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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筆購房款該退嗎?》


  徐州的趙女士給我們法律幫助熱線欄目打來電話,説自己2000年在恒昌花園買了一套商品房,並與開發商簽定了購房合同,但在按合同付完購房款之後不久趙女士發現,購房合同中存在著嚴重錯誤。如果按現在合同中約定的計算方法計算的話這套房子的總房款要比實際合同中註明的房款少一萬多元錢,也就是説開發商多收了他一萬多元的購房款。趙女士認為開發商應該退回這些錢,但她多次找到開發商開發商都不同意給她退。

  近年來,隨著我國住房政策的不斷改革,越來越多的人通過購買商品房改善了自己的住房條件,但與此同時在購買商品房的過程中有關的投訴也越來越多,對此我們採訪了中國消費者協會的王前虎主任。

  王前虎主任:“商品房的投訴總量是呈逐年遞增的趨勢,涉及的內容主要是商品房的質量,其次是廣告誤導合同違約和計量誤差這四個大的方面。”

  趙女士所反映的情況是與合同有關的,但是又與普通的合同違約不太一樣,那麼對於像趙女士所説的這種情況在同一份合同中前後有矛盾,按約定的計算方法得出的房款數額與該合同中註明的不符,老百姓對這個問題是怎麼看的呢?對此我們進行了隨機採訪。

  在我們的採訪中大部分人認為,如果合同中房款的數額確實是多算了的話,開發商是應該退回這筆購房款的。那麼事情的具體情況是怎樣的?從法律角度看,趙女士的要求是否合理,為了弄清楚這些問題,記者和我們欄目的隨行律師一起來到了徐州找到趙女士了解情況。

  趙女士告訴我們這是她第一次買房,當時恒昌花園的開發商告訴她,房價原來是每平方米1100元,現在可以給趙女士優惠12%,並且小區的綠地面積達到50%,配套設施齊全,聽了這些介紹趙女士覺得這一切都還不錯。

  趙女士:“2000年3月2號簽訂合同的,房款全部已經交給開發公司了,手續都辦完了,這合同也就在家睡大覺了。將近睡了有半年吧,無意當中我就有一天翻合同,計算發現開發商多收我一萬多元錢。”

  趙女士説,一次偶然的機會她發現合同中總房款的計算金額有錯誤,原來 在房屋的面積計算中總建築面積等於實得建築面積加公攤面積,也就是説實得建築面積要小于總建築面積。在這份合同裏明確約定這套商品房按實得面積計算每平方米的房價是968元,也就是説這一套商品房的總房價應該等於實得積乘以每平方米房價。但趙女士發現在她的合同中總房價一欄中所填的數字比她計算得出的房價多了10141元錢,趙女士百思不得其解這一萬多元錢是怎麼多出來的呢?無意中她又用總建築面積乘以每平方米房價發現數字正好與現在合同中所填的總房款相吻合。也就是説開發商在合同中雖然約定以實得面積計算,但在實際收款時卻是以總建築面積計算的。

  記者:“你當時就沒有想到要自己算一下?”

  趙女士:“當時只想到談價格,我想他們兩個都是專業人員總不能在計算上出現錯誤。”

  發現這個問題後,趙女士就立即找到了開發商要求退回多收的一萬多元的購房款。開發商説現在退不可能,只有入住之後。

  2002年1月趙女士搬入了新居,但這時她再去找開發商,開發商卻換了一種説法。開發商認為當時在買房時就是按總建築面積計算房款的,只是在簽定合同時由於工作人員的失誤而沒有把合同中的“實得”兩個字劃掉才産生了這樣的誤會。趙女士説,商品房合同動則牽涉到十幾萬幾十萬元的購房款,如果要説是失誤,這個失誤可真是不小。

  正在趙女士説得激動的時候,小區裏的另兩位住戶聽説我們的到來也趕到了趙女士家。他們告訴記者他們的情況和趙女士一樣,開發商也分別多收了他們一萬多元錢。並且據他們所知像他們這種情況的小區裏共有三十多戶,他們認為這三十多戶業主分別與開發商簽訂合同的時間跨度長達一年之久,如果都以工作失誤為藉口推託了事未免有些説不過去。

  記者:“我想問一下,因為這個合同前面的計算方法和後面的結果不完全一樣,那麼這合同還是不是一份有效的合同?”

