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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線致人死亡 責任誰負》


  廣西的蔡維全蔡維森兩兄弟是翻鬥車司機,一天當他們檢修車輛時,抬高的車鬥碰到空中的高壓線,弟弟蔡維森當場身亡。事情發生之後,死者的親屬給我們打來電話説,由於出事地點的高壓線不符合我國電力部門所規定的行業標準,所以他們認為電業公司應對此事承擔責任。

  電給我們生活帶來的方便無處不在,晚上我們要用電燈,要看電視,上班的時候我們要坐電車,要乘電梯,現在的人們已經無法想像沒有電的日子。但是電在給我們帶來便捷的同時也給人們帶來了不少傷害。多年來電擊致殘甚至致死的案例時有發生,究其原因不是電業部門沒有做好防護措施,就是由於人們防電的意識淡薄並且不具備基本的用電常識。前幾天我們就高壓線距離地面的高度應該是多少這個問題在街頭做了一次調查,但是出乎意料的是沒有一個人回答對了這個問題。這更讓我們感受到了製作這期節目的必要性,那麼高壓線的對地距離究竟應該是多少?當時出事時又是怎麼樣一個具體情況呢?

  在約好見面的地方,我們見到了死者的家屬這位就是死者的哥哥蔡維全。他和弟弟從去年開始便駕駛著自己的翻鬥車為田林縣高龍鄉金礦從事運送礦石的工作,去年11月16日中午由於翻鬥車的鬥有些問題他們便利用午休的時間進行檢修。

  蔡維全:“他説檢好了你試一下,我就把車打著火,把這個鬥舉起來,舉起來之後我小弟他説那個輪胎著火了。”

  聽到弟弟的喊聲,哥哥急忙跳下車,這時發現弟弟蔡維森已經倒在地上不醒人事了。

  蔡維全:“旁邊的人她説碰到高壓線啦,出火啦,那我就搶救小弟,我幫他人工呼吸,我就吹氣,吹氣的時候噴那個氣出來,就個濃濃的燒焦的味道。”

  死者的哥哥告訴我們,有一位工友當時目睹了事情發生的全部過程。於是我們專程趕了20公里的山路,在蔡維森生前所在的金礦找到了她。

  在出事現場我們了解到,觸電之後當地高龍鄉衛生院的一位大夫曾趕來對蔡維森進行搶救,那麼這位大夫對蔡維森的死亡原因又是怎麼看的呢?

  記者:“當時經過你診斷你覺得他是怎麼致死的呢?”

  大夫:“當時呀,當時他是挨觸電啦。”

  事故發生兩天后,悲痛欲絕的家人從老家趕來處理後事,就在這時他們發現導致蔡維森觸電身亡的高壓線距地面的距離只有4.1米。在出事地點我們也親自對這三根高壓線的高度進行了丈量,其中距離地面最高的一根是4.1米,最低的只有3.8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電力部有一個標準就是《架空配電線路設計技術規程》,它規定在非居民區高壓線應該距地面最小的距離是5.5米,那麼剛才介紹的出事地點高壓線距地面的距離只有4.1米,遠遠地小于這個標準,在這方面電業公司是有過錯的。電業公司作為電力設備的産權所有人它應該對這個事故的發生承擔相應的責任。

  律師提示:

  我國《架空配電線路設計技術規程》中規定:在非居民區架設的高壓線對地距離必須大於或者等於5.5米,對於非居民區高壓線的高度最少不得低於5.5米的行業標準。

  電業部門應該是非常清楚的,而且在現場我們發現車鬥升到最高時距離地面的距離還不到4.6米,這也就是説如果這幾根高壓線當時達到了國家規定的5.5米的標準就絕對不會有這個悲劇的發生。這樣看來電業公司的責任似乎顯而易見,但是當死者的哥哥蔡維全找到電業公司之後卻得到了這樣的回答。

  蔡維全:“那個科長説那個也不關我的事,他説你們違章停在那裏,電死白電死。”

  蔡維全説,電業公司的人認為他們兩兄弟違反了電力部門不準在高壓線下方作業的規定,所以電力公司不應對此事承擔責任。

  在出事地點我們看到了一個高壓帶電禁止停車的警示牌,金礦的工人告訴我們這個警示牌是在蔡維森出事後電業公司才立在那兒的。

  隨行律師説,這説明在事故發生之前電業公司並沒有盡到告知義務,而且高壓線的高度不夠是導致這起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所以電業公司肯定是有責任的。那麼田林縣電業公司對這件事又是怎麼看的呢?

