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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分組審議(2002年8月27日)


  《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的審議進程是本欄目近期關注的焦點,在今天召開的分組會議上,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投資基金法(草案)》,我們來看《今日證券》記者發自現場的報道。

  在今天上午的分組會議上,委員們開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大部分委員認為:全國人大財經委提交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基本成熟,比較完善。

  姚振炎(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財經委反復研究過多少次,我們都是贊成這個法能夠在這一屆能夠出臺。

  佟志廣(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這個法的出臺無論如何對促進基金作為一種投資手段,對促進規範運行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是非常擁護趕緊審議,很快地實施。不完善以後我們再修改,再補充。

  柳隨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我的看法就是能夠經過常委會討論,再經過二審、三審以後儘快要出臺。最好希望是在本屆人大結束以前,能夠把它批准。

  委員們在充分肯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的同時,也對部分條款的詳細內容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歸納起來有以下幾點:

  1、 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有些委員認為,草案規定了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審議內容,已經比較詳細,但個別細則還需要進一步補充。也有一些委員認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起來比較困難,很難實施。

  2、 建議將草案第20條“基金管理機構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也可以從事其他資産管理業務”修改為“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也可以從事資産管理業務及其他業務”。

  3、 建議草案第23條關於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的職責中,增加一項“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基金合同,對基金託管人及其他基金活動的有關當事人進行監督”。

  4、 建議第4章41條、42條有關設立基金需要提交的文件,基金合同的內容、基金招募書的內容等規定內容,放到證監會的部門行政規章之中。

  5、 建議草案第70條“在信息披露的時候,不得承諾分擔虧損”,修改為“在信息披露時候,不得違規承諾分擔虧損”。

  6、 建議在草案第9章和85條當中,增加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豁免基金管理機構的某些義務的規定。

  7、 委員還認為草案缺少申請辦理開放式基金機構的認定條件。基金資金投資方向也應規定明確的比例。

  本次會議結束以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將根據這些建議,對草案進行修改,並提交全國人大進行二審議。《證券投資基金法》起草小組組長厲以寧告訴記者:

  厲以寧(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作為《證券投資基金法》起草小組的組長,今天在會上聽了這些人的發言,當然是挺高興的,因為委員們都是肯定這個草案,當然提出一些修改意見也是為了草案搞得更好,但究竟能否在最近出臺,這我還得講,我一樣的希望能早日出臺。

  《今日證券》記者雷燕 王其勇北京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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