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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筆餘款,還能用於我的治療嗎?》


  解説:今年24歲的鄧雪妹來深圳打工,不幸得了尿毒症,正當她無錢治病,陷入絕境的時候,一家企業向鄧雪妹捐贈了13萬元,並指定專門用於她的腎移植手術,然後誰也沒有想到,術後這筆捐贈還剩了5萬多,而此時,鄧雪梅的後續治療,仍需要大量資金,於是圍繞著這五萬多餘款的去留問題,引發了一連串令人不愉快的事情。

  如今愛心捐款,已經成為許多人回報社會扶助弱者的一種善舉,那兒一旦出現像鄧雪妹遇到的這種情況,捐贈單位已經約定好捐款只能用於手術治療,而術後,病人仍需要資金進行後續治療,那麼這筆餘款,究竟是應該退還捐贈單位呢?還是繼續用於鄧雪妹的後續治療呢?為了解詳情,我們和隨行律師來到深圳,找到鄧雪妹。鄧雪妹告訴我們,診斷出自己得的是尿毒症時,腎衰已經開始危及她的生命了,最後不得不住院治療,但高昂的治療費,很快就將姐妹倆來深圳6年苦苦積攢的2萬塊錢花光。而病情也日趨嚴重,而此時惟一能挽救自己生命的辦法,就是換腎。

  但對於姐妹倆來説,不要説無力支付換腎的鉅額費用,就連最起碼的生計都難以維持了。

  鄧雪妹:剛剛開始,我妹就是拿她一個月的四、五百塊錢過來救濟一下,但是過了一個月之後,就連吃飯錢都沒有了。於是姐妹倆抱頭痛哭,哭過之後,妹妹找到為姐姐治病的常大夫,要求將自己的腎捐給姐姐一個,但卻遭到了常大夫的拒絕,常大夫説這樣做,也會給妹妹的身體帶來影響。而從小就失去父親的鄧雪妹,就更不能接受妹妹的這種想法了。就在姐妹倆走投無路時,深圳的媒體得知了這一消息。並向社會發出了捐獻愛心的呼籲,妹妹鄧美英則表示,誰肯救我姐姐,我情願嫁給他,在妹妹的真情感召下,很快鄧雪妹就收到了4萬多愛心捐贈。而深圳石化集團的4000多名員工,則向鄧雪妹捐贈了13萬元的人民幣,以及價值5萬元的藥品。

  2001年6月22日深夜23點,深圳市南山區人民醫院,為鄧雪妹成功地進行了腎移植手術,按理説這13萬元。做腎移植手術是遠遠不夠的。但是由於醫院的精打細算,而且降低了成本,術後這筆捐款還剩了5萬多。而此時鄧雪妹每月用於抗排異反應的治療費,就高達8000多元。

  2個月後,雖然藥量減少了,但每個月仍需要四、五千元的費用,很快社會上為鄧雪妹捐贈4萬塊錢也花得差不多了,而此時鄧雪妹又犯了難,好象伸手要回這筆錢總覺得好像不太合理。

  為了救命,鄧雪妹只好硬著頭皮去找醫院,希望要回那筆餘款,繼續用於自己的治療,但醫院卻告訴他,這筆錢已經退還石化集團了,鄧雪妹又去找石化集團,至今都沒有結果。鄧雪妹説這筆錢,當初是捐給她個人的,目前自己又需要這筆錢,而醫院在沒有徵得自己同意的前提下,就擅自退還了石化集團,覺得心裏很不舒服。

  隨行的北京華為律師事務所鄧利強律師説,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鄧雪妹和石化集團之間是一種贈予合同關係,贈予合同,就是贈予人把自己的財物無償地贈給受贈人,受贈人又表示接受,他們之間的合同就成立了,在這件事情上,他們之間的合同不僅成立,而且履行了,那麼這5萬多塊錢,從法律上來看是屬於鄧雪妹的。

  隨行律師認為,如果能證實這筆錢,就是捐給鄧雪妹的話,她是有權要回的,那麼這筆錢,究竟是不是捐給鄧雪妹的呢?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醫院腎內科主任常巨平證實了這筆錢是捐給鄧雪妹的,而且一旦後續治療不跟上的話,對她來説意味著放棄移植腎,她就不可避免地發生排異反應,不及時治療的話,可以影響生命,只要移植腎在體內,她就要吃藥。

  常大夫説,這5萬塊錢至少能保證鄧雪妹一年的治療,可以説是她的救命錢,雖然這筆錢對鄧雪妹如此重要,那麼醫院為什麼不與鄧雪妹商量,就退給石化集團了呢?

