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的一位觀眾打來電話告訴我們,他是華北石油油建一公司金屬管道預製廠的一名職工,從2000年9月份開始廠領導就沒有任何理由的取消了職工的法定節假日休息,工時間也由原來的8小時延長到現在的十多個小時,並且一直沒有給發加班費。職工們不希望長期的這樣加班,我希望廠裏能給我們休息,加班費我們也不想要,太累。
如今有幾個詞經常被大家提到例如假日經濟、黃金周等等,這些詞的流行是因為現在大家的節假日比以往增多了,這其中有幾個被定為了國家的法定節假日。那麼大家是否知道法定節假日都有哪些呢?“五一”、“元旦”、“十一”國慶節、還有春節吧,在這些假期裏大家有的休息有的去旅遊,通常都會把假期安排的豐富多彩。但這其中有一部分人會因為工作需要在節日不能休息需要加班,那麼 大家又是否知道在法定的節假日加班,能夠享受什麼樣的待遇呢?
河北任丘的一家金屬管道預製廠的職工們就遇到了這樣的情況,為了了解事情的原委記者和隨行律師來到了任丘找到了工廠的一位職工董師傅。
董師傅告訴我們,從2000年9月開始廠方就沒有任何理由地取消了週末和法定節假日的休息,反正有個兩三年了。禮拜六、禮拜天國家規定的節假日,什麼“十一”呀“五一”之類的都沒休息過。
董師傅:“像“五一”給你休個一天兩天的。”
記者:“那麼要求職工加班事先是否徵得了工人們的同意呢?”
董師傅:“就告訴你讓你加班,還跟你商量什麼呀,加班就是加班了。”
董師傅告訴我們,工人們都按照廠裏的要求在節假日加班了,可廠方卻一直沒有發過加班費。上一天給一天錢,就是沒有説什麼200% 300之類的。
針對這種情況隨行律師指出:如果單位由於生産經營需要經過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不能超出法律規定的時間。勞動法已經明確規定了每天就是每一次加班不得超過一個小時,如果有一些特殊情況可以在三個小時之內。這種加班不能連續進行下去,每個月的加班時間累計起來絕對不能超過36個小時。如果是這個法定的節假日,比如説元旦、春節、五一、十一這樣的法定節假日,工廠應該支付300%的工資,同時還應該是安排補休。
律師提示:
《勞動法》第40條規定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日。
董師傅還告訴我們即使是這樣幹,他們也只能拿到70%的工資,而且由於工作強度大、長時間讓他們加班實在太累了。
董師傅:“説老實話這連軸轉的時候給我們偶爾放一天假的時間我都不知道幹什麼了,往家裏一呆都木了。”
談到這裡董師傅的眼眶微微地的些發紅,那麼廠方又是出於什麼考慮這麼做呢?於是記者和隨行律師來到了華北石油油建一公司下屬的這個金屬管道預製廠。
張書記:“由於我們這個工作性質所決定,為了保證我們産能,為了完成任務所以工作,我們總公司規定是彈性工作制就是生産任務特別忙的時候職工呢可能禮拜日不休息。”
張書記告訴我們,由於石油行業的特殊性,單位實行的是彈性工作制。活忙了就加班,沒活時就休息。
張書記:“我們加班加點都是我們職工是完全自願的,都是我們職工完全願意的。”
這時隨行律師指出,即使工人們是自覺自願的加班,也應該按照規定發給職工相應的加班費,但是也應該給核算出來,國家有專門的規定按照40個小時工作日來規定是核算為21.5(天)來進行這個核算。核算完以後再按核算後他所加班的時間,平時加班按150%來支付給這個加班的工人。如果在星期天、星期六加班,按照這個如果我們廠裏不安排他倒休的話按照200%來支付。
律師提示:
《勞動法》第44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聽了律師的講解,張書記告訴我們廠方已經給職工發了加班費。張書記解釋説,任務工資就是工人幹了多少活領多少錢,加上原來的基數工資就是工人當月的工資,加班費已經算在任務工資裏面了。但從勞資科長拿來的工資單上看並沒有體現出工人應得的加班費。隨後記者在車間幹活的工人那裏了解,到加班也並非完全出於工人自願。
記者:“那你們週末像禮拜六、禮拜天、包括節假日能休息嗎?”
某工人:“沒有,沒有休息。”
記者:“那你們願意加班嗎?週末節假日都不休息?”
某工人:“叫加就加唄,那有啥辦法,這玩意咱就是工人就是幹活。”
記者:“像你們這個加班就你每月領的工資,你知道的有加班費嗎?”
某工人:“好像沒有吧,好像沒有。我們按任務工資做,好像沒聽説有什麼加班(費)。”
但在廠辦公室張書記卻一再強調加班是工人們同意的,並且也發放了加班費。看來廠方並不認為自己的做法有不對的地方,出於對保護職工的利益考慮記者和隨行律師來到了
滄州市勞動監察大隊反映情況。在監察大隊我們了解到已經有職工將廠裏的情況反映到了勞動局,他們也成立了調查組對此事進行調查。
趙科長:“這個經過我們的調查,這個華油油建一公司所屬的這個金屬預製廠一百餘名職工確實存在著這個違法超時加班的這個情況,一共是115人,其中有100余人超時加班,累計是25000多小時。這是從這個2001年這個考勤記錄來看,違反了這個《勞動法》第41條的規定。經過研究呢,一個是責令他改正,責令這個單位立即停止這個超時加班加點的這個行為,停止違犯這種合法權益的這種行為。另外呢,就是根據咱們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他進行一定的經濟處罰。”
趙科長同時還表示儘管廠方説職工的加班費是在任務工資裏發放的,但勞動局對此事並不認可,他們還將進一步調查核實,我們希望通過勞動監察的監督和處罰能真正保護職工們的利益。
同時在這裡為了避免類似糾紛的發生,隨行律師還要給企業和職工都提幾點建議:
1.如果企業要求職工加班的話,首先要徵得這個職工本人的同意,在職工本人同意以後還要付給職工相應的加班費。
2.作為職工發生勞動爭議的時候有三種方法可以用來救濟:一種是像自己的企業中的工會提出自己的申請。由工會來組織三方進行這個勞動爭議的調解。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職工可以用書面形式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勞動仲裁申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編導:楊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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