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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付給我稿費?》


  淮陰市的季老先生寫信告訴我們,1995年的時候,雲南藥物研究所的張力群向他約稿,讓季先生寫一些關於醫藥方面的稿件,張力群他們要出一本關於醫藥方面的書,1997年底,季先生將寫好的稿件寄給了張力群,哪知稿件寄出去以後,沒了音訊,直到2001年季先生買到一本《中西醫臨床用藥正誤大全》的書,才發現自己的稿件已經被錄用了,季先生認為,自己的著作權被侵犯了。

  季先生向我們反映的,其實是有關著作權的問題,2001年3月14號,我們《法律幫助熱線》節目曾經以《文章能不通知作者而隨意刊登嗎》為題報道了中國人民大學孔祥智教授的文章被隨意刊登在紅旗出版社出版的《跨世紀的中國》一書裏,出版社也一直未向孔教授支付稿酬。在我們節目隨行律師的調解下,出版社為孔教授支付了他應該得到的稿酬,今天我們這期節目的主人公季老先生遇到的也是與孔教授類似的問題,都是有關著作權的問題,季老先生他的情況,到底是怎樣的,他的事情能否得到解決呢?記者和隨行律師來到他家,了解詳細情況。

  季老先生是江蘇淮陰市婦幼保健院一名退休的醫務工作者,他經常寫一些與業務有關的文章,發表在醫學雜誌上,他的文章引起了雲南藥物研究所張力群的注意。從張力群給季老先生的來信中,我們看出,中國名優藥品大觀編委會要編輯出版叫做《中西醫臨床用藥正誤大全》的書,張力群是這本書的主編,他與季老先生聯絡之後,季老先生按照他約稿的要求,轉民為這本書寫了一部分稿件,另外將自己過去寫的稿件,進行了加工整理後,一併用掛號信于1997年寄給了張力群。

  但是,稿子寄出去後近一年的時間,沒有任何音訊。就在1998年的四月,季先生又突然收到張力群寫給他的一封信,要求季老先生他們徵訂20本張力群主編的這本《中西醫臨床用藥正誤大全》一書。張力群要季先生把錢寄到他,當時有很多醫療單位,包括季先生所在的醫院怕上當,不同意寄;而是要求張力群把書寄來以後,再寄錢,所以錢一直沒有寄。 季先生經常寫信問張力群書究竟出沒出版,他一直説書沒有出版。

  在書沒有出版的情況下,季老先生多次打電話、寫信,要求張力群將自己的稿件退回,卻始終不見回音。

  就在2000年的某一天,季老先生託人買到了張力群主編的這本《中西醫臨床用藥正誤大全》一書。書上有季先生的名字,也有他的稿件。了解這一情況以後,季先生又寫信、打電話給張力群,他都沒有理睬。

  在這本書的扉頁上,我們看到了副主編的名單當中有季老先生的名字,他還給我們指出,他的稿件在書中的頁碼和字數和他保存的底稿基本一致,只有個別地方有細小的改動。

  季老先生告訴我們,他為這本書寫過專門的稿件,再加上整理過去寫的稿件,都花費了大量的時間、精力、付出了勞動,現在這本書出版了,自己應該得到報酬,而張力群卻遲遲不付給他報酬,那麼像季先生遇到的這種情況,我國法律上有什麼具體的規定呢?

  隨行律師江蘇邵雪明律師事務所的邵雪明説,根據現在的情況來看,這應該是一種侵犯著作權的行為,著作權實際上是我們法律賦予著作權人一種人身權利和財産權利,它主要包括六項權利,涉及到這個案件主要是使用權和獲取報酬的權利。

  律師提示: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産權:

  1:發表權;2:署名權;3:修改權;4:保護作品完整權;5:使用權;6:獲得報酬權。

  律師提示:編編輯人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如果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規定支付報酬的,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隨行律師説,從張力群寫給季老先生的信件中可以看出,中國名優藥品大觀編委會對《中西醫臨床用藥正誤大全》一書,享有著作權。這本書裏面有季老先生的作品,所以編委會不能侵犯季先生作品的著作權,編委會應當向季老先生支付稿費,否則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季老先生告訴我們,在這件事情上,他一直是與雲南藥物研究所的張力群聯絡的,中國名優藥品大觀編委會到底是什麼樣的單位,他也不清楚,那麼這個編委會與雲南藥物言所有沒有關係呢?

