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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延期 責任誰負》


  西安市的王女士打來電話説,自己在2000年買了一套期房,但至今也沒有拿到鑰匙。原來王女士交完首付款以後,將貸款所需的材料交給開發商,但一年以後卻被告知貸款沒有辦下來 ,無奈之下王女士自己辦完了貸款手續,但此時房子已由原來的期房變成了現房。然而開發商以王女士違約為由要求按現房價格結算房款,這讓王女士不能接受。

  目前貸款買房已經是很普遍的事了 ,除商品房抵押貸款外,還有住房公積金貸款和二者組合貸款。對住房公積金貸款來説,它是指職工和職工所在的單位按照職工工資收入的比例每月繳存的住房儲備金,具有一定的保障性。就在今年2月21 號,中國人民銀行又降低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利率,使大家在買房時得到了更多的實惠。但在買房過程中應該由誰辦理貸款手續呢?

  據王女士説,因為原來住的房子要拆遷,拆遷以後就沒有房子住,所以就去市場上去看房子。看完房子以後覺得他這個地方剛好是期房,而且時間也不長,價格也比較便宜一點,所以選擇他這家房地産開發的房子。當時它的期房價是每平米1600塊錢。當時她們看好的這套房子共131平方米,總房款21萬元。首付40%也就是8萬元,那麼剩下的13萬元房款可以辦理商品房抵押貸款或公積金貸款。也可以一次性付清,但這樣的話只優惠1%,最划算的當然是貸款。考慮到已經在單位工作十幾年也從來也沒享受過單位的公房,所以説就想利用這個公積金貸款。政府給提供的這個優惠條件來買這個房子,自己雖然符合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條件,但第一次買房的王女士也不太清楚公積金貸款的手續應該怎麼辦,正好開發商可以解決她的後顧之憂。

  王女士:“他們售房員説是由我們來提供各種貸款需要的資料,並且保證這個資料的真實性,其它的手續由他們來跑。我們交完這個首期房款之後,積極配合提供各種資料。2001年的3 月底的時候,他們忽然打電話通知我們,説讓我們這個所有的手續自己去辦。”

  王女士説,按照合同約定這個時候她應該是拿到房子鑰匙喜遷新居了,但卻接到了貸款沒有辦下來的壞消息。

  開發商對王女士説目前申請公積金貸款的用戶都轉成了銀行按揭,而且所有住戶的手續都已辦完,並鼓勵王女士也辦理按揭手續。但王女士認為自己符合申請條件不缺任何手續,而開發商告訴王女士今後再不辦理公積金貸款,只能由住戶自己辦理。

  王女士:“因為我自己不辦也沒辦法了,我房子前期40%的房款交了,我本來是該住房子了,結果房子也拿不到手,我要是再不去辦這個糾紛更麻煩,而且我們確實也因為沒房子住,所以我們也就無條件答應自己去辦這個事情 。”

  王女士費盡周折辦完了貸款,準備去領鑰匙裝修房子的時候,麻煩才剛剛開始,因為這時房子已由期房變成了現房。所以説她要按現房的這個房價,現在是1980元一個平方,按這個來補這個差價才能拿到鑰匙。

  王女士覺得自己很委屈,當初明明和開發商口頭約定好,由對方辦理貸款手續。現在由於開發商的原因造成貸款遲延,為什麼卻讓自己承擔補足房屋差價的責任?如果按現房價格補齊差價的話,自己還得交近5萬元錢,是她們這個工薪家庭難以接受的。

  眼下王女士面臨很尷尬的局面,一邊自己貸款買了房卻住不進去,但每月還必須按時還貸款和利息,一邊舊房子馬上就要拆遷,一家人將無處可住。而隨行律師看了購房合同後,指出王女士所説的辦理貸款的事並沒有在業主和開發商所簽訂的商品房購銷合同中明確約定這個貸款手續應該由誰來辦理,如果開發商(在購房時)承諾為業主代為辦理這個銀行購房貸款手續的話,那麼由於開發商的原因造成未及時辦理這個貸款手續造成業主未按時交納購房款,那麼開發商應承擔一定的責任。造成現在的糾紛應該説是這個合同約定不明確造成的。

  律師的意思是説,如果口頭約定在沒有其它相關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只有對方認可才能作為履行的依據,否則按合同的約定王女士要承擔沒有按期交付第二筆和第三筆房款的違約責任。

  律師提示: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加以確定,如為口頭約定則應雙方共同認可或者舉出相關旁證加以證明。

  律師解釋説目前要確定貸款遲延的責任,只有得到開發商的認可,然而這裡銷售部的趙經理對辦理貸款的事卻失口否認,看來趙經理對王女士所説的口頭約定是不予認可的。 律師認為找不到其它證據的情況下,按合同的文字表述王女士沒有在約定的時間內將房款交齊確實屬於違約行為,那麼按照開發商的意思王女士應該承擔什麼樣的違約責任呢?

  趙經理還補充説由於王女士解決糾紛的態度很不好,如果不補齊差價的話,公司就與她解除這份合同,把房子賣給其他人。因為目前這片小區的房價已經上漲,所以並不愁賣不出去。

  鋻於這種情況隨行律師認為 ,根據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購銷合同, 業主在2001年12月17日將貸款已經支付給銷售商,那麼作為銷售商來説已經接受了這筆款項,按購房合同簽訂的條款雙方已經對合同的一部分內容進行了變更,也就是説開發商原約定的業主逾期10日支付房款,開發商有權解除終止合同。雙方已經進行了變更,開發商只能追究業主的這個違約責任,要求業主支付違約金。而不能再要求客戶退房。律師的意思是説,只要開發商接受了王女士的首付款和後來的貸款,就不應單方面將合同解除。另外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此房單價不變,按照這個條款開發商要求王女士按現房的價格補齊差價是不合理的。根據購房合同的約定,只能追究王女士延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律師提示:根據《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由於目前雙方都無法找出第三人的口頭承諾,為辦理貸款的事情來作證,所以抱着解決事情的目的,記者打電話找來了王女士。隨行律師建議大家按合同的約定解決此事,由王女士賠償因延期付款的違約金1萬元,開發商不再要求按現房價格補齊5萬元差價,還是按照期房的價格結算房款。

  在辦理了相關的入住手續後,王女士如願的拿到了鑰匙,這起糾紛總算得到了解決。

  律師總結説,導致這起糾紛的最主要原因還是購房合同約定的不明確造成的,這其中的教訓值得大家吸取。近幾年在購房時按揭貸款是一個很普遍的方式,但是一般的老百性對此不是太了解,在購房的時候如果開發商提供銀行按揭手續的話,雙方一定要以書面的形式約定按揭貸款的方式,以及應該由誰來辦理按揭貸款手續,以免因遲延付款而承擔違約責任。(編導 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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