  內科主任趙成忠的解釋是,醫院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當初在捐贈儀式上,石化集團曾經口頭表示,由於公司的經濟能力有限,這13萬元捐款,只用於鄧雪妹的術前和術中治療,至於術後可能難以負擔,因此醫院為了更好地利用這筆錢,還為鄧雪妹建立了專門的帳戶,所以當這筆錢還有剩餘,自然應該退還石化集團。

  隨行律師認為,雖然趙主任的解釋從情理上講是過得去的,但畢竟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筆錢是捐給鄧雪妹的,醫院的行為還是欠妥當的。

  鄧雪妹現在認為,這5萬塊錢是捐給她了,然後交到醫院,是她跟醫院建立了一個委託關係,就是説委託醫院進行管理,最後醫院在沒有徵求她個人意見的情況下,就把這個錢退回去,她在這一點上也認為,醫院是超越了代理權限。

  律師提示:根據《合同法《第399條、406條規定,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只是處理委託事務,受託人超越權限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最終趙主任也認識到,醫院的做法存在著失誤,並表示願意積極促成此事的解決,隨行律師進一步解釋説,在這件事情上,不僅醫院的做法欠妥當,作為石化集團來説,即便當初有這個口頭協議,但畢竟協議中,並沒有對一旦出現餘款,該如何處理做過約定,而且目前,鄧雪妹又非常需要這筆錢,他們再收回這5萬塊錢,顯然是不合適的。那麼石化集團又是怎麼考慮的呢?

  石化集團的經理倒出了苦水,他們本來負擔手術前和手術費用,已買單完了,也告訴過鄧雪妹手術完了以後,還需要大筆錢來維持你的生命,這個事情,為什麼停下來不做了呢?因為它給企業帶來的全是麻煩事,獻愛心獻出麻煩來。

  原來在鄧雪妹向石化集團提出要回餘款的要求,沒有實現的同時,深圳的媒體,出於幫助鄧雪妹的目的,也對此事發表了相關的報道,一時間鬧得沸沸颺颺,石化集團認為,一些報道讓讀者對石化集團産生了誤解,嚴重傷害了他們的感情,本來他們告訴鄧雪妹,如果堅持不下去,還可以繼續向他們求助,沒想到會鬧到這一步,所以他們暫時不想提及此事。

  隨行律師説,因為《合同法》在贈予合同這一章裏也明確規定,像具有扶貧、救災和社會道義這類合同的,如果贈予人不轉移財産所有權的話,那麼受贈人,就是鄧雪妹,有權要求贈予人轉移所有權,也就是説,這個案子本身,前期是所有權已經轉移了,那麼所有權轉移到鄧雪妹手裏了,在這種情況下,鄧雪妹有權要求主張對這部分錢的權利,

  律師提示:根本《合同法》第188條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予合同或者經過公正的贈予合同,贈予人不交付贈予才成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在隨行律師和南山區人民醫院的積極努力下,石化集團同意就這5萬塊錢與鄧雪妹再次達成共識。拿著簽好的捐贈協議書,鄧雪妹再一次留下了感激的淚水,高興之餘,我們的隨行律師,還是想告誡一下熱心於公益事業的朋友們。

  鄧律師説,在法理和情理髮生衝突的情況下,在一個法制社會,要求法理大於情理。其二如何規範自己的行為,也就是説,當和誰達成什麼協議,什麼意向的話,一定以書面的形式,最終落實到文字上,包括這種獻愛心的行為,也一定要以書面的規範的形式來確定下來,這樣避免以後發生衝突。以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編導:孫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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