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商品的交易在我們生活中十分普遍,通過報紙或者互聯網您都可以找到許多關於舊商品轉讓的信息,而且社會上也有許多專門從事舊商品交易的舊貨市場。如果所買的舊商品質量出現了問題,人們是否知道該怎麼辦呢?在我們採訪的人當中,大部分人認為,遇到這樣的情況,首先應該找賣方來修理,但如果修不好,接著該怎麼辦,他們就不知道了。北京的石先生遇到的就是這樣的一件事。
北京的石先生在舊貨市場買了一台二手的美能達影印機,本以為至少湊合著用個一年半載應該沒問題,沒想到剛搬回去一個月,影印機就出現了故障,市場的維修工作人員,連續修了兩三次也沒修好。石先生認為影印機的質量狀況和當時商家所説的不相符,因此要求退貨。但商家卻認為,石先生本來買的就是舊貨,因此不存在退貨的説法。
為了了解事情的具體情況,我們和隨行律師一起找到了石先生。石先生告訴我們,由於自己和愛人所在的公司效益不太好,為了增加收入,2001年8月,他和親戚一起辦了一個從事打字複印等業務的小店。為此,他于當月15日在北京天.地.人舊貨市場的306B號攤位買了一台二手的美能達影印機。
石先生説賣給他影印機的銷售人員叫郭喜港。郭喜港當時告訴他,在市場上買一台新的這種型號的影印機需要兩萬多元錢,這臺影印機剛剛複印了五萬多張,而這種型號影印機的壽命可以複印40萬張,也就是説這臺影印機有八成新,石先生聽了暗暗高興,這正是他所想要的。
而接著郭喜港給他開出的一系列的承諾,就越發地讓石先生相信郭喜港的話。郭喜港説這個機子挺新的,挺好的,就是説普通的正常的機子他保修三個月,這個機子他保修6個月。
最後石先生以5800元的價格,把影印機買回了家。本以為接著就可以順順利利地做生意了。但沒想到剛剛用了一個月,影印機就開始出現問題。複印效果特別差。經常底灰重,還有好多條條道道,好多字出不來。
於是石先生給郭喜港打電話,讓他找人來修,但修了三次也沒修好,而且情況似乎更嚴重了。為了不影響做生意,石先生決定自己出錢請美能達影印機維修服務站的技術人員來修,但沒想到,美能達影印機維修服務站的技術人員來檢查後,結果讓他大吃一驚。
美能達公司的維修人員説,複印的總數是30萬張。
原來這種影印機有兩個地方可以顯示已複印紙的頁數。一個是機械控制的,也就是當時郭喜港指給他看的地方,這個數字是可調的。而另一個是電子的,可以通過顯示屏調出來,這個數字是無法手調的。也就是説,根據顯示屏上的數字,這臺影印機已經複印的真正頁數應該是30萬張,石先生覺得自己受了騙,於是他去舊貨市場找郭先生要求退貨。但郭喜港説退就不可能的。
石先生説,由於影印機壞了,小店沒法做生意,一個月前已經停止營業了。對於石先生所説的情況,我們的隨行律師北京恒德律師事務所薛起堂律師告訴石先生,這是一個買賣合同,因為買賣合同他這個標的物,買賣時這個標的物要符合約定的要求。
隨行律師進一步解釋説,石先生和郭喜港當時約定石先生所買的標的物也就是影印機是剛剛複印5萬多張的,而現在事實是影印機已經複印了30萬張。也就是説,影印機的質量狀況不符合雙方的約定。如果確實是這種情況,商家就是違約了。石先生可以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退貨等違約責任。石先生的要求是合理的。
律師提示:根據《合同法》153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
那麼郭喜港為什麼不同意給石先生退貨呢?我們和隨行律師一起又來到了北京天地人舊貨市場,找到了306B號攤位,希望能見到郭喜港,但郭喜港已經不幹了。原來2001年底,也就是石先生買影印機後的四個月,郭喜港就已經停止營業了。他賣出去的商品的售後維修由他的愛人來承擔,但他愛人卻是自己另外領的一個營業執照。現在郭喜港找不到了,這兩方面又都説和自己沒有關係,那麼現在到底誰應該對石先生買的影印機負責。隨行律師建議我們到市場管理部門了解情況。但在這時,我們對郭喜港愛人所説的一句話産生了興趣。
她説,市場就是一進門都説不退貨的,舊貨、二手貨都是不退貨的。市場有這種交易規則。
真是這樣的嗎?我們決定先去市場的入口處看一看。在市場入口處高懸的大牌子上,我們並沒有看到“買舊貨就不能退”的説法。卻看到市場交易規則中明確寫著:商戶應如實向消費者介紹舊商品的實際情況,不得騙買騙賣做虛假宣傳的規定。
弄明白了這一點,我們接著來到了市場管理部門,市場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告訴我們,郭喜港確實停止營業了。但當時306B和315D這兩個攤位因為連在一起,所以是作為一個攤位租給了郭喜港和柳春林兩個人,兩人簽的是一份合同,攤主的名字是柳春林。
針對這種情況,我們的隨行律師指出,對於石先生這件事郭喜港和柳春林兩個人都應該負責。於是市場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找來了柳春林,而我們也找來了石先生,希望雙方能坐下來一起協商解決這件事情。
攤主柳春林説:“兩個人租不可能簽兩份合同,只能簽一份合同,簽的是我的名字,是這樣。但是他賣他的,我賣我的,互不牽扯。我不可能退給你這個錢。這個東西不是我的東西,我能退給您錢嗎?”
隨行律師薛起堂説,柳春林也是攤主,因為購買者不知道中間合夥的關係,只能來找到攤主。所以現在這件事,只能由柳春林出面處理。至於柳春林和郭先生之間的合夥的協議那是他們內部的約定,內部的約定不能對外。
我們的隨行律師告訴柳春林,按照石先生所説的情況,商家確實是應該給石先生退貨的。而根據我們的有關法律,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所以石先生找不到郭喜港,找他退貨也是有法律依據的。
律師提示: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柳春林認為,郭喜港做的事卻讓他負責,他覺得自己特別的冤。
市場管理處的工作人員告訴我們,他們最多也就只能做到讓石先生把貨退回來,市場把郭喜港交的將近兩千元的押金賠給石先生。但石先生認為,賠償的數額和當時買影印機的價格相差太大,他不能接受。事情發展到這一步,看來雙方是很難達成協定了,帶著遺憾我們離開了市場管理處。隨行律師告訴石先生,和商家協商不成,他還可以找工商部門投訴,由工商部門出面調解。如果雙方仍不能達成協定,石先生還可以去法院起訴,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石先生要想退回復印機,看來還需要一些時間,在這裡我們希望您不會遇到像石先生這樣的事。如果您現在要買二手商品的話,我們的隨行律師提醒您一句:
律師提示:首先提醒消費者在購買二手商品時,最好請專業人士幫助。其次要把商品當時的質量狀況約定清楚,並最好用書面形式確定下來,並且保存好購物憑證。一旦發生糾紛,便於糾紛的順利解決。(編導:楊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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