  電業公司:“可能碰到高壓線了吧。當時他弟弟在旁邊就發現那個輪胎著火了,著火後好像是他的弟弟用那個水,當時下雨過了沒多久這樣(用)水洼裏面的水去潑那個輪胎。”

  電業公司認為正是由於蔡維森在情急之下用手潑水救火才導致觸電身亡的。對此隨行律師解釋道,即使事情真如主任所説電業公司也不能因此推脫責任,因為造成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還是高壓線的高度沒有達到電力部門的行業標準。

  採訪中我們發現電力公司好像認為自己在這件事情上也很冤枉,這位主任説出事的那條一萬伏的高壓線是經過國家有關部門驗收過的。而且架設時它的對地高度是7米,但是我們反復測量後的結果卻只有4.1米。那麼這究竟是怎麼回事呢?

  主任:“那線路經過一個山洼裏面一個山凹裏面(從山凹上面)架過去,那旁邊後面有一個金礦,為了開設一個路,以後把我們線路下面的那個凹填土,填高了將近4米。”

  這位主任説,當金礦把這個山凹墊高之後他們也曾多次要求金礦把土挖掉,但金礦卻一直對他們的話置之不理。

  記者:“周律師,剛才曾主任提到説當時呢,我們在架這個高壓線的時候呢距地面的距離是7米多,那麼是遠遠超過5.5米的。那是因為這個金礦後來把土墊高才導致這個距離縮短的,那麼是不是因為金礦墊高這個土,這個電業公司就沒有責任了呢?”

  周律師:“不能這麼説。因為你作為電力設施的産權人,你首先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任,必須保證在運行過程中符合國家的標準。我國《民法通則》第123條明確規定因為從事高壓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對他人産生損害的就應該負民事責任。

  律師提示: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由於電力設施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電力設施産權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隨行律師説,作為電力設施的産權人,電業公司對自己的供電設施有看管維護的義務,發現黃金公司把山凹墊高對方又對他們的勸告置之不理時,電力公司應該通過行政或法律的手段加以制止,而不應該聽之任之。現在,電業公司應該先對死者家屬進行民事賠償,然後再去追究黃金公司的責任。

  聽完隨行律師的解釋之後,一開始還認為蔡維森的死是因為潑水救火才觸電的辦公室主任現在又對他的死因提出了疑議。

  主任:“到底是不是電死,都還不懂。那咱們認為他是怎麼死的呢?我們就不懂因為他的死因到現在還沒有拿出一個真正的依據出來,有關部門證明的依據出來。”

  這位主任説,雖然出事時高龍鄉衛生院的醫生曾到現場搶救,但是蔡維森死後他的家人並沒有請有關的司法部門進行屍檢,他們認為屍檢報告對蔡維森的死因更有説服力。同時他們表示還是希望通過法院來解決此事。前不久蔡維森的家人一紙訴狀將電業公司告上法庭,現在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當中,對於高龍鄉醫生的診斷能不能夠採信,相信法院最終會有一個公正的説法。不過還要提醒家屬,家人萬一發生觸電事故後注意蒐集保存證據的同時,我們認為更應該提醒一下電業部門的工作人員一定要有高度的工作責任心,因為由於你的一次疏忽很可能會給別人帶來終生的遺憾,甚至會奪去一個人的生命。

  高壓作業它是對周圍環境具有高度危險的,所以不僅要求它設計、施工運行遵守國家的有關標準或者電力行業的標準,更重要的是作為高壓線路産權人應該採取切實的措施維護和管理好高壓線路,一旦發現高壓線路出現了可能危害他人的情況就應該立即採取措施,把這種危害消除掉。

  (編導 徐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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