  隨行律師:“這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它是我們國家建設部和工商總局聯合搞的格式合同。做為消費者和開發商在合同已經簽訂完以後,在實際履行的過程當中對合同條款産生爭議,那麼要看産生爭議的根源在哪,我們認為這個合同約定得還是非常清楚的。”

  隨行律師告訴趙女士,在合同雙方對合同産生爭議時應該依據合同的條款

  理解合同的真實意思,根據目前的合同來看房屋總價款的計算方法約定得非常清楚,只是總房款計算錯了。因此開發商應該把多收的購房款退給業主,趙女士以及那三十多戶業主的要求是合理的。

  律師提示:根據《合同法》第125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那麼開發商到底為什麼不願意退回多收的購房款?一切是不是真的和趙女士他們所説的一樣呢?為了了解情況記者和隨行律師一起來到了恒昌房地産開發公司。

  我們説明來意後,這位總經理告訴我們他去找一下分管負責人,半小時後銷售部的許經理和售房處的徐經理接受了我們的採訪。

  銷售部的許經理和售房處的徐經理:“這個銷售人員這一塊具體銷售人員有個審查,審查的時候不是太仔細有些疏忽的問題。”

  看來趙女士他們所説的情況基本屬實,這是屬於工作失誤並要求更改合同。

  隨行律師:“對這個合同已經定下來以後而且已經開始履行了,這個對合同的文字做修改的話這不是單方面的意思能修改的,有時候一個字眼的變化對合同的整個影響是非常大的。”

  我們的隨行律師話音剛落,許經理對這件事又提出了新的理由。

  許經理:“按照一般消費習慣和我們徐州當地的消費慣例和我們市物價局批的政府定價,這個價格幾個(方面)來説它都不可能按照實得面積給他算這個錢,再説簽合同的時候雙方都是約定好的按建築面積。”

  針對許經理按照徐州慣例的説法我們的隨行律師指出:“現在《合同法》62條規定,如果雙方約定不明確的,你比如或者價款約定不清楚或者計價的依據沒有約定清楚,這個屬於你剛才所説的這個按照當地慣例可以使用當地的慣例,但是你們的這個合同文本上就明文寫著按實得建築面積。”

  對於許經理説的政府定價的問題我們的隨行律師指出,政府對商品房的定價其實只是一個指導價,具體買房時是可以浮動的。而至於許經理所説的當時談房價時就是按照總建築面積計算的這一點。我們的隨行律師認為現在雙方各執一詞,唯一可以依據的就只有購房合同。

  聽了隨行律師的解釋,許經理表示他也明白我們隨行律師所説的這些,但公司當時確實是因一時工作失誤而導致現在的狀況,因此公司不可能退回那些錢。當我們建議開發商和業主們坐下來進行調解時,許經理告訴我們公司曾經和業主們進行過調解,但沒能達成協定。眼看事情就要進入僵局,我們的隨行律師告訴許經理像這種因合同引起的糾紛還可以申請由工商部門來進行調解並且工商部門出具的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許經理同意了我們的建議。

  律師提示:因合同引起的糾紛可以申請由工商部門進行調解,程序是先由糾紛的一方向工商部門提出書面的申請,經另一方同意,在工商部門的主持下,雙方進行調解,工商部門出具的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

  下午,恒昌花園的開發商和業主都依約準時來到了工商局進行調解。調解中趙女士等業主認為按合同開發商應該把多收的房款全部退回,但開發商認為自已實際上並沒有多收錢,因此不同意退款。雙方的差距較大沒有能夠達成協定。

  趙女士:“我們下一步要向法院提起訴訟。”

  記者:“趙律師,那麼趙女士應該注意哪些點呢?”

  趙律師:“這個訴訟您可以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起訴的時候您應當準備好購房合同的原件、發票以及您雙方之間與合同有關的相關的書信來往做為證據提交給人民法院。”

  事情發展到這一步,看來不通過法院是很難解決了。我們相信對於這件事法院最終會給雙方一個公平的判決。我們節目的拍攝到這兒就要告以段落了,回想起這件事如果簽訂合同的雙方不論是業主還是開發商簽訂合同的時候如果仔細看上兩眼,好好算一算的話也許就不會發生今天的事情,所以在這裡我們的隨行律師要提醒您一句。“無論是做為買房的消費者還是做為房地産開發商,在簽訂房地産買賣合同的時候要仔細研究合同的條款,如果對合同條款理解上有困難的情況下可以請教一些專業的人士為您提供一些法律上的幫助。”

  (編導 楊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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