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適用範圍是證券市場上因虛假陳述行為引發的侵權民事賠償法律關係。請看報道。
規定首先擴大了證券民事訴訟案件的受理範圍,除了以往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相關處罰外,財政部等主管機關的相關處罰,以及司法機關對上市公司的刑事判決,也可以作為證券民事訴訟受理的條件,審判方式可以單獨訴訟和共同訴訟,其中共同訴訟的實施將會大大提高法院的審判效率,給造假的上市公司帶來巨大壓力。依據賠償範圍和損失計算方式,投資者可以索賠的損失包括買入價和賣出價的差額損失、相關佣金、印花稅及其利息損失。
李國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規定將為我國社會主義證券市場的完善和發展起到重要的規範和保障作用,並對我國社會經濟生活領域的法制化進程産生積極影響。”
規定將從2003年2月1日起實施。
《中國證券》記者北京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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