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觀眾劉佩原來是廣東省清遠市人民醫院的一名護士,1999年底劉佩自動離職離開了工作六年的醫院到深圳去工作,然而清遠市人民醫院卻扣住她的人事檔案不放。本欄目在2000年末曾經報道過此事,近日我們再次接到劉佩的來信,反映清遠市人民醫院仍然扣留著她的人事檔案。劉佩説由於人事檔案無法調出給她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一系列的不便。劉佩認為醫院這樣長時間的扣留她的人事檔案侵犯了她的權益。
劉佩原來工作的清遠市人民醫院在我國屬於事業單位,劉佩和她的許多同事同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以及企業單位的部分管理和技術人員一樣,他們的檔案由組織和人事部門管理,他們也就是人們所説的“國家幹部”。近年來隨著我國用人機制的變化,幹部的流動也在不斷的增加,同時為了適應幹部流動之後的人事檔案管理工作,我國在縣一級以上人民政府還建立了人才流動服務中心,專門用於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管理,由此可見國家對幹部人事檔案工作的重視。
然而在百姓眼中人們對待人事檔案的重視程度又是如何?記者通過街頭的隨機採訪發現大部分人對待人事檔案持有的都是不明白或是無所謂的態度。事實上在許多時候人事檔案在人們的工作和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容忽視的。特別是幹部的人事調動或是用人單位在錄用工作人員時,有時人事檔案就像是一塊敲門磚直接影響著工作調動或錄用的大門是否暢通。
一年多以前,本欄目曾經報道過廣東觀眾劉佩就是因為清遠市人民醫院扣留她的人事檔案而導致她無法被新工作單位正式錄用的事情。在前一次報道結束時,清遠市人民醫院曾表示他們一定會妥善處理劉佩的人事檔案問題,然而不久前我們再一次接到了劉佩的來信,反映清遠市人民醫院仍然扣留著她的人事檔案,於是記者和隨行律師又一次來到了廣東省清遠市。
事隔一年半之後,在同樣的地方我們再一次見到了劉佩。
劉佩:“上一次採訪過後,我們主要是找(清遠市)人事局和人才流動中心方面找他們來解決這件事情。我向人才流動中心遞交了移交人事檔案的申請。”
採訪中劉佩告訴我們,當時清遠市人才流動服務中心在她遞交的檔案移交申請上簽了字,表示如果醫院同意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願意接收劉佩的檔案。
劉佩:“向醫院呢我們也提出了書面申請,但是醫院就是拒絕接收我的這個申請,所以我只好再到人才流動中心。人才流動中心然後也沒有一個結果,他們就讓我找他們(人事局)的張局長,張局長我也找了,張局長當時的意見是讓我們協商,他是我們跟人民醫院已經反復協商了兩年多,近三年了,到現在是一點結果都沒有。”
劉佩説,清遠市人民醫院扣留自己人事檔案已達兩年之久,而清遠市人才流動服務中心對此也不聞不問,醫院和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都違反了相關的規定,我認為他們已經侵犯了我的權利。所以我要求他們把我的人事檔案移交人事部門管理。
記者:“上官律師,劉小姐談到的這個問題以及她的這個要求是不是合法、合理的呢?”
