説法和主張提供證據。那麼長安汽車銷售公司他同樣對自己的説法和主張也有義務提供證據。

  劉經理對此也不能舉出相關的證據,但仍然一口咬定臨時牌照是胡先生自己要求挂上的,而事實真相究竟又是怎樣的呢?記者只好打電話叫來了胡先生,對於劉經理的説法胡先生聽後十分生氣。

  胡先生:“劉經理,我們實事求是講剛才講的幾件事根本不是那麼回事。首先關於牌照問題當時就是這位接待我的,當時牌照不是他給的,是你們另外一個工作人員提車時拿的牌照,提了車以後他把這個牌照放到我們車上去的。”

  胡先生的這番話讓劉經理和當初經手此事的業務員都無言以對,再也沒有進行反駁,於是胡先生就當場向他們提出了賠償的要求。

  胡先生:“我請的這個駕駛員是農村的,人家就靠開車這個技術來拿工資,所以兩個月的工資駕照被吊扣後兩個月的工資都沒有了。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要求銷售公司來賠償損失。”

  不知是出於哪方面的顧慮,針對胡先生提出的賠償要求劉經理遲遲沒有表態,隨行律師告訴劉經理胡先生提出的這個賠償要求並不過分,完全符合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同當事人如果不完全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或者是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的約定,那麼應該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那麼這個經濟損失也就是預期的收入。那麼胡先生他的侄兒駕照被吊扣兩個月的時間,他兩個月的時間不能夠從事正常的駕駛和營運,在這兩個月裏他侄兒所遭受到的工資和其它損失應該在賠償範圍之內。

  律師提示:

  根據《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該預見到可能造成的損失。

  聽完隨行律師的法律分析,劉經理的態度終於有所改變。在隨行律師的調解下雙方同意按照當地汽車駕駛員每月800元的工資標準由銷售公司賠償給胡先生1600元錢。作為他侄子駕照被吊扣兩個月的經濟損失,胡先生對此表示滿意。從劉經理手中接過錢後在調解書上簽了字這起糾紛最終是化解了。現如今汽車消費已逐步成為都市消費的一大熱點,而汽車經銷商與消費者約定的配套服務項目也是種類繁多,為此隨行律師想提醒電視機前將要買車的觀眾朋友一定要注意在汽車買賣的過程當中經營者和消費者應該簽訂書面的汽車買賣合同。在簽訂汽車買賣合同時,消費者不僅要把與汽車經銷商約定的配套服務項目加以明確,而且還要將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後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寫進合同。這樣如果今後發生類似的爭議和糾紛就能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利益。

  (編導 吳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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