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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放開對保險資金的運用限制 (2002年8月26日)


  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今天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正案(草案)》等3部法律草案進行分組審議,其中關於保險資金的運用問題引起了委員們的熱烈討論。請看報道。

  現行保險法第104條第三款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於設立證券經營機構和向企業投資"。 本次提交常委會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正案(草案)》在第一次審議時將這一規定修改為"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於設立證券經營機構"。本次審議稿將這一規定再次修改為:"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於設立證券經營機構和保險業以外的企業。"對此,部分委員們認為:保險資金運用的效益是保險公司收益的主要來源,為了有效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應當增加和拓寬保險資金的運用渠道。

  成思危(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保險資金的管理必須同時考慮安全性、收益性還有它的流動性這三個方面,那麼,在我們國家保險事業發展時間不長,所以在以前來看,考慮安全性這部分是比較多的,那麼,現在來看,隨著保險事業的發展,必須要考慮到怎麼樣讓它具有一定的收益性和流動性的問題,所以在這個問題上,我認為應該是有計劃、有步驟、逐漸來放寬保險資金的使用範圍。”

  周正慶(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從世界各國的經驗來看,保險資金的運用從長遠來説,從發展來説,一定要跟資本市場結合,允許保險資金在運用上有它的自主權,所以,我建議,不但保險公司可以以一定的比例購買證券投資基金,同時,我個人意見,它也可以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大部分委員也認為,應該在立法上為保險資金的運用提供一個相對寬鬆的法律環境。另外,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將在明天上午的分組會議中,開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進行第一次審議。

  《今日證券》記者雷燕、王其勇北京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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