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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怎能一次了斷》


  這個可愛的孩子名叫劉思凡,家裏人都叫他聰聰。2001年3月,由於幼兒園老師的疏忽,小聰聰從幼兒園二樓的陽臺上摔下,如今一年多過去了,父母為了給他看病也花去了1千多元,可幼兒園的上級主管單位“開灤礦務局林南倉礦業有限公司”卻提出報銷醫療費的前提條件是簽訂一次性了斷協議,否則不予報銷。聰聰的父母認為公司的作法很不公平,要求經濟上的賠償,精神上的道歉。

  如今隨著生活節奏的加快許多年輕的父母沒有足夠的精力來照顧孩子,因此雙職工家庭都會選擇把孩子送到幼兒園,這樣既減輕了父母的負擔,又能從小培養孩子獨立生活的能力和團結友愛的品質。那麼是不是把孩子送進了幼兒園,做家長的就可以高枕無憂了呢?

  通過採訪,看來大家普遍存在的顧慮都是幼兒園或學校是否能夠保證孩子的健康安全。因為一個孩子的安全與否直接影響著全家的每一個人。踏著初春濛濛的細雨,記者和欄目的隨行律師來到了河北玉田縣找到了給我們打電話的聰聰的父母,看得出事情雖然過去一年多了,可佈滿全家人臉上的愁雲並沒有消散。提起發生在去年3月6號的那件事,聰聰的母親鄭辛革依然記憶猶新。

  母親鄭辛革:“2001年的3月6號,我下午正上第一節課的時候吧,我們校長就敲門進來了,當時我還挺奇怪怎麼來了呢?我們校長説,鄭老師你家有點事你先回去一趟。”

  毫無心理準備的鄭辛革急忙讓愛人帶著自己趕回了家,此時屋裏坐了許多陌生人,大家告訴她由於幼兒園老師的疏忽小聰聰從休息室的窗戶跳到了陽臺上,結果從二樓陽臺的空隙掉到了院子裏。

  那麼 一個4歲大的孩子怎麼就會從幼兒園的樓上掉下來呢?我們又來到了聰聰出事的林南倉礦幼兒園。

  記者:“現在我站的這個地方呢就是劉思凡摔下去的幼兒園二樓的陽臺,我們看到在這個陽臺的護欄與地面之間呢有一個大約20公分的這麼一個間隙,那麼當時呢劉思凡就是從這個間隙掉下去的,出事之後呢為了安全起見幼兒園的這個工作人員又在這個間隙中間加了一條護欄。我們再來看一下從這個間隙到地面的距離呢大概是有3米左右,聰聰的父母告訴我們雖然從3米的高度掉下來,但當時沒有發現明顯的皮外傷,所以聰聰只在林南倉礦醫院做了一個檢查便回來了。可沒過多久他就陸續出現了肚子疼、頭疼、視力下降等症狀,於是夫婦二人又帶著孩子到唐山開灤礦務局總醫院治療,可醫院還是沒能給他們滿意的答覆。”

  聰聰的父母説從去年3月6號出事一直到去北京治病的這段日子裏,他們一共花去醫療費、交通費1200多元,可無論是幼兒園還是林南倉礦業有限公司至今沒給報銷1分錢。

  聰聰的父母:“我找到這個主管礦長是劉礦長,他的意思是説上物業這跟他們談,可是我來幾次,來幾趟見不到他這個主管領導。”

  也許是聰聰父母無數次的奔波打動了公司領導,他們終於決定報銷那1200元的醫療費。但卻有一個條件你要是報就是終結,如果不終結還是報不了。聽了聰聰父母的講述,我們的隨行律師認為4歲半的孩子在我國法律規定上他是一個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幼兒園身體受到傷害,那麼應當由幼兒園或者學校來承擔相應的責任。那麼礦上呢作為這個幼兒園的直接主管部門呢,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律師提示:

  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受到傷害的,單位有過錯的可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

  小聰聰從3米的高度摔下來沒有造成嚴重的傷害,我們真替他捏把汗。我們在幼兒園採訪時穆園長告訴我們,出這次事故幼兒園的確要負主要責任,但聰聰也確實是個淘氣的孩子。可我們不明白無論孩子淘氣也好,還是老師疏忽也罷,既然幼兒園已經承擔了責任,那為什麼遲遲不報銷?聰聰看病的那1200元的費用呢?

  負責幼兒園工作的林南倉礦業有限公司物業管理中心的李主任無奈的對我們説:“有些地方也不是我説了算。是吧。需要和這個有關這個領導協商。”

  看來要想解決此事還需要找到公司的主要領導,幾經聯絡我們終於和負責此事的兩位公司領導坐到了一起。這位張主任的意思是,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一家醫院對聰聰的症狀下結論説與這次摔傷有直接關係,因此聰聰去北京看病的費用他們不能承擔,即使報銷也要作為終止性了結。

  對此 我們的隨行律師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律師認為在孩子的病因沒有得到最後確診的情況下,父母為其做的任何一項必要的醫療檢查在法律上都是允許的。因此所産生的費用也應該由責任方承擔。律師説,公司領導堅持要以簽了斷協議為報銷的前提,這種行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律師提示: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一方以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願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

  聽了律師的解釋,公司領導表示之所以要簽了斷協議是怕以後孩子的父母會以這次事故為藉口無休止的來找公司。隨行律師説公司的顧慮可以理解,因此本著公平的原則建議聰聰的父母帶孩子到權威機構作一次醫療鑒定,以鑒定的結果來確定公司是否要承擔,小聰聰以後的治療費用如果能夠證明雙方有必然的聯絡,那麼後續的治療費用企業肯定是得掏的。也就是説人家給你作了否定的結論,你就不能再説你這企業就因為我摔下來一次,這病那病都找上來了。隨行律師的建議得到了雙方的一致認可。

  隨後我們的律師又幫助雙方起草了一份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以便更公平的解決此事。本以為通過我們的調解雙方就此握手言和了,可沒想到在張主任藉口打印協議書的半個小時內情況卻發生了一百八十度的轉變。林南倉礦業有限公司的領導一再堅持要等到鑒定結果出來後,他們再決定是否要承擔聰聰去北京治病的醫療費。事情的突然轉變是我們始料未及的,林南倉礦業有限公司領導的態度也使我們感到遺憾。律師建議聰聰的父母儘快帶孩子去做醫療鑒定,一旦鑒定結果出來證明這次事故確實給小聰聰帶來了傷害,那麼林南倉礦業有限公司不僅要承擔小聰聰的醫療費、交通費,還要承擔孩子家長的誤工費等費用。

  律師説:“法律一定會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我們也希望這件事不會給小聰聰幼小的心靈帶去任何傷害。兒童是未來和希望,讓我們每個人都能多一分關愛和責任。”

  (編導 楊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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