上官律師:“剛才劉小姐所反映的這個問題是一個人事檔案的管理問題,那麼我們國家對於人事檔案管理專門有一個條例規定:幹部如果是辭職、退職或者是自動辭職、自動離職以及被單位解聘、解雇(之後),如果這個幹部還沒有就業的話,那麼她的人事檔案應該由原來的單位進行保管。如果另行就業的他的人事檔案應該移送到有關的單位和組織。(如果)這個單位和組織不具備接管檔案的條件,那麼他的人事檔案應該轉到用人部門(所在地)的人才流動服務中心。
律師提示:
《幹部檔案工作條例》第15條:幹部辭職、退職、自動離職、被辭退(解聘)後未就業的,其檔案仍由原單位保管。另就業的,其檔案轉至有關的組織、人事部門保管。不具備保管條件的轉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流動服務中心保管。
隨後 記者和隨行律師一同來到了清遠市人民醫院,希望能夠進一步了解醫院為何扣留劉佩的人事檔案遲遲不放的原因。然而不知出於何種顧慮,醫院的領導們對於我們的到來都表現得十分敏感,而這位曾經在上一次的報道中就接受過我們採訪的人事科長則更是顯得情緒反常。
人事科長:“現在關於這個事情你們不要糾纏了。我們已經通過正常的途徑,這個問題我們已經互相都已經那麼什麼啦。”
顯然事隔一年半之後,我們的再次到來出乎了這位周科長的意料,而對於這樣一位缺乏理智的人事科長再做什麼政策法規上的解釋似乎更是顯得多餘。
此時,坐在一旁的醫院主管人事工作的黨委副書記黃永紅表明了醫院之所以這樣做的理由。
黨委副書記黃永紅:“我們按照上面的辦。”
採訪中黃副書記認為,人才流動服務中心的職能就是保管國家流動人員的檔案,而一直以來國家相關文件在關於流動人員的劃分中始終沒有明確將自動離職人員包含其中。像劉佩這類人員的人事檔案是不是一定要移交給人才流動服務中心並沒有依據,因此清遠市人民醫院就可以一直保管劉佩的人事檔案。
離開清遠市人民醫院,記者和隨行律師一同來到了清遠市人事局,主管人才流動工作的李副局長接受了我們的採訪。
李副局長:“自動辭職人員做為流動人員這個規定,還是我們廣東省人事廳去年10月份下來的(文件),明確把這個自動辭職人員歸納到這個流動人員這方面。”
李副局長説,根據廣東省人事廳的文件,早在2001年的6月和10月清遠市人事局分別兩次向清遠市的各單位下發了關於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移交的通知,通知中白紙黑字地將自動離職人員劃歸到流動人員之列,並要求各單位在2001年年底之前將所有的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移交給市人才流動服務中心。
然而人事局的文件對於清遠市人民醫院似乎只是一紙空文。採訪中李副局長對此也顯得很無奈,然而我們的隨行律師卻認為劉佩的檔案沒有能夠移交到人才流動服務中心,人才流動服務中心也負有一定的責任。
隨行律師:“既然咱們人才流動中心同意接管劉佩同志的人事檔案,那麼人才流動中心應該向劉佩同志的原用人單位發出商調函。人才流動中心如果沒有依法或者依照他自己的職責向清遠市人民醫院發出商調函的話,那麼就違反了他應該負有的法定職責。”
隨行律師進一步解釋説,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於市人事局這類行政機關如果不能按照法規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的,公民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造成了其它損失的行政機關還應負有責任。
律師提示: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司法解釋:公民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 60日之內不履行的,公民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應當受理。
在聽了隨行律師的解釋後,李副局長當即表明市人事局的態度。
李副局長:“下一步我們打算再同人民醫院協商。我們準備發一個商調函下去把她的檔案儘快地調到人才中心來。”
同時為了表示市人事局對此事的重視,李副局長責成清遠市人才流動服務中心立即向清遠市人民醫院開出了調檔函,並限令醫院在一個星期之內將劉佩的檔案移交人才流動服務中心。帶著劉佩的調檔函在清遠市委宣傳部、市衛生局和市人事局的同志的陪同下,我們再一次來到了清遠市人民醫院。
當醫院的黃副書記看到人才流動服務中心的調檔函時,醫院也總算對此有了一個明確的答覆。
黃副書記:“接到以後我們按照程序來辦。我們不是説好像是那個不允許或者是不執行上面的有關規定。”
黃副書記表示,醫院一定會按照有關規定在2002年4月19日之前將劉佩的人事檔案移交人才流動服務中心。劉佩的人事檔案問題在歷經兩年多的時間之後總算有了一個圓滿的結果,然而記者在採訪中發現此類問題在生活中並非個別現象。據清遠市人事局的同志介紹,像劉佩這樣人事檔案長時間被原單位扣留的,僅在清遠市人民醫院就至少還有二、三十例。看來此類問題的真正癥結還在於用人單位和人事部門,在人事檔案管理工作上缺乏規範。因此我們的隨行律師建議通過這件事,用人單位應該吸取教訓,用人單位應該嚴格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和制度來履行自己人事檔案管理的規定。另一方面對單位職工來講,如果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還應該知道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編導 沈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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