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的一位名叫王建英的婦女,曾有一個幸福的家庭,誰想就在1999年一場車禍奪去了做生意的丈夫和一個女兒的生命,之後,她不僅要承受失去親人的痛苦,同時由於丈夫在外的投資無法要回,沒有經濟來源的王建英也越來越感受到來生活的壓力。
在採訪王建英這件事之前,我們首先來到了山西省婦聯維權部,在這裡我們了解到,丈夫突然去世,或者是和丈夫離婚之後,女方理不清財産的事,在生活中並不少見,那麼形成這種問題的原因是什麼呢?賈部長説咱們中國的婦女,由於幾千年的封建社會,她還是受那種男尊女卑,男主外女主內的思想的影響,丈夫在外面辦的工廠和實體,妻子也不知道,這樣的話,在離婚,或者是丈夫突然地出了個事的時候,女方就沒辦法,拿不到自己合法的那一份。
其實王建英的家庭和賈部長所説的情況非常相似。1987年丈夫下海經商之後,作為一名英語教師的她,也就辭職當起了賢內助。由於怕她擔心,除了告訴她大概的投資之外,丈夫很少和他説起具體的生意狀況。而她也把心思全都花在了兩個女兒身上,日子過得富足而舒心。可是1999年一場車禍奪去了丈夫和一個女兒的生命之後,王建英的生活便不再平靜。
丈夫一死要債的人便蜂擁而至,雖然這些都是當時丈夫做生意時周轉資金時的欠款,但加起來也有40多萬元,銀行也起訴讓王建英還款,但是她沒有能力來還。王建英説家裏所有的積蓄,都被丈夫投到生意上了,40多萬元的欠款,對於今天不僅沒有工作,還要撫養一個女兒的王建英來説,無疑是一個天文數字。
山西文鑫律師事務所的隨行律師薄建説,從王建英介紹的情況來看,他丈夫在外的投資以及獲利,都屬於他們夫妻的共同財産,當然由此産生的債務,也應該屬於共同債務,按照法律規定,共同債務應該用共同財産來清償。
律師提示: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在服氣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産,債務也應以夫妻共有財産清償。
看來,現在最要緊的就是趕快查清丈夫常增慶生前在外的投資數額,其實丈夫死後,王建英也找遍家裏每一個角落,卻沒有發現能夠明確證明投資情況的證據,這時,她只好把希望寄託在另外一個人身上,這個人就是丈夫的生前好友韓仁壽。韓仁壽和她丈夫一起相處了十幾年,工作在一個單位,一個辦公室,後來他們又一起下海。
王建英説她知道丈夫曾和韓仁壽一起投資過一個煤礦、一個洗煤廠、一個焦化廠,由於關係非同一般,所以兩人在投資問題上,從來都不用簽協議、寫字據,丈夫去世之後,對丈夫的投資十分了解的韓仁壽還答應幫她清理丈夫的遺産,然而兩年多過去了,丈夫在外的投資,卻還是一筆糊塗帳。
王建英説,對丈夫的投資情況,她也不能説是一無所知,在丈夫和韓仁壽等人一起投資的洗煤廠裏,她還曾擔任過一段時間的會計,她説那個時候廠子裏是贏利的,但是現在連投資了多少都搞不清楚,自然也無法主張自己的權利。
由於丈夫生前的貸款到期未還,銀行把王建英告上了法庭,眼看開庭的日子日益臨近,為了能夠早日還上貸款,無奈之下,王建英通過電話又一次和韓仁壽取得了聯絡。
王建英:我是想清楚一下到底在那兒煤礦投資了多少了?我好跟煤礦礦長結帳,要不,我不好跟他結帳?
電話中他們提到煤礦,就是當時王建英的丈夫常增慶和韓仁壽等人一起投資的馬術嶺煤礦,韓仁壽説在那個煤礦有18萬的投資。
我們想到礦上想了解一下具體情況,誰知礦長的回答卻有些出乎我們的意料。張礦長説,當時投資是人家韓仁壽,以韓仁壽為主的。其他人具體是誰我就不清楚了。
解説:本以為通過張礦長,可以把王建英丈夫常增慶在這裡的投資情況了解清楚,誰知他乾脆就不認可常增慶投資的事,這時王建英拿出了丈夫常增慶在這個煤礦任副礦長時的工作證。同時還告訴我們,這個煤礦的投資人的名字,並不是韓仁壽,而是從韓仁壽、常增慶、田世根的名字中各取了一個字,就是韓慶根,總共投資18萬。
雖然張礦長一直對常增慶生前的投資數額避而不談,但是從韓慶根這個名字裏,我們已經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常增慶在這18萬的投資中,佔有不小的比例。王建英説她曾經和張礦長和韓仁壽專門討論過幾個人的投資問題。那時候沒有確定下來具體是兩個人分呢,還是三個人分,但是投資是肯定是有的。張礦長也肯定了這種説法。
在煤礦我們還了解到,煤礦旁邊的洗煤廠也是常增慶、韓仁壽他們一起投資的,但是現在已經不營業了,既然張礦長也説,這些投資只有韓仁壽最清楚,我們本想找他了解一下情況,但是王建英告訴我們,韓仁壽去了外地,一時半會兒回不來。於是,我們只好撥通了他的手機電話。韓仁壽説他正和幾個領導在一塊談論事,要我們兩個小時以後再打。
遵守約定,兩個小時候,我們又一次撥通了韓仁壽的電話,卻得到了這樣的回答:對方已關機,請用其它方法聯絡。
隨行律師薄建建議王建英應該通過訴訟的程序來進行,可以把所得到的或者是了解的材料、證人或者證言,提供給法院,由法院來認定這個投資是否存在。另外當時他們投資的這個煤礦,沒有進行清算,這是一個基本事實,法院可以要求他們進行清算。
律師提示:根據我國《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人之一死亡後,其他合夥人應就其投資和獲利進行清算。
我們的隨行律師説,通過法院對王建英丈夫的投資進行清算之後,王建英不僅可以拿回經法院查實的丈夫的投資,而且還包括投資所獲的利益,不過拿到這些投資後,應該首先用於償還丈夫生前應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如果償還之後還有剩餘,那就應該按照遺産繼承的程序由王建英和其子女來繼承,但是我們的隨行律師還指出,王建英現在所掌握的證據還不是很充分,所以在到法院之前,她應該繼續收集能夠證明丈夫投資數額的證據,其中包括證人和證言,通過此事我們不難看出,正是因為王建英的丈夫當時太看重朋友義氣,沒有和合夥人簽訂投資協議,才造成今天王建英的被動局面。
隨行律師説,無論在進行跟誰進行合作的時候,包括合夥的時候,特別要注重這個書面的形式,即便是人發生了意外了,那麼,他的繼承人,還可以依據這些憑據,來維護死者的利益,也是在維護他們家庭的利益。(編導:徐紅梅 徐國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