  幾個月後,我們與另一位隨行律師來到雲南藥物研究所,王所長告訴我們,張力群已經退休了,藥物研究所從來沒有成立過中國名優藥品大觀編委會,這件事與雲南藥物研究所沒有任何關係,王所長幫我們聯絡上了張力群本人,張先生告訴我們,當時他們是十多個人聯合發起成立了中國名優藥品大觀編委會,然後向全國的作者約稿。

  張力群説,季長虹的那部分中西藥合用稿件,他們委託了一個執行副主編進行統審,第一是看看稿件有沒有價值,第二就是看看有沒有重復的,如果稿件有重復就擇優錄取;有沒有經過臨床驗證,有些稿件是作者個人心得體會,沒有病例的,我們覺得這種稿件不一定要用。

  張先生説,因為季老先生的稿件,與別的投稿者重復得較多,他們在擇優錄取的原則下,可能沒用,也可能用得非常少。

  那為什麼不給退稿通知呢?張先生承認,編委會在給季老先生退稿的工作當中存在著差錯,而未給季老先生支付稿酬,是事出有因。

  張力群説他們與出版社簽了一個出版協議,第一版發行3000冊,由編委會包銷1000冊。1997年12月,他們編委會與山西科技出版社就出版發行《中西醫臨床用藥正誤大全》一書,達成了一致意見,稿酬的支付,由山西科技出版社以圖書的形式支付,編委會包銷1000冊,在書的價款上,給予編委會一定的優惠,出版社以圖書的形式給編委會支付了稿酬,而編委會又把這1000冊書以稿費的形式支付給作者個人,於是便有了1998年張力群寫信給季老先生要求他徵訂此書的事情。

  張力群表示,季老先生説他可能不能承擔發行義務,當時編委會內部有一個約定,不能承擔發行義務的人,如果稿件太少,就不用了,如果稿件錄用少或者沒有錄用,但他畢竟寫了稿,那還是要給他排一下名字。

  於是在書的扉頁上,便有了副主編季老先生的名單,那編委會這種以書抵稿酬的方式是否合法呢?

  隨行律師廣西意遠律師事務所的王錦意認為,1999年頒布的文字出版物的稿酬標準有規定,目前法律所允許的,並沒有説能夠拿出版物來充當稿酬。

  隨行律師説,在1999年以前這種以書抵稿酬的方式是可以的,1999年以後,國家就明令禁止了,編委會與出版社是1997年簽署的以書抵稿酬的合同,儘管這種合同有效,編委會可以以書抵稿酬,但必須得到作者的認可,張先生説當初向季先生約稿時,説清楚了用書抵稿酬,可季先生對此卻有不同的看法。他堅持張力群沒有説過,只説把稿件拿來,根據稿件的多少,給他主編的排名。

  對於是否説清楚了付稿酬的方式,雙方只執一詞,隨行律師認為,張先生必須有證據證明當初向季老先生説清楚了付稿酬的方式。否則季老先生有理由讓張先生用人民幣支付稿費並賠償損失。

  張力群表示,根據他們與出版社簽的合同,就是要用書來抵稿酬,當時季長虹投訴到國家版權局,國家版權局又轉到雲南省版權局調查了解這件事情,他當時提到的是要用法律途徑來解決,就只有等法律途徑解決。

  張先生説,只要季老先生指出,書中的稿子哪一頁哪幾篇是他的,並與原稿相符,他們能夠兌現承諾,用書抵稿酬,並可以給季老先生郵寄過去,至於其它的問題,張先生希望用法律途徑來解決。季先生的事情雖然沒有得到圓滿的解決,可我們仍然要提醒電視機前的觀眾朋友,如果有人向您約稿,您要詳細地詢問付稿酬的方式、時間等事項,不要含糊不清,最好雙方能夠簽訂協議。以便今後發生糾紛時有憑有據。(編導:朱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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